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任自力:保险法大修将重塑保险机构治理文化

最保险林汉垚 2026-09-22 15:42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林汉垚

时隔近十年,关乎保险行业命脉与千万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保险法迎来大修。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低利率、老龄化及行业转型攻坚的关键关口,这部基础性法律的系统性重构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次修订草案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直击市场痛点。从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健全早期纠正与风险处置机制,到将犹豫期、反销售误导等消保举措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修法不仅扎紧了防范风险的“铁篱笆”,更大幅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切实织密权益保护网。

在“严监管、防风险”的鲜明导向下,新一轮法治变革将如何重塑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强监管与促创新之间又该如何寻求最佳平衡?带着这些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下称《21世纪》)专访了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他认为,此次全面修订时机成熟,核心是强化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让保险回归保障本源。

任自力强调,无论是强化股东穿透监管、严防资本内部掏空,还是将“犹豫期”等保护制度法定化、重拳整治销售误导,都是在从源头为保单持有人扎紧制度防线,重塑公众对保险业的底层信任。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

修法时机成熟且必要性突出

《21世纪》: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风险形势更趋复杂,现行保险法已历经多次局部修改。在全面推进金融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此次启动全面修订的时机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它对完善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具有怎样的意义?

任自力:我国保险市场体量持续壮大,业务结构、风险形态不断迭代,跨市场、跨领域风险交织特征凸显,现行保险法虽然经过数次修订(修正),但在基础规则框架,尤其是在保险业监管制度上已经难以完全匹配新时代保险业发展与金融法治建设的整体要求。在此背景下启动全面修订,时机成熟且必要性突出。

从市场层面看,保险产品、销售模式、资金运用、风险传导机制较立法之初发生巨大变化,新业态、新主体不断涌现,需要上位法提供稳定、系统的制度供给,替代碎片化的局部调整模式。从金融治理层面,全面落实金融稳定顶层部署,补齐保险领域基础性法律供给,是完善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的关键一环。

此次修订立足于金融强国建设目标,把保险法治嵌入现代金融治理体系之中。一方面,夯实保险业服务国家战略的法律根基,将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功能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固化;另一方面,统筹风险防控与市场发展,厘清监管权责、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边界,构建更加协调统一的保险法律规范体系。

这一立法工作,能够推动保险监管从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转向以法律为核心的法治化监管模式,提升监管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可预期性。

同时,完善保险法治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各方主体预期,推动保险市场深度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贡献保险领域的制度力量。

《21世纪》:保险业被定位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从法律制度供给的角度,此次保险法修订如何通过完善监管框架和制度机制,更好发挥保险在服务实体经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

任自力:保险业作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其功能落地高度依赖完备的法律制度供给。本次保险法修订,通过系统性完善监管框架与制度机制,从法律层面赋能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在服务实体经济维度,修订立足于保险风险保障本源,在制度设计上引导保险资金、保险产品更好对接实体经济重点领域,鼓励保险机制嵌入产业链风险管理、重大工程保障、科技创新支持等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层次风险转移方案,减轻实体经济经营波动带来的冲击。

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层面,制度设计进一步理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保险保障属性,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互补衔接,拓展养老、健康、巨灾等民生类保险的发展空间,借助市场化机制分担社会风险。

在监管机制优化上,构建更加闭环的风险治理体系,完善风险早期识别、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减少无序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整体而言,本次修订通过法律制度赋能,打通保险风险保障功能落地的制度堵点,推动保险业从单纯金融产品供给转向全方位社会风险管理,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与社会稳定器的核心价值,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修订应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线

《21世纪》:保险常常关系到普通人的“救命钱”“养老钱”。你认为此次保险法修订最值得普通人关注的意义是什么?对提升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任自力:对于普通人而言,保险的最核心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保险法的修订直接关系全国民众的切身利益。本次保险法修订最值得普通公众关注的,是在法律层面如何进一步强化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夯实民生保障的法治基础,持续提升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水平。

修订应始终坚持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线,围绕保险合同履行、销售行为规范、理赔服务等普通人最关心的环节完善规则,推动保险回归保障本源,减少偏离保障属性的投资经营行为,让保险产品进一步落实风险保障、养老医疗等民生功能。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完善后的法律体系应能够进一步明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前端销售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同时优化理赔相关基础规则,推动理赔服务更加规范透明,保障公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顺利获得赔付。

从行业信任建设角度,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相当于为保单持有人增设法律层面的“安全垫”,增强民众持有保单的安全感。

长期来看,以立法形式固化消费者保护规则,能够倒逼保险机构持续改进服务质量,重塑行业经营文化,扭转过往部分市场乱象带来的某些负面印象。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提升,会进一步释放商业保险的民生保障潜力,推动更多家庭善用保险工具管理健康、养老等风险,促进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形成行业规范发展、民众安心投保的良性循环。

《21世纪》:中国保险业正面临低利率、老龄化、巨灾风险、资产荒、资本市场波动等复杂环境。此次保险法修订在整体上如何回应保险业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任自力:当前国内保险业处在低利率、人口老龄化、巨灾风险增多、资本市场波动叠加的复杂环境之中,行业发展逻辑由过去规模驱动的高速增长,转向质量优先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本次保险法全面修订,正是从顶层法律层面回应行业转型需求,为保险业转型升级提供系统性制度支撑。

