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
来源:中国金融
作者|中泰证券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王洪(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课题组成员:田洪 王恩会 王晖 范劲松 慕庆宇 董诗陈」
文章|《中国金融》2026年第17期
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取得显著进展。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此外,监管部门及相关系统单位集中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等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投资者保护制度框架日趋完善。
2025年,通过普通诉讼、示范诉讼等多种形式,特别代表人诉讼取得重要突破,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推动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制度正效应,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了违法成本。证券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强化,财务造假惩治力度加大,对交易类违法打击保持高压态势,释放严监严管执法信号。在退市监管方面坚持“应退尽退”原则,对退市公司及责任人的违法违规问题一追到底。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持续优化,投资者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国证监会构建起投资者保护“投保机构+市场机构+媒体平台”三位一体的宣传教育矩阵。监管部门持续压实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其归位尽责。
对标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运行效能,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仍存在短板。
一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门槛仍然较高。目前,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仍需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授权,且案件筛选标准较为严格,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部分案件因证据收集难度大、损失计算复杂等因素,投资者维权积极性受到抑制。
二是赔偿执行效率有待提升。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被告偿付能力不足、执行周期较长等问题仍然存在。以康美药业案为例,24.59亿元赔偿款通过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多种方式清偿,虽然5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现金清偿,但大额债权清偿比例较低,投资者实际获赔率有待提高。在部分案件中,被告缺乏偿付能力,赔偿判决难以执行,影响投资者对司法救济的信心。
三是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普通投资者对诉讼程序、赔偿标准等了解不充分,主动维权意识较弱。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部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在投资决策中容易受到误导。投资者对维权渠道的认知度不高,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了解有限。
四是制度衔接机制有待完善。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尚不健全,投资者面临多种维权路径选择时缺乏明确指引。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配合仍需加强,可能造成程序空转或资源浪费。投资者在不同维权方式之间转换时,程序衔接不够顺畅,影响了维权效率。
国际投资者保护制度经验借鉴
美国多层次保护体系与赔偿机制
在立法层面,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反欺诈规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行政执法和民事赔偿双重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美国持续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框架,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在集体诉讼方面,美国采用“明示加入”原则,投资者需主动登记参与诉讼。美国集体诉讼多由律师事务所驱动,采用胜诉酬金制度,律师先行垫付诉讼成本,胜诉后按比例提取酬金,有效解决了个体投资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但该模式也存在滥诉风险。在赔偿机制方面,美国设立了公平基金(Fair Fund)制度。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EC可将行政执法罚没款用于赔偿投资者,建立了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通道。公平基金由独立管理人运营,赔偿流程透明高效,投资者获赔比例较高。在投资者保护基金方面,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对每位投资者最高保护额度为50万美元(其中现金保护额度为25万美元),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保障投资者资产安全。据SIPC官网信息,该机制有效降低了证券公司破产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新加坡“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
新加坡金融业纠纷解决中心(FIDReC)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是亚洲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服务机构的典型代表。FIDReC的核心优势在于“一站式”服务模式。投资者无需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可直接向FIDReC提交投诉,由专业裁决员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裁决对金融机构具有约束效力,投资者则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在费用机制方面,FIDReC对投资者收取的费用极为低廉,小额纠纷甚至免费受理,大幅降低了维权门槛。同时,FIDReC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了金融机构商业声誉,有利于双方在友好氛围中达成和解。
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FSCS面向英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各类客户提供存款、保险及投资等方面的损失补偿,是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授权金融机构发生违约(如破产、清算)时,FSCS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赔付,单人单品类最高补偿限额于2020年从5万英镑上调至8.5万英镑,以应对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变化。FSCS的制度特色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覆盖面广,涵盖存款、保险、投资等几乎所有金融服务领域,且不区分客户类型(个人或机构),均可在限额内获得相应补偿;二是赔付效率高,FSCS建立了标准化的在线申请系统和快速审核流程,一般情况下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赔付;三是资金来源稳定,FSCS通过向授权金融机构收取年度分摊金建立补偿基金;四是FSCS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公众教育,在英国金融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任度。
境外经验的核心启示如下。一是以立法构建动态更新的法律框架。境外市场普遍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保护范围和补偿标准,保持制度的适应性和前瞻性。二是以制度创新破解维权赔偿难题。美国的胜诉酬金制度、新加坡的调解裁决一体化机制等创新举措,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了赔偿效率。这些制度创新针对投资者维权的痛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三是依托多元组织实现协同保护。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发力,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投资者保护网络。不同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共同构建了投资者保护的立体防护网。四是以精准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素养。针对不同类型投资者开展差异化教育,重点提升中小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境外成熟市场普遍建立了投资者教育体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运行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机制。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授权的门槛,简化授权程序。探索建立投资者授权征集平台,便利投资者在线提交授权。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激励机制,提高机构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
健全特别代表人诉讼配套制度。完善证据开示规则,明确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建立投资者损失智能测算系统,提高赔偿金额认定的科学性和效率。完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探索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加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明确先行赔付后投资者仍可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则,保障投资者选择权。建立赔付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赔付和程序空转。探索设立赔付资金池,由投保基金公司统一管理,提高赔偿效率。
构建投资者损失智能测算系统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投资者损失智能测算系统。整合证券交易数据、信息披露数据、市场行情数据等,建立投资者损失数据库。开发损失测算算法模型,综合考虑虚假陈述行为性质、影响期间、市场波动等因素,实现投资者损失的精准计算,为调解、仲裁、诉讼提供科学的损失认定依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建立投资者损失测算的标准化流程。明确损失测算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参数设定等,提高测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测算结果进行复核验证,增强测算结果的公信力。建立测算结果公开查询机制,便利投资者了解自身损失情况,提高维权便利性。
推动投资者损失测算结果的应用。将测算结果作为调解、仲裁、诉讼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探索测算结果与先行赔付机制的衔接,对于事实清楚、损失明确的案件,可以依据测算结果先行垫付赔偿款。建立测算结果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联动机制,督促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
探索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裁决一体化机制
整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现有调解、仲裁、诉讼资源,构建“调解优先、裁决保底”的分层递进式纠纷解决机制。设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配备专业调解员队伍,对小额纠纷实行快速处理,对复杂案件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明确调解裁决的法律效力。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决定对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建立调解裁决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衔接机制,对于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确保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顺畅转换,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
完善调解裁决的费用机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费用由行业自律组织或投资者保护基金承担。建立调解裁决专项基金,保障机制可持续运行。探索在线调解平台建设,实现投诉、调解、裁决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压缩纠纷处理周期,提高投资者运用调解裁决机制的积极性。
健全投资者分类保护制度
细化投资者分类标准。在现有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分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实施更精准的适当性管理。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动态评估机制,定期更新投资者分类信息。完善投资者风险测评工具,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强化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明确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建立适当性管理留痕制度。对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善适当性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完善中小投资者特别保护措施。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应急赔付机制,对事实清楚、损失明确的案件先行垫付赔偿款。健全中小投资者维权指引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专业、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加强投资者教育与权益宣传
健全投资者教育体系。依托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构建多层次投资者教育网络。针对不同类型投资者开展差异化教育,重点提升中小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完善投资者教育评估机制,提高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大投资者保护制度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法律知识普及等方式,提高投资者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制度的认知度。充分利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等契机,集中展示投资者保护工作成效。
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职能。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保基金公司等机构在投资者维权中发挥更大作用。探索建立投资者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程序规则。健全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投资者保护合力。■
(责任编辑 刘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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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金融 编辑:家俊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