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跑腿取现金兑币?男子沦为诈骗帮凶被判刑
来源:南方+
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男子为赚取好处费,帮忙诈骗分子跑腿取现金、兑换虚拟币,最终其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案情如下:
2025年8月,囊中羞涩的何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联系到一个“上家”。对方给他指了一条“赚快钱”的路子,即上家诱导电信诈骗的被害人将装有现金的包裹放在指定位置,何某在合适位置架设摄像头,通过摄像头远程确认包裹不被外人取走后,再去现场取走现金,从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好处费,剩下的现金转换成虚拟币转给上家。
2025年9月15日,何某来到深圳市光明区某路边,按照上家的安排提前架好了摄像头。当天上午11时许,一名男子将装有5.5万元现金的包裹放在路边一辆大货车的轮胎旁,何某通过摄像头确认后,上前取走。当天下午1时许,又一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将5万元现金包裹放在同一路段,何某再次取走。两个多小时里,他共取走10.5万元现金。
随后,何某按照比例将这笔现金转换成虚拟币,并转到上家指定的账户。
当天下午,何某在案发地点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查,何某从中获得800元“好处费”。
光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何某明知所取现金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架设摄像头、现场取现、兑换虚拟币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6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何某提起公诉。近期,何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看似只是架个摄像头、跑个腿,实际上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承办检察官指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线上诈骗+线下取现”新动向,诈骗分子为规避银行监管,直接诱导被害人交付现金,再通过雇佣“工具手”取现、兑换虚拟币等手段转移赃款,这种新型犯罪手法须警惕。
南方+记者 杨溢子
通讯员 深检君、光明检察
(来源:南方+ 编辑:张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