在应对宏观环境挑战方面,修订着眼于保险经营底层逻辑,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准备金管理、偿付能力等基础性法律规则,帮助保险机构更加稳健管理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更好应对利率周期波动与资本市场变化带来的经营压力。

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法律制度优化有利于释放养老、健康保险的制度空间,支持行业开发适配老龄化社会需求的长期保障产品,拓展长期保障业务赛道。针对巨灾风险频发的现实,完善保险相关基础制度,为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提供上位法支撑,推动市场化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发展。

从行业转型的底层逻辑看,本次修法重在引导保险行业回归风险管理本源,弱化单纯规模扩张导向,通过法律规则引导保险机构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提升风险定价、风险管理能力。配套完善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淘汰粗放经营模式。

整体上,修订搭建起适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框架,引导行业转变增长模式,推动保险机构提升核心风险管理能力,推动行业发展重心转向保障供给、服务质效,助力保险业平稳穿越周期波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构建动态平衡的现代保险法治体系

《21世纪》:保险机构治理失败往往不只是股东问题,还可能波及保单持有人和金融稳定。此次修订强调股东穿透、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等治理方向,从宏观上看,对保险业长期生态、投资者保护和公众利益意味着什么?

任自力:保险机构治理缺陷容易传导风险,直接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甚至影响金融稳定。本次修订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实际控制人管理、关联交易规制等公司治理制度,从宏观层面对保险业生态、投资者保护和公共利益具有深远的正向价值。

从行业生态看,完善穿透式治理规则,能够识别保险机构背后实际控制主体,杜绝隐性持股、代持等规避监管的行为,压实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不当资本无序进入保险行业。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制度,防范利益输送,避免保险机构资源被不当转移,净化行业资本生态,推动资本合规有序参与保险市场。

在保单持有人与公众利益保护层面,保险机构的资本、股东行为直接决定机构经营稳健性。强化穿透监管,能够更早识别由股东、实控人不当行为引发的经营风险,守住保单资产安全底线,保护广大保单持有人的资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同时,清晰稳定的治理法律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合规投资者,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长期稳健资本参与保险行业。

长远看,这套治理法律体系将重塑保险机构治理文化,推动保险机构建立稳健长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嵌入公司治理底层逻辑,形成资本合规、治理有效、风险可控的行业生态,夯实保险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制度基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21世纪》:此次保险法修订体现出严监管、防风险、提高违法成本等取向。对保险机构和金融市场而言,这会不会被理解为“收紧”?您如何看“强监管”与“促创新、促发展”的平衡?

任自力:本次修订凸显严监管、防控风险、提高违法成本的导向,这并不等同于简单的监管收紧,而是构建“强监管防风险”与“促创新促发展”动态平衡的现代保险法治体系。强监管的核心目标不是限制市场活力,而是清除无序竞争、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负外部性,为合规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

提高违法成本,本质上是用法律手段矫正市场失序行为,遏制销售误导、虚假披露、利益输送等损害消费者与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守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而言,严格的法律约束可以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优质机构的创新和服务价值能够得到更好体现。

与此同时,立法预留了适配行业创新发展的制度空间。保险领域的产品创新、服务模式创新、风险管理机制创新,需要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完善的法律框架能够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让市场主体明确创新的合规底线,减少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支持合规前提下的业务探索。

强监管与促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强监管是行业可持续创新发展的保障,促创新、促发展是立法最终目标。法治之下的监管,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边界清晰,既守住风险底线,又不盲目干预市场正常经营活动。依靠法治化监管,引导行业创新聚焦风险保障主业,鼓励服务实体经济、民生保障领域的产品与服务创新,实现风险防控、消费者保护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

《21世纪》:对此次保险法修订,你最期待哪些配套制度跟进?如果展望未来十年,它会把中国保险业和保险法治带向怎样的图景?

任自力:展望本次保险法修订落地,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值得期待跟进完善。

首先是配套行政法规与监管规章体系,需要围绕新法条文,细化保险机构治理、关联交易、保险资金运用、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等领域的实施细则,打通法律落地的操作环节。

其次,配套技术规则体系,包括偿付能力、准备金、风险计量等技术标准,与上位法保持协同,支撑法律规则落地执行。保险行业信息收集与披露标准等配套制度也需要同步完善,以构建完整的保险法治实施体系。

再次,因征求意见稿的修订重点在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部分改动较少,保险合同法部分对于规范保险交易与司法裁判行为,实现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若本次不能完成同步修订,未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为保险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更明确的行为指引。

此外,巨灾保险、养老健康保险等专项领域的配套政策,也可以依托新保险法的基础框架持续推进。

放眼未来十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应当成为中国保险法治现代化的里程碑,持续塑造保险业发展格局。在法治护航下,保险业将持续回归风险保障本源,行业增长模式更加稳健,资本治理更加规范,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更加成熟。保险将深度嵌入实体经济、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多个领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协同发展,巨灾、养老、健康等领域保险供给持续扩容。

保险法治体系将更加完备,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监管规则相互衔接的规范体系,监管全面迈向法治化、专业化。市场生态持续优化,合规、稳健、长期主义成为行业主流文化,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机制顺畅运行。

中国保险市场将发展成为更加成熟开放、风险可控、保障有力的现代保险市场,保险法治建设成果也将为全球新兴保险市场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作者:林汉垚 编辑:杨希,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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