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充电宝市场乱象!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
一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佛山某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假冒CCC认证充电宝案
2025年7月16日,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仓库存有外包装印有“CCC”标志的“六麦神盾”充电宝403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CCC认证证书。
经查,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委托东莞市某永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900件充电宝(其中20000mAh300件、30000mAh600件),产品外包装印有当事人名称、地址、型号、输出参数及“CCC”标志等。2025年5月,当事人在抖音“抖店”上架销售涉案产品,累计销售497件,现场依法扣押库存涉案产品403件。经查实,当事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均未获得涉案产品CCC证书,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及认证资质核验义务。当事人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充电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产品擅自标注“CCC”标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2025年9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标注“CCC”标志的充电宝403件、罚没53410.3元的行政处罚。
充电宝属于CCC认证产品,委托代工生产模式不免除经营者资质核验、进货查验及合规经营主体责任。本案通过核实平台证书、查扣假冒CCC产品、追究未验厂验收责任,警示电商经营者不得“贴牌即上架”,警示广大网络经营者必须严格核验产品CCC证书,从源头防范劣质充电宝流入市场,规范网络销售充电宝产品经营秩序。
二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充电宝案
2025年12月1日,根据央视报道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涉嫌质量不合格充电宝一批,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并扣押涉案产品。同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样送检,检验显示“重物冲击”项目不符合GB 31241-2022《便携式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2025年4—5月期间,当事人委托东莞市某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共14000个,生产成本6.8元/个、销售单价8.1元/个,货值金额113400元。当事人实际销售1000个,后因质量等问题客户退回210个,违法所得1027元。2026年1月26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七条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充电宝13210个、罚没3402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关违法线索。
本案聚焦移动电源重物冲击等关键安全指标不达标突出问题,督促销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质量核验制度,强化对产品安全性能的把关,切实守住充电宝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震慑销售不合格充电宝的违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三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莞市某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冒用CCC标志等违法行为充电宝案
2025年12月1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曾为深圳某薇公司代工生产充电宝,2025年6月后终止合作。执法人员抽样送检一款代工成品,该产品实物参数与CCC证书不符,经检验充放电温度控制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一款充电宝产品共计425个、货值12750元,经法定机构检验,产品“充放电温度控制”安全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产品实物参数与获证CCC证书载明的参数不一致,存在获证产品与认证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同时,当事人生产三款冒用CCC标志的充电宝共计5950个,涉案货值142850元。上述涉案产品均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产品与CCC证书参数不一致、冒用CCC标志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2026年3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并作出没收抽检剩余的不合格充电宝415个、没收冒用CCC标志充电宝5950个,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生产企业库存违法产品开展精准查处,对未入市问题产品全部没收、从严处罚,倒逼生产企业严格对齐型式试验参数、获证标准与出厂产品质量,从生产源头杜绝不合格、不合规电子产品流入消费市场。
四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鲨数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厂名、CCC认证标志及未经CCC认证移动电源案
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未经CCC认证电子产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外市设立仓储点,通过委托代工生产裸机、自行组装包装的模式开展移动电源销售业务。经营期间,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其他企业厂名厂址的移动电源2000个,货值75000元;生产销售冒用CCC标志的移动电源3243个,货值71508.15元;生产销售未取得CCC认证的移动电源53448个,全部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累计违法所得109579.97元。当事人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CCC标志的多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2026年3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334579.97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典型的生产端系统性合规缺失案件,存在无证生产、冒标认证标志、冒用厂名多项重大违法情形,且涉案数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危害性突出。执法部门对多项违法行为合并追责、精准惩戒,明确委托代工、自行包装销售均不免除企业主体合规责任,警示全行业必须全流程把控产品认证资质、标识信息和生产质量,筑牢电子产品源头安全防线。
五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莞市某升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厂名和CCC标志移动电源案
2025年9月18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东莞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同步赴委托方仓储地点开展延伸调查。2025年10月10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受深圳市某鲨数码有限公司委托代工生产弹夹式可拆卸锂电芯结构移动电源裸机,电芯由委托方提供,成品需委托方后续完成配件组装、标识贴附后方可对外销售。当事人在代工生产交付的裸机产品中,2款产品未经授权擅自标注其他企业厂名,共计2000个,货值金额42400元。另有1款产品未取得CCC认证,擅自标注CCC标志,共计3243个,货值金额71508.15元,上述产品均已交付委托方。经核算,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5695.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2026年2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合计55695.4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厘清委托代工模式下裸机产品的法律责任边界,查处代工环节冒用厂名、冒用CCC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警示受托代工企业应当严格审核产品标识内容,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厂名、擅自标注认证标志,从生产源头防范不合格电子产品流入市场。
六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葆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CCC认证移动电源产品案
2025年5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CCC证书的移动电源产品。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天猫店铺“某慕兰旗舰店”销售“魔数熊支架音响”(带移动电源)和“Kisonli手机支架充电宝蓝牙音箱M-2”(带移动电源)两款产品,均属于CCC认证目录产品,应取得CCC认证。上述两款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CCC证书,未标注CCC标志。两款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64.88元,违法所得1006.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025年10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2038.59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查处网店销售无CCC认证移动电源,倒逼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对规范移动电源网络销售秩序具有警示作用。
供稿| 执法监督处
审核|张美芝
责编| 赵静静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 编辑:麦见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