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宿、餐饮、商品零售等行业价格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23:09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住宿、餐饮、商品零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依法诚信经营

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不得利用重大活动期间客流量大、需求集中的特点,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各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醒目、货签对位。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格规范行业价格行为

(一)住宿行业

1.各酒店、宾馆、民宿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大堂、前台等醒目位置公示当日客房价格,并在网络预订平台同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确保线上线下价格信息真实准确。

2.房费、早餐费、停车费、延时退房费、服务费等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在预订、入住前提前完整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有偿提供客房用品、洗涤、订票、餐饮、停车以及休闲娱乐项目等服务的,应清晰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4.订单一经确认生效,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以重大活动期间客源紧张为由任意加价。

5.同一标价方式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的,字体大小应当一致,不得故意缩小非会员价字体,不得以模糊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

6.利用价格比较方式(如划线价、原价、特价等)进行促销的,应当真实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不得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不得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二)餐饮行业

1.各餐饮经营者应通过纸质菜单、电子屏、展示牌、智能化终端、网络页面等显著方式明码标价,确保消费者点餐前能清晰知悉菜品名称、价格、计价单位、主要食材等信息。

2.因食材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分别标示以示区别;进口食材需注明产地。

3.收取茶位费、纸巾费、餐具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的,应当事先将价格告知消费者,并接受消费者自主选择,未提前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

4.同一标价方式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的,字体大小应当一致,不得通过字体差异诱导消费。

5.套餐价格不得高于对应各单品价格之和,必须列明套餐包含的菜品名称和分量;满减、赠菜等促销活动需写明使用条件、有效期及赠品名称、数量。

6.禁止出现“阴阳菜单”、低价引流高价结算、降低食材规格或分量等行为。

(三)商品零售行业

1.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应在商品陈列处或价签上清晰标示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2.计价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毫升”),不适合的可用通俗表述(如“个”“箱”);计价金额和单位应清晰明了,字体大小一致。

3.使用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时(如非贵重商品按克计价),须以扩大字体、突出色彩对比等醒目方式特别标示,或在结算前告知消费者。

4.同一标价方式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的,字体大小应当一致,不得故意缩小非会员价字体。

5.赠品为实物的,应当标明品名、具体型号等内涵信息;赠品为服务的,应标明服务内容、有效期限及责任提供方;未标明具体内涵的,不得以“买一赠一”“豪华大礼包”等名义误导消费者。

严禁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2.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7.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8.在网络平台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法律责任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

1.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6.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查整改与社会监督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以诚信经营擦亮深圳城市名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协议、图片等证据材料,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丁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