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珠海发布
2026-08-14 11:44

《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水务局修订并印发了《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水务局印发了《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佛环〔2024〕19号)。为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衔接,2026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佛环〔2024〕19号)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和规范表述。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信访工作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主要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有奖举报情形、有奖举报途径、有奖举报信息要素、实施原则、办理流程、奖励标准和方式以及相关保障和监督措施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办法》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与上位法衔接;将奖励品发放时间从3个月调整为30日,提高有奖举报工作效率;规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表述、修改微信举报操作流程、结合实际调整部门内部工作要求,使相关内容更加严谨。

四、有奖举报指南

(一)有奖举报情形

1.施工工地出入口未硬底化,工地未设置或未使用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有泥浆、泥土;

2.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未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施工作业、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湿法施工等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4.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堆场(仓库),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出入口通道有散落物料;

5.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未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6.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有奖举报途径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长直通车)(以下简称市12345热线)统一受理全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举报扬尘污染问题,可以选择电话、微信举报的途径:

1.拨打投诉热线电话:12345;

2.微信公众号方式举报:微信关注“佛山12345”公众号,点击“微自助”菜单,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照片或视频。

(三)有奖举报信息要素

有奖举报应当提供违法主体名称、违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证据,以及举报人本人姓名和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等。

(四)举报奖励实施原则

1.有奖举报应当提供具体时间、具体位置、主要问题等信息,其中施工工地扬尘应当尽可能准确提供工地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涉及第三条第六项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的,应当准确提供相关运输物料车辆车牌号码;

2.通过微信举报,应当提供能清晰反映举报事实和被举报对象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并注明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和地点等信息;

3.被举报的违法事实被查处且结案后,同一违法主体再次实施涉嫌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可以被继续举报;

4.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符合多项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或者举报的多项违法行为只符合其中一项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的,按一宗有奖举报实施奖励;

5.对同一举报事项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由受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的相关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6.对举报内容属实,但被举报对象在执法人员查实违法事实前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计入有效举报;

7.举报人在举报时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信息、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均不计入有效举报。

(五)办理流程

市12345热线在受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后,根据扬尘污染的类型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派发至对应职能部门按市12345热线业务规则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的答复内容应当包括扬尘问题核实情况以及实施奖励情况。

相关职能部门自身机制或其上级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严于市12345热线业务规则要求的,办理时限从其规定。

(六)奖励标准及方式

对举报内容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的举报人,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奖励。每宗有奖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人民币或者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电话费充值卡、公交卡等奖励品。奖励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举报内容核实完毕后30日内完成。

五、方案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佛环〔2024〕19号)同时废止。

(来源:珠海发布 编辑:陈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