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广州拟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政策

广州日报
2026-10-01 23:15

来源:广州日报

9月30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新办法进一步优化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措施,旨在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办法指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支付房租等便利措施。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在提取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使用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12个月并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从异地转入,或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的,其缴存时间可和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时间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二)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公式、收入还款比、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位在职职工一致。

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可贷额度=日均缴存余额×10×缴存系数;

缴存累计满12个月未满24个月,缴存系数为1;

缴存累计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2;

缴存累计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1.8;

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3;

缴存系数可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动态调整。

新办法还提出,灵活就业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新办法放宽贷款条件和使用次数

据悉,《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6年11月26日届满。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试点以来业务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规范提取范围。根据《条例》修订后新增提取情形,将提取条款调整为可以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办法放宽贷款条件和使用次数,归并适用条款。申请贷款累计缴存时间由24个月调整为12个月;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贷款条件、不予贷款情形、骗提骗贷惩戒、贷款期限、组合贷款、担保方式等统一按本市贷款政策执行,与单位在职职工同等适用。

此外,新办法提高可贷额度计算的相关系数。日均余额倍数由8倍提高至10倍,调整缴存系数至1、1.2、1.8、3。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梁欣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