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信息快报——东盟篇
一、市场准入和贸易合规
1.越南立法新增强迫劳动制品进口禁令9月5日生效
2026年7月22日,越南政府颁布第292/2026/ND-CP号法令,对进口货物管理作出调整,并取代第69/2018/ND-CP号法令,自2026年9月5日起生效。新法令在禁止进口商品清单中新增: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是否构成强迫劳动,依据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予以认定。这是越南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将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予以固定。对在越投资设厂及对越出口的中国企业而言,应把劳工合规纳入供应链管理,建立原材料与生产环节的劳工尽职调查与溯源证明机制。
2.泰国新规强化外资股权代持审查
2026年7月15日,泰国商业发展厅(DBD)签署第2/2569号命令,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第2/2568号及第1/2569号命令。新命令将代持审查由公司设立登记扩展至后续变更登记环节:凡涉及外国人共同投资或拥有签字权等情形的,泰国籍股东须提交投资情况说明函,并提供泰国籍股东及收款董事近3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以供核查。对以泰籍合作伙伴持股方式进入泰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应尽快对照新规审查存量股权安排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3.印尼对飞机维修部件、石化LPG原料实施进口零关税
2026年7月15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签署《2026年第50号财政部长条例》(PMK 50/2026),7月21日颁布,颁布7日后即7月28日生效。条例为两类进口提供0%关税:一是飞机维修、修理与大修(MRO)行业所需进口物资,实施细则由工业部2026年第16号条例(Permenperin 16/2026)规定;二是用于石化行业的液化石油气(LPG)原料,适用税号2711.12.00、2711.13.00,通过9845.10.00、9845.20.00两项专门税则号执行零税率,企业资格标准由工业部2026年第1944号部长决定(Kepmenperin 1944/2026)规定,优惠有效期6个月。向印尼出口飞机零部件或在印尼设立MRO子公司的中国企业,可按工业部实施条例申请零关税待遇;涉及LPG原料贸易的企业应在6个月优惠窗口期内完成资格认定。
4.印尼强制建筑安全玻璃执行SNI国家标准
2026年7月15日,印度尼西亚工业部部长签署2026年第22号条例(Permenperin 22/2026),并于7月31日正式颁布。条例强制建筑及面板用夹层玻璃与钢化玻璃执行SNI 9144-1:2022、SNI 9144-2:2022两项国家标准,生产、进口、分销上述产品的企业均须取得SPPT-SNI产品证书。条例自颁布后6个月,即2027年1月31日起生效。对印尼出口建筑安全玻璃或在印尼设厂的中国企业,应提前安排SNI认证检测与工厂审核周期,确保在条例生效前取得SPPT-SNI证书。
5.泰国拟全面禁用农药三氯杀螨醇并废除其残留限量
2026年7月20日,泰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G/SPS/N/THA/813号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通报,依据《食品法案》公布关于含农药残留食品的部长条例草案(修订卫生部第460号公告),评议期至2026年9月18日。草案要点包括:将农药三氯杀螨醇列为《危险物质法》下的第四类危险物质(即禁止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废除其全部现行最大残留限量(MRL),改为以检测限(LOD)判定不得检出——新鲜蔬菜、水果及其他植物性产品为0.005毫克/公斤,谷物与豆类为0.01毫克/公斤。对泰出口果蔬、茶叶、谷物等农食产品的中国企业,应复核供应链是否使用含三氯杀螨醇的原料,并在草案通过后按"不得检出"标准调整出口检验安排。
二、税务合规
1.马来西亚上调电子发票强制实施豁免门槛
