清远两女子被抱错37年案将开庭,律师分析:多项合法诉求可获法律支撑

羊城派
2026-08-05 18:40

近日,广东清远两名女子37年前在医院出生时被抱错、互换人生一事引发热议。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李慧(化名)、黄晓琳(化名)连同双方养父母共5人,已共同起诉清远市人民医院。

事件回顾:错换的37年人生

根据此前报道,1989年10月3日,朱女士、余女士先后在清远市人民医院产下女婴,两名女孩出生时间仅相隔55分钟,也就是当事人李慧与黄晓琳,彼时医院尚无新生儿身份手环,仅依靠襁褓内纸质卡片区分婴儿,加上院内设施简陋、医护人力不足,两名女婴在集中托管期间发生错抱,进入了对方的家庭。

三十余年间,二人人生境遇截然不同:李慧在普通农户家长大,家中早年被骗致经济困顿,她早早辍学打工养家,长期超负荷工作患上多种慢性病;黄晓琳成长于双职工家庭,物质条件优越,但父母因她的身世猜忌长期不和并离婚,她自幼缺乏亲情,还经历失败婚姻,常年受抑郁症困扰。

2022年,心存疑惑的黄晓琳自行亲子鉴定,证实与抚养自己的父母无血缘关系后报警寻亲。2025年,警方组织李慧采血鉴定,同年8月29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洲心派出所出具《关于协助清远市人民医院的复函》,书面确认李慧与黄晓琳抱错的事实。

事后两家前往涉事医院调取当年生产病历未果,医院回应称依据《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而事件距今已经三十余年。

律师分析:多项合法诉求可获法律支撑

围绕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各项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羊城晚报记者专访广东司曜律师事务所林海宝律师,从法律角度作出分析。

“医院错抱婴儿的行为涉嫌违反高度谨慎管护义务,当事人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等多项赔偿。”林海宝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错抱婴儿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亲权、身份权以及健康权等民事权益,该行为本身即可推定医院存在重大过错。

在赔偿诉求方面,林海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错抱导致骨肉分离、亲情缺失,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若被错抱子女因脱离原生家庭导致健康受损(如因长期劳累、经济压力患病),且能证明与错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应赔偿;当事人为寻亲支付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合理直接财产损失,亦可要求赔偿。

在司法实践参考方面,林海宝援引了“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案”作为参照。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医院“错抱”行为导致骨肉分离28年,且当事人认亲时已患重病,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最终判决医院分别赔偿两方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万元。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该案法院认定错抱行为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接种疫苗,与疾病发生存在一定关联,判决医院承担60%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据了解,目前,李慧与黄晓琳与养父母5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寻亲开支、赡养损失等多项赔偿,索赔总额超500万元,该案将于8月13日开庭审理。

文|记者 李程 梁辉森

(来源:羊城派 编辑:丁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