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合作签约信息不实,中坚科技及三名高管收到监管罚单
来源:极目新闻
披露合作签约信息不实,中坚科技及三名高管收到监管罚单
极目新闻记者 黄晓波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2026〕27号、〔202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名时任高管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情形。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坚科技,002779)注册地位于浙江永康,公司始创于1997年,2015年12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为A股主板上市公司。公司主营园林机械、农业机械及便携式数码发电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核心产品涵盖链锯、割草机、绿篱机、吹风机等,同时布局智能机器人业务板块。
处罚文书查明,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已于上述活动中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再次记载,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监管核查确认,截至2025年4月2024年年报披露当日,这份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的备忘录尚未完成用印流程,并未正式签署。公司对外披露的合作签约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涉事三名高管均知晓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切实履职,未能保障上市公司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其中,吴明根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勇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专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鲍嘉龙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且亲自出席本次签约仪式。本次案件所有当事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召开听证会。
结合本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当事人若对本次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因信披虚假记载被罚,并非中坚科技首次出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公司信息披露合规管理、内控管理存在持续性短板。
2026年4月,中坚科技就因同类问题被监管追责。经查,公司存在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披露不实、互动易投资者答复内容不完整等违规情形。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明根、董秘戴勇斌出具警示函,深交所亦同步下发监管函,相关违规行为与本次虚假披露行为高度相似。
更早的2017年,公司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事项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中坚科技未按期披露重大股权质押事项,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控股股东彼时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张伟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