2026年8月30日,马来西亚总理宣布将电子发票强制实施的营业额豁免门槛由100万令吉提高至300万令吉;内陆税收局(LHDN)同日发布媒体声明确认,并发布第4.8版电子发票指南。新门槛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预计超110万家中小微企业可免于强制开具电子发票。此前已于2026年1月1日、7月1日分批纳入强制实施的纳税人,可继续适用过渡性放宽安排至2027年12月31日。在马子公司年营业额低于300万令吉的中国企业,虽暂免强制开票义务,仍应关注交易对手索取电子发票的需求以及集团内部开票安排。
2. 印尼出台新规改革税务咨询师资质管理制度
2026年7月22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发布PMK-55/2026号条例(《税务咨询师及其他作为纳税人代表的一方》),自2026年8月24日起生效,取代PMK-111/PMK.03/2014号条例(经PMK-175/PMK.01/2022修订)确立的既有框架,对税务咨询师及纳税人代表的资质与执业管理进行全面改革。在印尼委托税务咨询师或税务代表办理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应对等事项的中国企业,应在委托前核实其执业资格与登记状态是否符合新规要求。
3.印尼推迟电商平台预提所得税至11月1日实施
依据印尼财政部PMK 37/2025号条例,针对电商市场平台卖家交易款代征的第22条所得税(PPh 22)原定于2026年8月开征;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发布PENG-46/PJ.09/2026号公告,决定将实施推迟至2026年11月1日。对中国跨境电商及在印尼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企业而言,开征时间推迟提供了约三个月的缓冲期,企业应利用该窗口完善平台卖家身份信息与税务登记。
4.越南延续增值税减免等税费支持政策
越南继续实施增值税减免等税费支持政策。2026年8月3日,越南政府例行记者会上宣布,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将继续实施:对适用10%标准税率的货物与服务减征2%增值税(降至8%)的政策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期限继续延长。对在越经营的中国企业而言,增值税下调与税款缓缴将直接改善企业现金流。
三、劳动用工合规
1.越南出台劳动社保行政处罚新法令9月10日实施
越南政府颁布第283/2026/NĐ-CP号法令,重构劳动与社保行政处罚体系。(法令于7月15日颁布,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并自施行日起取代第12/2022/NĐ-CP号法令;因8月各地已开始部署学习、企业进入合规准备期,故列入。)该法令规定劳动、社会保险及越南劳动者出国务工合同三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形式、幅度、追责时效及处罚权限。核心要点包括:对组织的罚款为同一违法行为个人罚款的2倍,个体工商户视同个人;对逾期60日未登记或未足额登记强制社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按涉及人数分档罚款,个人上限7500万盾、组织上限1.5亿盾;对逃缴强制社保的,取消原先5000万至7500万盾的统一罚款,改为按逃缴金额的18%–20%处以罚款、上限7500万盾;未在社保申报时同步办理劳动登记或调整劳动登记信息的,最高处2000万盾罚款;以欺诈手段招聘以剥削或强迫劳动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最高罚7500万盾。此外,对使用伪造文件、纪律处分中侵犯劳动者名誉与人格、社保违法再犯等情形,规定应移送刑事追责;对越南劳动者出国务工领域的行政处罚时效由1年延长至2年。在越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在9月10日前完成三项自查:全体在册人员的书面合同签订与合同类型合规、社保/失业保险参保名单与实际用工名单的逐人对账(重点排查逾期60日未登记情形)、女职工特殊保护休息制度的落地记录;对劳动合同模板、劳动登记流程和纪律处分程序进行对照修订,避免因伪造文件、侵犯劳动者名誉、社保违法再犯等特定严重违法情形触发移送刑事风险。
2.越南敲定2027年最低工资平均上调7.8%方案
越南国家工资委员会批准2027年区域最低工资平均上调7.8%方案,8月进入政府审议颁布阶段。(国家工资委员会于7月16日表决通过该方案,8月政府进入法令草案审议程序,越南官方及律所将其列入"8月劳动新政策"跟踪清单,故列入。)根据越南国家工资委员会7月16日表决通过的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四个区域的月最低工资将增加31万至39万盾,平均增幅7.8%,方案将报政府批准后颁布为正式法令。已获权威来源确认的草案标准为:一类区由现行531万盾/月(依据第293/2025/NĐ-CP号法令,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至570万盾/月;其余区域的具体标准及最低小时工资以政府最终颁布的法令为准。在越制造业、外包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中国企业应立即按7.8%的平均涨幅开展2027年度人力成本测算(注意7.8%为平均数,各区实际涨幅不同,一类区约7.3%),重点评估对工资级差表、计件工资基线、社保缴费基数以及按最低工资挂钩的津贴项的连锁影响,并将成本预案纳入对越投资、代工报价与年度预算。
