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拟与两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上海证券报
2026-09-24 07:50

来源:上海证券报

9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6)黑01破7号之二公告,披露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中融信托”)破产清算一案的最新进展。

公告显示,中融信托管理人于2026年9月18日向该院提交申请,请求将中融信托与北京中融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辉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2026年9月30日(含本日)。

公告载明,哈尔滨中院于2026年7月3日裁定受理中融信托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中融信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公告称,经管理人调查,中融信托与北京中融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辉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且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合并破产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管理人因此向该院申请对上述3家企业进行合并破产清算。

公告同时明确,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该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有异议的,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含本日)提出异议。

为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异议期限届满后,哈尔滨中院将审查登记人是否与拟合并主体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并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意见。该院将通过摇号并以本人确认同意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代表,利害关系人代表经该院通知后参加听证。

破产清算程序此前已推进至债权申报环节

中融信托的破产清算程序此前已经启动,本次合并申请是该案程序推进中的最新一环。

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关于同意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同意中融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中融信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报告。

在监管批复公布的当天,哈尔滨中院作出(2026)黑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融信托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载明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中融信托于1993年1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120亿元,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该公司现有登记股东4名,其中,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4.96亿元、持股37.470%,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9.58亿元、持股32.986%,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85亿元、持股21.538%,沈阳安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出资9.6亿元、持股8.006%。

该裁定书还披露了中融信托风险暴露及清产核资的过程。2023年9月15日,中融信托发布公告称,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该公司部分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兑付。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能,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公司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服务协议》,聘请上述两家公司为其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此后,中融信托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显示,中融信托经审计后的账面资产总额明显小于负债总额,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裁定书显示,2026年4月9日,中融信托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申请破产清算审批,并在获得同意批复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6年6月30日,中融信托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7月28日,哈尔滨中院发布(2026)黑01破7号之一公告。该公告明确,中融信托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方式进行。

两案受理法院、案号上分属不同程序

中融信托的第二大股东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信息载于哈尔滨中院(2026)黑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

2026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破申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植集团公司等316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指定中植集团公司管理人担任中植集团公司等316家企业管理人。该院同日发布公告,明确该案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方式。

中融信托破产清算案与中植集团公司等316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在受理法院、案号上分属不同程序。哈尔滨中院受理的中融信托破产清算案,破产清算案号为(2026)黑01破7号,受理裁定案号为(2026)黑01破申7号;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中植集团公司等316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案号为(2024)京01破1号,实质合并申请审查案号为(2024)京01破申775号。

按照公告安排,9月30日既是中融信托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截止日,也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就本次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异议期限届满后,哈尔滨中院将审查登记人是否与拟合并主体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并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高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