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下调至0.05‰/日!湛江为企业用地送上“减负大礼包”

湛江发布
2026-09-18 19:01

来源:湛江发布

拿地之后,什么情况算“逾期开工”?

什么情况算“逾期竣工”?

违约金到底怎么算,能不能降?

这些问题,湛江有了新解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纾困减负,同时规范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近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湛自然资〔2026〕35号),在期限设定、责任认定、违约金计收及特殊情形处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优化,推动批后监管更加精准、公平、可操作。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一起来看看

《办法》的六大亮点!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更清晰

《办法》适用于已供应【含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原则。开工时间以工程施工许可核发时间为准,仅用于合同违约判断,闲置土地认定仍严格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竣工时间以核实通过规划条件全部内容的日期为准。按照“谁负责,谁监管”原则,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监管协议、投资协议等履行情况由其按协议约定进行监管,避免职责交叉或监管空白。

开竣工期限管理更精细

《办法》明确,建设用地应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认的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非企业原因导致实际交地日期超过土地合同约定日期的,开工、竣工期限按实际交地之日起算,从源头上避免因政府供地延迟而将责任转嫁给企业。自开工之日起,最长竣工期限按项目主用途和总计容建筑面积分类确定:住宅类项目为3.5年至5年,非住宅类项目为4年至5.5年,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更短期限。地下室3层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期限一般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建设条件特别复杂、有特殊工艺或建设要求的项目,经属地政府批准后,可对开竣工期限另行规定、约定,兼顾制度刚性与项目实际。

延期处置机制更健全

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非土地使用权人引发的群众信访及相邻权纠纷等社会事件、司法机关控制性措施等非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应当准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竣工期限相应顺延;影响因素持续存在且符合延期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办法》细化了行政机关行为导致未能按期开竣工的七种认定情形,包括未按约定交付土地、土地权属不清、规划调整或审批超期、公共利益项目占用、行政管理措施要求暂停开发、市政配套设施不具备接入条件等,确保“非企业原因”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违约金计收标准更统一合理

自《办法》印发之日起,新供应土地的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开竣工违约责任,日违约金比例可按0.05‰执行。延期开工违约金按“宗地出让价款总额×0.05‰×违约天数”计收;延期竣工违约金按逾期未完成规划核实部分建筑面积占项目整体规划报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期计算并相应核减计算基数,避免重复计算。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原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高于每日0.05‰的,经协商一致并获属地政府同意后,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调整至每日0.05‰;低于每日0.05‰的,按原约定执行,既维护合同严肃性,又体现对合理诉求的回应。

调查处置与部门协同更有力

对逾期开竣工未申请延期的,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提醒并责令限期说明情况;拒不配合调查、提交虚假材料的,依法启动调查、认定和处置程序;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转入闲置土地处置程序。违约金逾期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可商请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催缴,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建、生态环境、城综、交通、气象等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协助调查核实并出具意见,形成批后监管工作合力,提升处置效能。

特殊情形分类处理更周全

《办法》对划拨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约定统筹开发地块、经司法或破产处置变更权利人地块、纳入闲置存量土地处置清单的房地产项目等特殊用地或权利状态变更情形,明确了分类处理方式。司法处置或破产程序导致权利人变更的,新权利人可申请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但原权利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权利变更而免除,防止责任悬空。私宅建设用地延期办理程序可适当简化,由属地政府“一事一议”解决,体现政策温度。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制度适配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将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与《办法》施行前已签订且开竣工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让合同做好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落地,促进全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要素保障。

(来源:湛江发布 编辑:丁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