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已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持续探索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路径。
征求意见稿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破解了过去传统劳动法律难以适配平台灵活用工的问题;同时建立责任穿透机制,防范企业通过转包、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义务。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三种具体劳动用工形态。除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传统形态外,最大的突破在于规定: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并明确用工协议的订立时间、形式和十一项必备条款。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禁止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由此,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理顺,劳动保障义务的书面依据和主体归属也得以确立。
这些新规定立足于过去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弥补了现行制度的空缺,对于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意义重大。
新就业形态主要围绕平台经济形成,目前规模越来越大。在这一市场中,算法不仅主导着平台效率,也决定着从业者的劳动规则。因此,算法影响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劳动报酬、任务完成过程等各个方面,但具有很强的单边性和难以预测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范围,并针对算法问题提出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此外,还赋予工会监督权和政府有关部门算法合理性审查权。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算法监管仅涉及与劳动者报酬权、隐私权、救济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的事项,既避免监管无限扩大、妨碍企业技术创新,也有助于规范企业在劳动规则和算法制定中的行为。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监管的有限性原则,不是对算法进行全面管制,而是聚焦于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劳动规则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并广泛应用,新型就业形态将拥有更大成长空间。征求意见稿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权益保障制度和法律框架,赋予平台用工以灵活性,也确认平台企业的用工监督责任和用工主体责任,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赋予工会监督权和政府有关部门算法合理性审查权,明确各方权责边界,为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建立提供基本遵循,不仅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也将有助于塑造更加良好和谐的平台用工生态,促进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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