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产品开发迎新规:八类产品禁开发,附加险不得用于修正主险错误
来源:澎湃新闻
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报备行为,细化完善监管要求,提升产品监管质效,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规定》共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规定》是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系统性修订完善,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抓手。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财险公司是条款费率开发主体,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财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和风险定价原则。
《规定》明确财险公司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八类产品,具体包括:
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
三、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
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
五、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
六、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
七、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文字严谨准确。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强化个人消费者合法保险权益保护。对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针对附加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
《规定》也单设一章对附加险进行规范,要求财险公司应当对附加险开发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开发用于修正主险错误、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等附加险。
在产品开发管理方面,《规定》要求财险公司制定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其中,应当报送审批的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融资性保证保险,以及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产品等,应当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
《规定》还进一步强化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使用。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财险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财险公司未使用的,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应当说明与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差异及未使用的原因。
《规定》同时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财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其中,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
对于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财险公司应及时调整或者停止销售。《规定》要求财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条款费率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停止使用的同时立即进行清理注销;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的条款及其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者清理注销。
《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起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张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