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掉落致路人伤残,保险公司以“污染免责”拒赔,法院判了

羊城派
2026-08-31 15:33

来源:羊城派

货车所载货物遗洒,路人躲避不及摔倒受伤,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当扩大免责条款适用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据悉,2024年10月中旬,罗某驾驶轻型货车沿道路行驶,因装载货物未固定牢靠,途中部分货物掉落,散落在道路上。约半小时后,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该路段,避让不及碾压货物后失控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罗某因载运货物固定不牢,物品遗洒路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后,伤者李某将罗某及承保其车辆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A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污染免责”情形,即被保险的汽车在正常使用或发生事故时,因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依法予以采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车辆装载物不得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规定,旨在防范装载物脱离车辆后对道路通行安全造成危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称污染,则是指因油料、尾气、货物等泄漏、飞溅致使第三方财产污损、状况恶化或者人身伤亡。前者为物理性危险,危害道路通行安全,损害后果以物理损坏为特征;后者为化学性危险,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损害后果以财产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为特征。二者在风险性质、危害对象及损害后果上均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指称的货车遗洒物洒落,风险性质、危害对象及损害后果与A保险公司主张的环境污染免责条款规范意旨不符。A保险公司虽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该释义部分未加粗或突出提示,且将货物遗洒事故归入污染免责范畴,超出了社会公众对污染概念的通常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针对A保险公司提出的“污染免责”抗辩,法院认为,案涉事故是货物物理性遗洒阻碍通行、引发意外所致,与大众普遍认知的化学性污染存在本质区别。A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将“货物泄漏”纳入“污染”免责的释义范围,实质上不当扩大了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且相关释义放在条款文末,未以加粗、标色等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也未就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经核定,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30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李某赔付30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法官提醒,货运安全无小事,规范装载第一条。驾驶人出车前务必仔细检查货物捆绑、遮盖是否牢固,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车途中应谨慎驾驶,尽量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不当操作。运输途中如不慎发生货物遗洒,应立即安全停车,妥善处理或报警求助,切勿“一走了之”,给后方来人来车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守法运输既是对自身权益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羊城派 编辑:丁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