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钨”生冤?洛阳钼业被指违约,厦门钨业提起1.16亿元仲裁
21世纪经济报道 郑世凤
在钨价仍处历史高位、战略资源属性持续强化之际,相互合作二十余年的厦门钨业(600549.SH)与洛阳钼业(603993.SH),却因一家合资公司的尾矿供应问题走上仲裁程序。
9月21日,厦门钨业发布公告称,因洛阳钼业停止向控股子公司洛阳豫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尾矿,转而排入尾矿库,导致洛阳豫鹭全面停产,且洛阳钼业要求洛阳豫鹭暂停对外销售钨精矿。洛阳钼业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并给洛阳豫鹭和公司造成了损失。经公司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洛阳钼业仍未履行《合资合同》。公司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受理。
厦门钨业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要求洛阳钼业继续履行双方2001年签署的《共同组建洛阳豫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同》及附件,恢复供应符合选钨要求的选钼后尾矿,直至洛阳豫鹭2032年4月经营期限届满;二是赔偿断供及暂停销售造成的相关损失。公告显示,涉案金额暂计约1.16亿元。
这场纠纷始于今年6月底。
公开资料显示,洛阳豫鹭成立于2002年,厦门钨业、洛阳钼业分别持股60%、40%,主要对洛阳钼业三道庄钼矿选钼后的尾矿进行白钨综合回收。
按照厦门钨业7月及此次仲裁公告披露的合同内容,洛阳钼业以符合选钨要求的选钼后尾矿、堆存尾矿、尾矿库使用权等资产作价出资;《合资合同》同时约定,洛阳钼业负责办理洛阳豫鹭存续期间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证或批文。换言之,尾矿供应并非普通市场采购,而是双方合资合作模式的重要基础。
6月30日起,洛阳钼业停止供应尾矿,转而排入尾矿库,洛阳豫鹭随后停产。
对于停供原因,洛阳钼业工作人员7月曾向证券时报·e公司回应称,基于国家对钨矿的合规管理要求,豫鹭公司股东方尚未就处理方案达成一致,暂停提供尾矿是为确保生产运营合规而采取的措施。
这构成双方争议的关键分歧。
从政策看,目前钨属于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自然资源部2024年文件明确,全国钨精矿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同时规定钨矿指标不再区分主采和综合利用指标,并要求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2025年栾川县公开的第一批指标中,洛阳钼业获分配6150吨。
但由此也留下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既然钨矿指标管理并非2026年首次实施,那么此次为何最终演变为全面停止尾矿供应?在总量控制框架下,是否存在指标调整、产量调整等其他合规处理方式,可能成为仲裁中双方举证和争论的重要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也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2025年7月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于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洛阳豫鹭所从事的正是从选钼后尾矿中综合回收白钨。
这意味着,对该事件的观察不能只停留在“是否有指标”,还涉及两个政策目标如何衔接:一方面是战略矿产总量控制,另一方面是尾矿中有价资源的综合利用。
事件发生时,钨的市场价值亦今非昔比。截至9月21日,国内65%黑钨精矿价格约40.5万元/吨,较2024年同期上涨近198%,尽管已较今年3月高点大幅回落,仍处于历史高位。
不过,根据当前双方透露的公开信息,并不能因钨价上涨而推断任何一方调整合作关系的主观动机。真正需要仲裁程序回答的,仍然是合同问题。
一份已经履行二十余年、期限尚未届满的合资合同,在战略矿产监管环境变化后,其原有尾矿供应及许可证等义务应如何继续履行?监管要求是否已经导致原有履约方式无法继续?如果需要调整合作方式,双方的权利、责任和损失又该如何划分?
目前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厦门钨业提出的“违约”及赔偿请求均属于申请人主张,最终仍需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合同文本、监管规则以及实际履约情况作出判断。
从这个意义上看,这场“因钨生冤”的纠纷最终需要回答的,可能不只是两家上市公司谁承担损失,更是战略矿产行业监管持续完善背景下,长期产业合同如何在合规与契约信用之间寻找新的平衡。
(作者:郑世凤 编辑:曹恩惠,骆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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