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第六期)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第六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中山市民众街道某千餐饮店
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民众街道民众社区某千餐饮店经营的“烧鸭”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检出值为1.1×10⁶CFU/g。根据 DBS44/006-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处置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高风险食品受微生物污染不合格案件,烧味等冷荤食品,由于烧制后需长时间存放售卖,容易受环境微生物污染,造成“菌落总数”“致病菌”超标,易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网络餐饮经营者在经营冷荤类食品时,应当注意生熟分开、专间加工、专柜贮存,保持干净卫生的加工操作环境,避免食物污染。
案例二
中山市民众街道某云吞店
餐具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民众街道政通路某云吞店开展餐具监督抽检。经检测,当日使用的餐具“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鉴于该云吞店于2025年监督抽检已检出的“汤碗”“饭碗”不合格,并已处以警告处罚,此次不合格属于拒不改正行为。
【处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未发生消费者使用涉案餐具的不良反应事件,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进行综合裁量,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因此,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案例点评】
餐具清洗消毒往往是餐饮经营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关键风险控制点,特别在针对餐具首次发现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罚后,餐饮经营者往往习惯于“一阵风”式整改,没有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导致问题反复发生,最终将自食苦果。餐饮经营者应高度重视餐具清洗消毒操作,严格落实分池清洗、使用合格洗涤剂、使用洗涤剂后反复清洗,落实好消毒时间和温度管理,保障好餐具安全。
来源丨餐饮科 朱亦凡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