3.菲律宾发布8月节假日薪酬支付操作指引
菲律宾劳工部(DOLE)发布第13号劳动咨询通告明确国家英雄日的工资支付规则。菲律宾劳工部(DOLE)部长Francis N. Tolentino签署劳动咨询通告第13号(Labor Advisory No. 13, Series of 2026,官方文件题为《2026年8月21日特别非工作日及8月31日常规假日工资支付》)。根据2025年第1006号总统公告,8月21日尼诺伊·阿基诺日为特别非工作日,8月31日国家英雄日为常规假日。规则要点:常规假日(8月31日)未出勤的员工,只要在前一个工作日正常出勤或经批准休假,即可获得100%日工资;当日出勤的,前8小时支付200%日工资;如该日恰逢员工休息日且出勤,前8小时按200%×130%支付,加班另加小时工资的30%。特别非工作日(8月21日)适用"无工作无工资"原则,但公司政策、惯例或集体协议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当日出勤的前8小时按130%支付,恰逢休息日且出勤的按150%支付,加班另计。在菲经营的中国企业应立即核算8月排班与 payroll,对跨8月21日、31日出勤的本地员工按上述倍率补差,并核对公司政策/CBA是否设有更优待遇,避免因假日工资计算错误引发投诉与检查。
4.菲律宾行政令强化最低工资令执法及豁免程序
菲律宾劳工部(DOLE)发布第264号行政令(2026年系列),强化全国工资令的执行、监测与执法。(据DOLE发布的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64, Series of 2026,2026年8月10日经媒体报道;人力资源专业媒体Human Resources Online于8月18日报道。)该行政令确立了工资令实施的标准化执法框架:工资令在报纸完整公布后15个日历日生效;受最低工资上调影响的中小微企业(MSME)可在工资令公布后75个日历日内向地区三方工资与生产力委员会(RTWPB)提出豁免申请;劳动监察发现工资不足的,签发合规令,责令补发差额并可能叠加处罚。在菲设厂、设共享服务中心或通过外包用工的中国企业应注意:MSME豁免窗口仅75日且需主动申请,逾期将全额适用新工资标准;建议建立工资令生效倒计时与内部薪酬对账机制,保存申报、豁免或调薪的书面证据,以应对劳动监察的合规令程序。
5.菲律宾PEZA发布AEP外籍劳工许可过渡期指引
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发布过渡期签证处理指引,AEP集中化改革的8月配套落地。(AEP集中化的两项核心文件——DOLE行政令第199号(2026年6月8日发布、6月9日生效)和第248-B号部令(6月11日发布)——均为6月出台;但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配套指引于8月26日生效,且集中化引发的流程变化在8月持续影响企业,故列入。)PEZA于8月26日发布过渡期指引,自该日起,即使申请人AEP尚在DOLE审理中,PEZA亦先行受理并处理PEZA注册企业的签证新办与续期申请,企业可提交AEP已递交的证明文件作为替代材料。同时,DOLE宣布自9月3日起,所有AEP申请(新办、续期、豁免、排除)一律通过集中化在线申报门户提交,不再接受电子邮件、纸质件或现场提交,并实行"零接触"政策。自6月集中化以来,AEP的接收、评估、签发及豁免/排除证书签发已全部归口DOLE中央办公室地方就业局(BLE),法定审理期限为缴费后15个工作日,许可证每次签发最长3年;豁免或排除类外籍员工须在开工前取得DOLE出具的证明。向菲派驻中国籍员工或经PEZA经济区落地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在8月底前完成AEP申报路径切换的预案:新申请一律直报马尼拉BLE,为9月3日全面网报预留系统账号与数字签名准备,并借PEZA过渡期指引合理安排派驻时间表,避免“人到岗、证未下”的非法用工风险(无证用工对雇主与员工均按每年1万比索计罚,并伴随5年禁申后果)。
6.泰国计划延长77万外籍移民工工作许可期限
泰国内阁批准约77万老挝、缅甸、越南籍移民工工作许可延长一年,8月进入两部部长级通知落地阶段。泰国内阁于7月14日批准劳工部提案,同意为约77万名持2025年11月11日内阁决议登记框架内工作许可的老挝、缅甸、越南籍移民工人延长工作许可一年,该决定于8月处于落地执行期,待内政部与劳工部两部部长级通知签署后正式生效。在泰使用缅甸、老挝、越南籍员工或承接供应链配套的中国企业,应在8月完成核查:跟踪两部部长级通知的发布与生效日期,核对手下移民工的工作许可、护照与签证在过渡期内的有效性,及时办理延期。
