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红线再划清,六类高风险情形须董事会审议
来源:澎湃新闻
证券基金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红线再划清,六类高风险情形须董事会审议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实施进入倒计时,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再被划出更清晰的风险红线。
澎湃新闻记者获悉,9月4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主办发布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就金融机构规范开展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相关合作通报监管要求。
通报指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实施。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此外,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一步提供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以及持续跟踪事项提出监管要求。
事前评估的四项重点关注
具体来看,监管首先强调严格审慎开展事前评估。
通报要求,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评估结果应当由公司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合规负责人、总经理等公司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
六类“高风险”情况认定
其次,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评估。
通报提出,根据转接渠道跳转后页面所承载的功能不同,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评估。
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或者基金申购赎回,并且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一是持续运营时间低于3年;二是缺乏服务千万级以上用户的系统架构设计与运维经验以及应对突发流量洪峰的弹性扩容能力;三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下或者近一年内发生影响较大的信息系统故障;四是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截取、存储投资者相关数据的可能;五是无金融相关业务或者金融属性较弱,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六是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通报明确,针对高风险情形,除履行上述评估程序外,还应当聘请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领域的外部专家进行评估,并由董事会审议评估结果。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
三是持续关注合规要求。
通报明确,根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证券交易转接渠道和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
通报要求,行业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情况,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各证监局将行业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对于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对于其他类合作加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巫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