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前言
企业遭遇内部人员舞弊类犯罪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而受到经济损失。在被告人最终获刑,判决书载明“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之后,企业却迟迟拿不到回款,这是是很多企业遭遇的真实困境。
刑事追损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法律条文较为分散,不同司法机关衔接流程存在现实壁垒,被害单位的程序地位亦较为模糊,导致大量企业手握一纸判决,损失却无法落地。结合实务办案经验,我们从认知纠偏、程序操作、追偿主体拓展、全流程破局策略几个维度,为被害单位梳理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追损实操方案。
一、厘清认知两大误区,避开追损“起点陷阱”
我们先从一个常见的办案场景说起。某公司销售负责人李某,在三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累计造成企业一百余万元损失。公司完成刑事报案后,案件顺利走完诉讼程序,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判处刑罚,判决主文明确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一百余万元经济损失。
但是由于李某平时生活奢靡无度,名下不但没有存款,反而欠着各银行信用卡账单、多个网贷几十万元。所以法院虽然责令其退赔,但是企业却拿不回任何款项。
这一现象并非个案,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类案件中,“人判了,钱拿不回”是高频现象。很多时候并非法律不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益,而是被害单位对刑事退赔存在认知偏差,直接导致追损工作陷入被动。
误区之一:没有主动跟进
不少企业将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等同于普通民事给付判决,认为判决作出后,司法机关会主动完成全部财产查找与回款工作。这是实务中最普遍的误解。民事生效裁判的执行,由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依托网络查控体系,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支付账户开展系统化检索。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逻辑完全不同,虽然法律规定由一审法院依职权移送立案,但实务中推进力度有限,财产线索也依赖被害单位主动提供。
一旦被告人提前通过转账、代持、赠与等方式转移、挥霍涉案资金,等到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环节,很可能已经“人财两空”。责令退赔虽属于刑事判决的内容,但它与刑事惩戒性质不同、功能相对独立,判决责令退赔不等于财产会自动返还,财产损失能否实际挽回,仍需要被害单位主动跟进推动执行。
在很多企业的固有观念之中,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办理,财产退赔事宜全部听从司法机关安排即可。于是判决生效后,既不跟进执行立案进度,也不搜集提交财产线索,对查控流程不闻不问,坐等结果。
被害单位不是案件的旁观者。自侦查阶段开始,被害单位就属于案件利害关系方,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企业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就涉案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消极等待,相当于把追损的主动权完全交出。
误区之二:刑事追损无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追责
不少企业在刑事执行无法回款之后,转而就同一笔损失对涉案员工提起民事诉讼,希望借助民事审判实现回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 号):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针对被告人个人侵占、处置的案涉财产,被害单位不能抛开刑事退赔程序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盲目起诉只会白白耗费时间与维权成本。
职务犯罪的追赃挽损,难的往往不是法理依据,而是程序路径和持续跟进。以上任意一个认知误区,都可能直接导致财产损失难以挽回。
二、刑事退赔实操:主动推动程序落地,做实执行基础
纠正认知之后,我们来看判决生效之后,被害单位应当如何操作,用好“责令退赔”这一核心法律工具。
分清“追缴”与“责令退赔”
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退赔”,是被害单位主张财产返还的核心裁判依据,其法律根源为《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两者适用场景存在明确区分:
追缴:针对仍然客观存在的涉案原物。例如被侵占的货款依旧留存于某个账户内,原物尚存,司法机关直接追缴后向被害单位返还。
责令退赔:适用于原物已经被挥霍、变卖、处分灭失的情形,责令被告人以折价方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绝大多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走到执行阶段,赃款已经被消耗或者转移,企业最终需要依托的就是“责令退赔”判项。
执行程序如何启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原则上由刑事审判部门主动移送立案部门完成执行立案,不需要被害人单独提交执行申请。
但“原则移送”不等于必然及时移送。实务中,刑庭向执行局移送立案经常出现滞后,执行局也不会天然掌握被害单位搜集的财产线索。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判决生效之后,主动对接一审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材料推动执行立案,同步附上全部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避免程序停留在纸面。
被害单位两大核心实务动作
完备全套法律文书,核查判项清晰度
准备生效刑事判决书,重点确认涉财产部分判项,核实退赔金额、责任主体等要素是否清晰明确。
实务中有些法院执行庭认为,判决主文仅笼统写“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而未写明具体金额导致缺乏执行依据。需要通过申请补正裁定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厘清,判项内容明确是后续执行的硬性前提。
采取积极主动方式挖掘财产线索
