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交易穿山甲获刑!深圳龙岗法院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羊城派
2026-08-22 09:46

来源:羊城派

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可有人因为贪图非法经济利益,或为了满足一时口腹之欲,竟把魔爪伸向了珍贵、濒危的穿山甲。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向上家(另案处理)收购穿山甲5只,再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黎某、余某、林某三人,三人又加价转卖他人食用。公安机关在办案现场缴获部分疑似穿山甲肉块和鳞片,经鉴定,种属均为马来穿山甲,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黎某退回违法所得16020元,余某家属、林某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3000元。此外,李某、黎某、余某、林某均出资进行生态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穿山甲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8000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即案涉每只穿山甲整体价值为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黎某、余某、林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四名被告人均出资进行生态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黎某、余某、林某主动退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黎某、余某、林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黎某、余某、林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该案判决已生效。

龙岗法院法官表示,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穿山甲及其制品,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保护编专设“野生动物保护”一节,明确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分级重点保护,为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系统完备的法律依据。本案与法典所彰显的“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平衡”的精神高度契合,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导向。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或一时口腹之欲,触犯法律红线。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大家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来源:羊城派 编辑:梁欣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