7.印尼新人力法草案推进拟收紧固定期限及外包用工
印度尼西亚新《人力法》草案8月继续磋商,拟重写固定期限合同、外包与外劳规则。(草案于6月提交国会第九委员会、7月14日该委员会确认加快审议,8月处于议会休会期密集咨询阶段,为当月合规焦点,故列入。)印尼国会第九委员会(Commission IX)8月继续就独立《人力法》草案征询印尼雇主协会(Apindo)、各工会及学界意见;国会已于7月14日确认加快审议,目标是赶在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第168/PUU-XXI/2023号判决确定的期限前完成立法。该判决认定2023年《创造就业法》中就业条款与2003年《人力法》相互重叠冲突,要求将就业集群从《创造就业法》中分离为独立法律,期限为2024年10月31日判决宣读后两年,即2026年10月31日。国会方面明确表示审议"必须在10月前完成,因为这是宪法法院确定的期限"。6月提交的草案共19章224条,重点覆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KWT)的最长期限与补偿结构、外包的允许范围、外国工人雇佣要求、按工龄确定的工资结构、以劳资双边协商为中心的解雇程序,以及遣散费、工龄奖和终止补偿。其中对外国投资者影响最大的两项是:外包规则预计将在2026年第7号人力部长条例(已将外包限于辅助性职能)基础上进一步收窄;固定期限合同的最长5年年限可能被压缩,部分原因涉及印尼对美国的贸易承诺。在印尼设厂或大量使用外包、固定期限合同用工的中国企业,应立即盘点本集团PKWT员工的合同年限分布与外包岗位职能属性,预演"合同年限压缩+外包范围收窄"情景下的用工成本与转正方案;对外籍员工的RPTKA许可与知识转移义务保持现行合规,并安排专人跟踪9月国会复会后的草案文本变化,为10月31日前的最终立法预留调整窗口。
四、知识产权合规
1.新加坡启动AI版权专利制度公众意见咨询
新加坡律政部与知识产权局就人工智能对版权与专利制度的影响启动公众咨询,AI训练使用作品的风险分配与AI发明可专利性成为核心议题。8月26日,新加坡律政部(MinLaw)与知识产权局(IPOS)联合发布《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制度公众咨询》,就AI对新加坡版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的影响征求公众意见,咨询期自2026年8月26日至10月22日。版权方面,咨询聚焦AI模型训练与部署中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现有法律原则应如何适用于AI的开发与利用、是否需要引入新的制度选项;专利方面,涉及AI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及发明人资格等议题。本次咨询是新加坡对AI知识产权规则的一次重大立法前评估,咨询结果可能影响后续《版权法》与《专利法》修订。从事AI研发、模型训练或向新加坡输出AI产品与服务的中国企业,应在10月22日前评估是否提交意见,并同步梳理训练语料的版权合规现状与专利布局策略。
2.印尼上调知识产权官费8月1日起正式执行
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2026年第30号政府条例全面调整知识产权官费。8月1日起商标申请与续展一般档费用最高涨幅约55.6%。2026年7月2日,印尼政府签署2026年第30号政府条例(PP 30/2026),取代原第45/2024号条例,重新设定法律部非税国家收入(PNBP)中由知识产权总局(DGIP)收取的商标、专利等各项知识产权收费标准,该条例载于2026年第72号《国家公报》,新费率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主要变化包括:一般申请人(Umum)档商标申请与续展官费上调约55.6%,逾期提交申请或续展的费用约为正常水平的双倍;条例所列各档费用均为"最高费率上限"(batas tarif tertinggi);中小微企业(UMK)费率各档维持不变。注:UMK优惠费率原则上仅适用于在印尼本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外国申请人一般适用Umum一般档费率。已在印尼布局或拟布局商标、专利的中国企业,应按新费率重估年度及多年度官费预算;对已进入续展期且紧迫的商标,可与当地代理确认能否按旧费率及时办理;同时注意DGIP电子申请系统更新过渡期内部分新增流程可能暂不可用。
3.越南电商法实施细则确立平台知识产权主动防控义务
