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蕉内”商标及网店装潢,“蕉点”被顶格判赔500万元

广州日报
2026-09-24 18:16

来源:广州日报

蕉内VS蕉点,傻傻分不清,究竟两者有无关联?蕉内所在公司愤而告上法院维权。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定,各被告使用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仿冒原告网店装潢,大量销售同类产品,依法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法定赔偿幅度内顶格判赔5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蕉点”碰瓷

“蕉内”提起诉讼

原告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人公司”)是国内知名内衣及家居服饰企业,早在2016年便注册了“蕉内”等一系列商标。其中,“蕉内”商标被列入广东省重点商标名录。三立人公司经营的官方旗舰店经过长期运营和持续投入,在网店页面整体设计、商品陈列顺序、商品介绍方式等方面形成了具有自身风格的页面形象,其产品畅销于天猫、京东等多个电商平台。

被告广州市优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及其独资股东吴某某,自2018年起先后注册了“蕉点”“JIAODIAN蕉点”等一系列商标,生产并开设网店销售与“蕉内”品牌同类的商品,被告零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某公司”)、杭州润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作为销售商,分别在其经营的店铺中大量宣传、销售相关产品。

三立人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上述“蕉点”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1月起陆续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优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终审审理,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并生效。但优某公司在“蕉点”等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反复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持续进行销售行为。

经比对,各被告网店所使用的标识以及页面背景配色、方框元素运用、宣传标语的内容与样式、商品展示图等,均与原告网店页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立人公司就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诉至越秀法院。

图:被诉天猫店铺“蕉点旗舰店”页面

法院审理

顶格判赔500万元

庭审中,各被告提出了两方面抗辩意见:一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蕉点”系列标识已获准注册,其对注册商标的善意使用受法律保护,在商标被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二是原告网店的装潢不具有显著性,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的系列“蕉点”商标均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告的使用行为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构成商标侵权。

经比对,各被告在多家网店所使用的整体装潢形象与原告的网店形象基本一致,甚至有部分消费者在被告网店商品评价区留言,将其误认为是原告网店,故认定被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行为。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精确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涉案店铺经营规模等,判决优某公司、零某公司、润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平台连续十五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优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被告吴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零某公司对其中2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润某公司对其中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各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产法院在二审中进一步认为,品牌商标对于网店装潢具有重要影响力,原告的商标始终贯穿于其网店整体装潢之中,商标所承载的品牌商誉与知名度自然辐射到网店装潢之上,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被告在其“蕉点”系列商标在2023年11月被宣告无效后,到2024年8月仍在使用这些标识在网店进行销售,在商标注册争议期间未尽审慎使用义务,进一步扩大了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认的范围;另一方面,被告刻意仿冒原告“蕉内”网店整体装潢,难谓主观善意。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原告主张的天猫店铺“蕉内旗舰店”页面

法官提醒

经营者应主动避让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和装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使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经办法官指出,各被告即使在撤销裁定生效前的使用行为也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亦构成侵权。且各被告在“蕉点”系列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持续进行销售行为,存在主观侵权故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店铺装潢,并非对单个设计元素的独占,而是由多种元素组合形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原告通过持续的宣传推广,使得相关公众将其网店装潢的整体营业形象与原告的“蕉内”品牌相关联,原告的网店装潢为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经比对,被诉侵权网店所使用的整体装潢形象与原告的网店装潢在设计风格、色彩搭配、排列布局等方面基本一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仿冒行为”。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重点考量了以下因素:被告优某公司集侵权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系侵权源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店铺数量多、销售规模大;侵权标识与店铺装潢同步仿冒,主观攀附故意明显,客观上造成消费者实际混淆。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对相关侵权行为在法定赔偿幅度内顶格判赔500万元。

法官提醒,知名商标及其特定装潢,凝聚着权利人多年的创新投入,承载着品牌的商誉,受法律保护。其他经营者在进行品牌标识设计和店铺视觉形象打造时,应当主动避让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装潢。尤其是在商标申请未获核准或已被驳回、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更应及时停止使用、主动整改,切忌在争议期间继续甚至扩大使用,以免加重自身的法律责任。法律护航的意义,正在于使原创者免受攀附之扰,让诚信者行稳致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越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张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