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1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
2026-10-09 21:12

来源:证券时报


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财险公司产品开发的8类禁止情形,包括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等。同时,《规定》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规定》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单设专章规范附加险

《规定》共8章41条,覆盖产品开发基本原则、主险与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开发管理流程、评估清理注销及监督管理全链条。

对于“附加险”单设专章,是本次修订最显著的制度变化。《规定》明确,附加险须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调整,并要求公司对附加险开发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同时列示五类原则上不得开发的附加险,包括与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用以修正主险错误,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等情形。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

之所以设专章规范附加险,是因为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

“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目的是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该负责人称。

8类产品开发将被叫停

在产品准入端,《规定》划出8类禁止开发情形,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规定》还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

针对产品“重开发、轻管理”现象,《规定》补齐了全生命周期监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的在售产品,公司须评估其销售、现金流、资本占用与利润情况——上市两年以内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超过两年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且每年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清理注销机制也同步收紧: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须停止使用并立即清理注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且非行业示范的条款费率,应及时验证修订或注销,清理注销后须在10日内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定的行业平台更新条款费率状态。

治理与责任层面,监管进一步强调要压实到人。《规定》要求财险公司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产品纳入审议范围;并逐级明确责任——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此外,明确禁止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条款或费率。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规定》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聚焦实践中存在的产品开发不规范、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问题,通过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持续强化产品监管力度。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规定》要求,持续强化财险公司产品监管,切实提升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的保险保障需求。

责编:彭勃

校对:赵燕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张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