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运作规则迎系统性修订,十大亮点全梳理

金融时报
2026-10-09 20:04

来源:金融时报

时隔12年,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再次迎来系统性修订。

10月9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突出以投资者为本,聚焦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的痛点堵点,着力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本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有: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二是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完善权益类基金投资运作安排,为产品创新提供空间,助力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三是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提高基金运作灵活度。

本次系统性修订的内容颇多,可以归纳为四大“突出”、十大亮点:

突出发展权益类基金,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推动改善公募基金产品结构。

突出拓宽公募基金创新空间,适度放松过严限制,在规范基础上增强行业活力。

突出提高基金治理效率,完善持有人大会和迷你基金管理机制,提升基金行业资源配置效率。

突出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强监管导向,夯实法律依据,纠正“高位发行”“产品同质化”“规模导向”等行业惯性。

十大亮点速览:

亮点一: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支持管理人逆周期布局权益产品

亮点二:优化指数基金监管要求,促进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

亮点三:完善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安排,支持公募基金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亮点四:扩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为基金创新拓宽空间

亮点五: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引导小规模产品有序退出

亮点六:优化持有人大会机制,提升基金治理效率

亮点七:明确产品逆周期布局要求,更加重视投资者回报

亮点八:强化投资研究支持,切实提高基金管理人核心专业能力

亮点九:严管“风格漂移”和“赌押赛道”,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

亮点十: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协同

时隔12年再次修订

从修订背景看,《运作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配套部门规章,明确了产品注册、申购赎回、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运作事项,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运作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至今已逾10年,期间市场环境和公募基金业态均发生较大变化,需对规则予以修订完善。

据介绍,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次《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于10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公募基金改革已进入“棋至中盘”的关键阶段。此次《运作办法》修订,是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苦练内功、夯实根基的重要举措。

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2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

本次修订突出发展权益类基金,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推动改善公募基金产品结构。

亮点一: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支持管理人逆周期布局权益产品。此次修订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亮点二:优化指数基金监管要求,促进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此次修订充分考虑被动指数基金的运作特点,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基于被动指数基金“完全复制指数、力争跟踪误差最小化、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安排,有助于提升指数基金运作效率,扩大产品容量,更好满足投资者低成本、透明化、多样化配置需求。

同时,本次修订还适度优化增强型指数基金和抽样复制指数基金的交易限制,允许其在指数成份券比例范围内,豁免单一发行人集中度限制。

拓宽公募基金创新空间

本次修订突出拓宽公募基金创新空间,适度放松过严限制,在规范基础上增强行业活力。

亮点三:完善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安排,支持公募基金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一是将FOF成立门槛从2亿份、2亿元降低至5000万份、5000万元;二是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三是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四是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亮点四:扩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为基金创新拓宽空间。具体来看,一是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允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二是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

这些安排体现了监管对有效创新的支持,有助于公募基金进一步发挥服务投资者需求、长期资金配置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功能作用。

完善持有人大会和迷你基金管理机制

本次修订突出提高基金治理效率,完善持有人大会和迷你基金管理机制,提升基金行业资源配置效率。

亮点五: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引导小规模产品有序退出。此次修订对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进行系统完善:一是对于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但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二是督促建立强制退出机制,要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同时,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

亮点六:优化持有人大会机制,提升基金治理效率。此次修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适度限缩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将“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调整为“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即相关变更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明确部分合同修改事项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30日公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后,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

纠正“高位发行”“产品同质化”等行业惯性

本次修订突出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强监管导向,夯实法律依据,纠正“高位发行”“产品同质化”“规模导向”等行业惯性。

亮点七:明确产品逆周期布局要求,更加重视投资者回报。此次修订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等因素,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的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亮点八:强化投资研究支持,切实提高基金管理人核心专业能力。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和决策流程,加强研究支持和公平交易管理,强化研究、投资和交易之间的监督制衡;同时要求坚持长期、价值、理性投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强化基金经理管理要求。

亮点九:严管“风格漂移”和“赌押赛道”,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针对主题基金“窄基漂移”问题,要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相关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宽基窄投”问题,要求非行业主题基金应当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

亮点十: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协同。一方面,针对近年来场内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的趋势,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及时处理并报告,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合力。另一方面,修订提高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增加对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规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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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毅

编辑:杨晶贻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张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