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GBA律政观察
当前,不少市民遭遇法律纠纷后,习惯通过短视频等网络渠道搜索法律服务,可搜到的大多不是持执业证的真律师,而是各类包装出来的 “法律专家”“法务总监”。这类机构以法律咨询为噱头,诱导缺乏法律认知的市民签订服务合同,在收取高额委托费用后却拒不履约、消极应付,导致众多受害者维权无门、求助受阻。
8 月 14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判例,由广州黄埔法院审结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为类似法律服务乱象划定清晰维权标准:诸如法律咨询机构等公司收取高额服务费却拒不履约、不提供对应服务的,无论合同条款如何包装、形式是否合规,均构成根本违约,需向消费者全额退费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01
案情回顾
市民花 3.98 万元委托法律服务
发现该机构不是律所
原告董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又在2025年6月19日签订了《法律委托服务合同》,分别约定支付服务费3000元和36800元。董某依约支付了全部的39800元。
事后,董某查询发现,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
董某据此认为,该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故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应属无效。
于是董某起诉到法院,提出三个诉讼请求:
一是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和《法律委托服务合同》无效;
二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398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是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02
法院审理
收钱不办事构成根本违约
须全额本息退款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没有到庭,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情况与董某起诉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一致。
法院首先指出,从董某提交的合同条款来看,被告服务的内容实际并不包括案件审理过程,双方约定该过程由被告代为另外委托律师进行。
法院认定,仅从合同文本角度看,合同没有构成无效情形,董某陈述被告没有履行服务义务,故也不存在实际履行服务义务行为中的无效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董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但是,法院同时指出,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退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026 年 7 月 31 日,黄埔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涉事法律咨询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董某全额退还法律服务费用 39800 元;同时以 398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5 年 9 月 20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记者:毛毛雨
编辑:罗 琼
校对:冯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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