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短租房违法!中山“百日攻坚”已查处186宗案件

南方+
2026-10-14 18:52

来源:南方+

10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全市短租房治安管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公安机关已查处涉短租房违法行为案件186宗。

短租房经营模式隐秘性强,经营者管理不规范,易滋生违法犯罪和安全隐患;中山市短租房已呈现出体量小、发案率高趋势。为加强短租房治安管理,在中山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今年9月至12月底,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各镇街开展全市短租房治安管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严查涉短租房违法违规行为,治安隐患数、警情数、发案数明显下降。

此次行动,重点聚焦短租房治安管理风险隐患,通过地毯式排查摸清底数、统一规范治安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租客实名登记要求,从严查处涉短租房违法行为,推动短租房经营环境深入净化提升。

中山公安民警在现场检查中。 受访者 供图

中山公安民警在现场检查中。 受访者 供图

此次行动针对的短租房,具体是指哪一类房屋?常见的涉短租房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南方+记者采访了中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梳理。

【什么是短租房】

短租房是指以小时、日计算租期出租的房屋(包括以下情形:以小时、日计算租期出租,用于短期居住的租赁房屋;未取得特行许可证且以小时、日计算租期用于居住的公寓、网约房等)。

旅馆业、民宿以及用于其他用途的租赁房屋不在此列。

【攻坚整治内容】

本次行动重点查处六类涉短租房违法行为,包括:未如实登记租赁房屋治安信息、未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违规经营旅馆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实施犯罪不报等。

(一)未如实登记租赁房屋治安信息

短租房实行即时登记、即时上传制度,入住即登记、离店即注销,严禁先入住后补登、补报。违者处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具体案例:1.坦洲镇金斗大街某公寓未按规定采集报送信息,管理员丁某被处罚款1000元。

2.小榄镇同乐社区某公寓二人入住,漏登一人信息,管理员谢某被依法处罚款200元。

(二)未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短租房必须建立治安管理制度、落实二十四小时专职人员管理、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在房屋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时长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治安管理宣传教育资料。违者责令限期十五至三十日内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具体案例:1.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某公寓未落实24小时专职人员管理,逾期未整改,被处罚款1000元。

2.古镇镇冈南村西岸南某公寓,发现该公寓的监控录像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未满30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

(三)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短租房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时,应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加强安全巡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违者责令限期十五至三十日内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具体案例:石岐区湖滨路某公寓接待客人(16岁)未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逾期未整改,被处罚款2000元。

(四)违规经营旅馆业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未取得特行许可证,出租房(含短租房)不得使用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公馆、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客货栈、车马店等含有旅馆业、民宿服务内容的招牌、灯箱、广告等;或者在电子商务平台等线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商户名称”“房源标题”或“宣传详情”中使用上述含有旅馆业、民宿服务内容的专用字样进行公开招揽客源,违者予以取缔,同时对经营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具体案例:火炬开发区某公寓未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酒店”的名义揽客,该“酒店”被取缔、责令立即整改,被处罚款1000元。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时应如实登记报送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租期和租赁房屋地址。违者处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具体案例:沙溪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管理人吴某被处警告。

(六)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实施犯罪不报

严禁在短租房内藏匿黄赌毒、电信诈骗、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窝点,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行为立即上报公安机关。违者处10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5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中山警方提醒】

房屋出租不等于责任“甩手”,必须按照《住房租赁条例》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日常检查管理、治安信息填报等责任;在接待租客时,必须查验并登记所有入住人员信息,落实“凡入住必登记”;短租房执行“即时上报”严格要求,无3天缓冲期,切勿抱拖延、侥幸心理。

采写:南方+记者 何伟楠 通讯员 刘家良 莫国炎 梁文进



(来源:南方+ 编辑:陈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