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滨海旅游海鲜餐饮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的提醒告诫函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15:21

来源: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滨海旅游海鲜餐饮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滨海旅游景区海鲜餐饮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东省餐饮行业“价格诚信”行为指引》等规定,结合《惠州市滨海旅游海鲜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行为指引》有关要求,现就诚信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

严格明码标价,做到价格清清楚楚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纸质菜单、电子屏、展示牌、智能化终端、网络页面等显著方式明码标价,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销售菜品(包括活鲜、冰鲜、冷冻及加工制品),必须实行“一物一标签、一货一标价”。设置海鲜暂养池的,每个养殖格,冰鲜展示区、冰冻海鲜展示区的每个陈列位,均需标注规范的海鲜品名、单价、计价单位、规格等主要信息。进口食材需注明产地,捕捞野生需标识。

对同一种类海鲜,因等级、规格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价格分别标注海鲜价格信息和品名,以示区别。以鲜活、冰鲜、冰冻海鲜为原料制作的菜品,应当在公示价格及点菜单上标示清楚。

2

规范套餐和促销,做到促销明明白白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及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海鲜套餐、团购产品,应明确标注所含菜品名称、分量、计价单位及对应价格,清晰标注主材料的保鲜方式、规格等主要信息。经营场所公示的菜品价格应当与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价格保持一致。海鲜食材若存在鲜活或冰冻明显价格差异的,应分别标注价格,不得模糊表述。

开展降价、打折、团购、满减、优惠券等促销活动时,应在经营场所或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标明优惠菜品或套餐、优惠价格、优惠期限、使用条件、消费限制、使用时段等详细信息,不得隐瞒优惠限制条件。

标注“划线价、原价、门市价”或其他被比较价格的,应确保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3

规范加工服务,做到收费清晰透明

经营者提供鲜活海鲜烹饪加工服务的,必须清晰公示,明确列出可供加工烹饪方式,如清蒸、白灼、油焖、爆炒、蒜蓉蒸等,针对每种加工方式或不同规格海鲜,标注具体加工费用,标示计费方式,如按重量、按只、按份等,不得事后加价。

4

严禁消费欺诈,做到经营诚实守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用“时价”“面议”“询价”等模糊表述,规避明码标价法定义务。

(二)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不得用冰冻海鲜冒充鲜活海鲜,不得用养殖海鲜冒充野生海鲜。

(三)不得设置“阴阳菜单”“两套价格”,不得低标高结、先低价诱导后加价,或通过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欺诈消费者。

(四)不得在网络平台对所销售的海鲜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等标价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不得标示或者显著弱化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如限制性条款、附加收费等,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不得擅自降低已承诺的菜品质量、分量、规格,或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七)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5

落实食品安全,做到品质实实在在

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食材。食品销售单位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下架过期、变质食品,散装食品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得销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旅游食品特产。

6

规范单据管理,做到记录真实可追溯

经营者要规范点菜单据管理,包括纸质点单小票、后厨划单、收银联、电子点单记录等,做到真实、完整、可追溯,满足税务核查、消费投诉、食品安全纠纷处理需要。

7

自觉接受监督,做到配合监管执法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或存在价格欺诈、食品安全违法等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请各经营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惠州市滨海旅游海鲜餐饮市场良好秩序和城市形象。

来源:惠州市场监管

(来源: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