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法院判侵权!赔偿名人12万元

合规科技章驰 2026-09-17 18:3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章驰

某带货主播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利用AI合成了专家李某瑾的声音,配上其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图书宣传视频。法院判定,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图书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并赔偿12万元。

9月16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此案明确了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强化了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

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带货主播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其店铺进行网络宣传。该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某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随后,带货主播在某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可以直接跳转至某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相关图书。

李某瑾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案涉视频中的相关素材并未取得其授权,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视频未经李某瑾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瑾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案涉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的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

最高法表示,当前,带货主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利用AI合成声音等实施“仿冒名人带货”的商业推广行为时有发生,破坏网络生态环境,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规制。本案例明确,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通过制作发布视频等方式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的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与带货主播形成委托关系,案涉协议明确了某文化公司对推广内容的审核责任和管理权限。在案涉视频明显、大量使用知名人士李某瑾肖像和高度仿真的AI合成声音,侵权风险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该过失与带货主播的侵权故意相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本案的处理,有效规制“仿冒名人带货”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履行审核义务,进一步推进网络生态治理法治化。 

(作者:章驰 编辑:肖潇,张明艳 视频编辑:章驰)

章驰

记者

AI科技、法律合规、资本市场、深度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