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产品明确禁止!金融监管总局给财险产品开发立“新规”

金融时报
2026-10-09 20:08

来源: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8章41条,对原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进行了系统性修订完善,涵盖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为财险行业产品开发划定了明确的“红线”与“底线”。

聚焦痛点:全面推进非车险综合治理

对于《规定》的出台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也出现了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规定》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存在的产品开发不规范、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问题,通过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

划定禁区:明确“八类情形”禁止开发

为了引导行业回归保险本源,《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提出了八类禁止开发的产品情形:

(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

(三)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

(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

(五)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

(六)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

(七)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同时,《规定》还对条款表述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确条款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客观全面反映主要保险责任,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对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单设专章:重拳治理附加险“搭便车”与越界乱象

针对行业实践中个别公司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的产品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等问题,《规定》单设专章规范附加险开发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单设附加险章节的目的在于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规定》明确了附加险的“负面清单”:

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下列附加险:

(一)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

(二)修正主险错误的;

(三)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

(四)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提升行业定价精准性和科学性,《规定》明确要求: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财险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财险公司未使用的,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应当说明与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差异及未使用的原因。

压实主体责任:一把手牵头,建立终身追责与清理机制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与主体责任,从制度上防止“只开发不管理”等现象。

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财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则细化了追责链条: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的归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产品开发部门或履行产品开发职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产品条线或业务条线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孙榕

编辑:杨晶贻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张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