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力、李思廉、胡杰,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南方都市报
昨天(9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关于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李思廉、胡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全文如下: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李思廉、胡杰:
经查,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地产或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及时披露有息债务逾期和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七项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李思廉时任公司董事长,胡杰时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富力地产、李思廉、胡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8月26日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张伟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