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加快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型!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东方财富网
2026-10-09 22:12

来源:东方财富网

据中国证监会官网9日消息,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及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运作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配套部门规章,明确了产品注册、申购赎回、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运作事项,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运作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至今已逾10年,其间市场环境和公募基金业态均发生较大变化,需对规则予以修订完善。

本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有: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二是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完善权益类基金投资运作安排,为产品创新提供空间,助力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三是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提高基金运作灵活度。

具体要点如下:

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权益类基金、公募FOF等5000万元可设立。此次修订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对指数基金触发举牌 、短线交易、减持等予以适度豁免。此次修订充分考虑被动指数基金的运作特点,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同时,本次修订还适度优化增强型指数基金和抽样复制指数基金的交易限制,允许其在指数成份券比例范围内,豁免单一发行人集中度限制。

完善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安排,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对于FOF,本次修订提出,一是将FOF的成立门槛从2亿份、2亿元降低至5000万份、5000万元。二是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以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三是将“固收+”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四是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拓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对于基金投资策略,本次修订提出,一是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允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为公募基金更好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丰富投资策略提供制度空间。二是修订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为保险、养老金 等长期资金投资公募基金创造更适配的产品形态。

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此次修订对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进行系统完善:一是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但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二是督促建立强制退出机制,要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同时,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

优化持有人大会机制。此次修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适度限缩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将“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调整为“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即相关变更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明确部分合同修改事项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30日公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后,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例如,投资范围增加与原有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适度调整投资比例且不会导致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有合理理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等。

明确产品逆周期布局要求,更加重视投资者回报。此次修订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等因素,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的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强化投资研究支持,切实提高基金管理人核心专业能力。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和决策流程,加强研究支持和公平交易管理,强化研究、投资和交易之间的监督制衡;同时要求坚持长期、价值、理性投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此次修订还强化了基金经理管理要求。基金经理应当独立客观、审慎履行投资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持续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对于同一基金经理兼任管理公募、养老金、私募产品等情形,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加强敏感信息管理,并明确相关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等不得与私募产品的规模、业绩报酬、管理费等挂钩。

严管“风格漂移”和“赌押赛道”,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针对主题基金“窄基漂移”问题,此次修订要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相关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宽基窄投”问题,此次修订要求非行业主题基金应当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若产品定位为全市场选股,就应按其定位进行相对分散配置,不能实质上演变为某一赛道基金。

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协同。此次修订不仅完善具体监管指标,也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协同,提高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方面,针对近年来场内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的趋势,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及时处理并报告,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合力。另一方面,修订提高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增加对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规则依据。

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加快实现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型。作为规范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投资、运作、存续和退出的基础性监管制度,《运作办法》2004年发布、2012年与2014年两次修订实施。

据悉,此次修订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突出以投资者为本,聚焦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的痛点堵点,着力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张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