梳理并列明已经掌握的被告人名下财产信息,同时要可以申请法院直接调取或者通过调查令方式调取完整的银行、支付平台流水,甄别赃款转移痕迹。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被告人是已婚状态,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线索的挖掘及后续析产也是一条可能的解决路径,需要予以重视。实务中,被告人经常将资产进行形式上的隔离,将资金存放至配偶、父母账户,不动产登记至近亲属名下,股权转交第三方“白手套”主体持有,制造自身无财产的假象。对此,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需要客观说明的现实困境在于当前立法对于刑事执行程序中被害单位的当事人地位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法院对于被害单位能否直接推动执行立案、线索采信标准的实操口径并不统一,刑庭与执行局的工作衔接偶有脱节,这也是刑事追损整体难度高于普通民事执行的根源所在,虽然靠企业自行沟通推进,往往阻力重重。但如果企业自己都不积极推进,那么是否可以挽回损失,只能“听天由命了”
三、拓宽追偿对象,激活民事维权路径
当被告人名下确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时,并不代表企业损失就此无法挽回。职务犯罪得以发生,有时伴随着内部人员失职、主体人格混同等情形。除向被告人主张责令退赔之外,还可以向其他负有责任的主体开展追偿。
这里需要再次划清边界,针对被告人本人被非法占有处置的案涉财产,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于其他责任主体,民事诉讼路径可以正常适用,而该部分主体往往可能具备实际偿付能力。
例如,如果涉案被告人同时是某市场主体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公私账户混用、业务边界模糊、财产不分等人格混同情形。那么受害企业则有可能可以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穿透追索公司背后的个人以及关联主体财产,这一类主体往往具备更强的偿债能力。
很多企业希望刑事退赔、民事起诉双线并行,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但需要注意,针对同一笔损失,若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判决同时生效,对方会以重复受偿为由提出抗辩。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可以立案都存在争议,这也需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耐心沟通、推动前行。
从实务策略出发,建议优先锁定具备履行能力的责任主体,区分不同主体对应的损失范围,避免就同一笔损失进行双重主张,否则反而会陷入复杂的程序纠纷。
归纳而言,对于被害企业来说,能够查实被告人财产线索,优先紧抓刑事责令退赔执行。确认被告人客观无履行能力的,则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将维权重心转移到其他有偿付能力的责任主体,启动民事程序。刑民可以并行推进,但需要判断主次关系,避免不同程序之间互相冲突。
四、制度规则模糊之下,企业追损的破局策略
刑事追损执行难,可归纳为如下四点原因:第一,相关法律规范分散于刑法、司法解释之中,尚未出台统一的刑事执行专门司法解释,实操细则缺失;第二,部分刑事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衔接有所欠缺,可能出现程序空转;第三,被害单位在刑事执行中的法律地位规定模糊;第四,被害单位未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推动追赃完损工作,或者被害单位不知道如何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想要突破现实困境,企业需要把握案件全流程关键节点,把追损工作前置,而不是等到最后再进行补救。
(一)把财产保全工作重点放在侦查报案阶段
挽回损失的黄金窗口,恰恰是报案之初,而不是拿到判决书之后。不少企业遭遇内部侵害之后,优先选择内部沟通、审计,反复尝试私下解决,迟迟不启动报案。等到公安机关正式介入,赃款早已完成转移挥霍。
案发第一时间,企业应当整理全部涉案账户、资产清单、关联人员清单,一并提交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对涉案财产开展查封、冻结。越早介入,财产保全的性价比越高。
(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做实退赔判项
退赔情况本身是被告人重要的量刑从宽情节。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害单位可以主动向检察院、法院提交代理意见,明确提出诉求,推动判决书主文把退赔金额、被执行人写得具体清晰,避免判项笼统模糊,为后续执行扫除障碍。对于有实际退赔能力的被告人,也可以在司法机关的参与、帮助之下进行沟通协商,促成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赔,以退赔换取被害单位谅解,进而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适当调整,避免走到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阶段。
(三)执行阶段持续挖掘线索,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
提交一次财产线索不等于完成全部工作。定期跟进,充分沟通才是将工作落实的要务。
主动跟进,积极反馈不意味着一定可以挽回损失,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态度,并付诸实施,那么最后的结果往往也只能令人遗憾。
(四)落实企业合规建设,实现风险前置防范
中医讲究“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对企业来说最彻底的追损,是尽可能避免职务犯罪发生,或者案发时可以快速锁定证据,冻结赃款。企业应当从制度上完善资金审批、合同管理、财务对账的岗位分离制衡制度,对于财务、采购等关键岗位开展定期审计。一旦发现业务、资金异常,第一时间完整固定银行流水、审批文件、内部沟通记录。这些材料既是刑事报案的证据,也是后续追赃挽损的重要基础。
写在最后
企业通过切实有效的合规审计监督体系,大幅降低舞弊类事件的发生概率是优中之优。而对于已经发生职务犯罪类案件的追赃挽损,核心矛盾往往不是“于法有据”,而是程序落地与持续跟进。被告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但被害单位去无法挽回经济损失。避免出现这样的局面,那么全流程的介入、清晰的决策、持续跟进的执行动作,以及适时向其他责任主体拓展民事追偿,共同构成企业挽回损失的完整路径。
(来源: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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