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一宣纸生产企业违规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被罚

澎湃新闻
2026-09-21 21:07

来源:澎湃新闻

9月20日,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一宣纸生产企业因在电商平台销售的纪念宣纸外包装袋及产品本体均违规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文书显示,2026年5月8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转办投诉:消费者马先生反映,“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的“红星牌”宣纸,产品包装袋及宣纸本体都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委员会办公厅监制”字样。

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泾川镇文房四宝小镇的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开展检查。该企业在某平台运营“红星宣官方旗舰店”和“红星学习用品旗舰店”两家店铺,均上架过涉案宣纸产品,网店页面对产品标识做脱敏模糊处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当事人已下架涉诉产品。

执法人员在企业仓库查获8刀涉诉宣纸,涉诉产品外包装标注某纪念特制宣纸、中国驰名商标、****委员会办公厅监制、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制作等字样,产品侧面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09年,其中特皮四尺单为6刀,净皮四尺单为2刀。

两家某平台店铺当时的后台销售数据显示,当事人在红星宣官方旗舰店销售7刀,销售金额为33428元,红星学习用品旗舰店销售77刀,销售金额为378355.73元。

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两家店铺累计销售数量为86刀,销售金额为421726.44元。

在上述两家店铺的涉案宣纸外包装中,均可见“中国驰名商标”和“****委员会办公厅监制”字样。前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核心功能是在商标争议、侵权纠纷等具体案件中,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提供“跨类保护”等超越普通商标的强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侵权,但不得将其作为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委员会办公厅监制”的标注无事实依据,属于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为其商品发布广告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张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