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责令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限期返回核定作业海区的通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09-30 22:24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伏季休渔结束后,经船位监测排查,部分广东籍渔船未按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场所作业,擅自驶出我省核定作业海域,违规进入东海区、黄渤海区等海域生产作业,脱离属地安全监管,存在重大海上安全隐患。为严格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巩固我省跨海区渔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限期返回核定作业海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召回对象

未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到南海区以外海域作业或停泊的所有广东籍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涉嫌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名单》所列船舶。后续经监测排查发现存在同类跨海区违规行为,以及关闭、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船载定位终端设备隐匿船位拒不返回的船舶,一并动态纳入召回管控处置范围。

广东省涉嫌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名单

限期返回要求

上述渔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24时前,须立即停止一切跨海区违规生产作业活动,返回我省核定作业海域生产或回船籍港停泊休整。渔船返航到位后,须第一时间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船舶动态及作业状态,自觉接受核查管控。

严禁逾期滞留外海区海域;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北斗、AIS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刻意隐匿船舶位置逃避监管;严禁虚报位置、虚假报备、弄虚作假;严禁返航到位后再次擅自跨海区违规作业。

有下列情形临时驶离核定作业海区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船籍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报备的,不计入违规跨海区作业情形:

(一)被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滞留,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经船籍港地、靠泊港地县级及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赴外海区正规船厂维修、保养的;

(三)因遭遇台风、恶劣天气、船舶故障、抢险救助等紧急安全事由临时驶离避险抢修的;

(四)其他具有合法依据、按规定完成报备审批的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后,渔船必须立即返回我省核定作业海区,严禁借避风、维修、抢修名义在外海区滞留或从事非法捕捞作业。

法律处置措施

涉事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船长以及渔船公司负责人要切实认清跨海区违规作业的法律后果和安全风险,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按要求返回、拒不整改、继续顶风在外海区违规作业停泊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恶意关闭、屏蔽、拆卸北斗或AIS船位设备隐匿船位,拒不返回核定作业海区的恶劣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渔船跨海区违规作业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暂扣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没收作业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同步按照有关规定扣减或取消渔业资源养护相关补贴。涉嫌危险作业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严压实主体责任

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船长以及渔船公司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渔船公司负责人授意、纵容、默许渔船擅自跨海区违规作业的,同步追究主体违法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工作要求

各沿海市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依托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指挥系统全面梳理违规渔船台账,逐船通知到渔船所有人、船长,深化“服务+执法”理念,跟踪闭环督促返航。强化海陆联动,联合海警、海事等部门加大海上巡查执法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托沿海省际间渔政执法共管协作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跨海区作业渔船信息,协同东海区、黄渤海区相关省份合力打击,坚决压缩跨海区渔船违法生存空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嘉珊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陈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