越南《电子商务法》及第248/2026/NĐ-CP号实施细则确立平台主动筛查与"通知—删除—防止再现"义务,电商知识产权执法由被动响应转向平台主动预防。(《电子商务法》与第248/2026/NĐ-CP号法令均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8月为专业界集中解读与企业合规整改焦点,故列入。)第248/2026/NĐ-CP号法令(2026年6月30日签署)细化规定:电子商务平台须在收到主管机关要求后24小时内检查、审查并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根据主管机关建议更新关键词库,并在商品服务信息展示前完成过滤;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依照平台公示的投诉处理机制审查、临时移除或屏蔽涉嫌侵权信息。同时,大型数字平台须维持自动化系统对违法信息实现审查、警示、移除,并防止已处理过的重复侵权再现(stay-down);面向越南经营的外国中介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须向工贸部办理注册(注册义务以设有越南语界面、使用.vn域名或一年内与越南买方交易达10万笔等条件为前提)。对在越南开展跨境电商的中国企业:平台方应建立24小时监管响应、关键词过滤与防复发机制,并评估工贸部注册义务;品牌权利人则应确保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已在越南登记——新机制不替代权利注册,但构成在线维权的基础设施。
五、数据安全合规
1.新加坡发布生成式AI个人数据使用指引
新加坡PDPC发布生成式AI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覆盖训练、推理、输出全生命周期合规要求。(指引于7月20日发布,系6月2日公众咨询的后续成果,8月起成为企业合规整改焦点,故列入。)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依据201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发布《生成式AI中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明确PDPA义务在三阶段的适用:训练阶段须识别合法目的并在需要时取得同意;推理阶段将个人数据作为模型输入时须遵守目的限制、同意和数据准确性义务;输出阶段须评估AI生成内容包含或重构个人数据的风险。该指引与2024年3月《AI推荐与决策系统指引》配套,覆盖PDPA下主要AI场景。
2.越南出台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法令
越南政府确立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框架。8月19日,越南政府签发第330/2026/NĐ-CP号《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行政处罚规定》,该法令由越南政府颁布,公安部为主管机关,签发日与生效日均为2026年8月19日。 法令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罚款上限设为30亿越南盾;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可按违法所得的10倍处罚,无法计算所得或所得对应罚款低于上限时适用30亿越南盾上限;违法跨境转移个人信息最高可按组织上一年度收入的5%处罚,无法计算收入或收入比例罚款低于上限时亦适用30亿越南盾;网络安全领域组织罚款上限为2亿越南盾、个人为1亿越南盾。对consent 机制,法令细化处罚:未取得同意即处理已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捆绑无关同意、默认勾选或混淆同意/不同意、未按目的分别取得同意、未留存可核验同意记录等,处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在数据主体要求停止或有权机关书面要求后仍继续处理,或将沉默/不回复视为同意,处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在越经营或有越南用户的中国企业应立即把"同意证据链、跨境转移影响评估、敏感个人信息物理/加密/匿名化措施、数据交易目的限定与去标识化、非法买卖数据红线"纳入处罚风险清单;涉及营销触达、cookie/追踪、员工监控、车联网或IoT回传的场景,应按处罚条款倒查告知、退出、留存与删除机制。
3.越南网络安全法实施细则明确境外服务商义务
越南政府同步发布细化《网络安全法》,境内外企业在越提供电信、互联网及网络增值服务须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8月19日,越南政府发布第333/2026/NĐ-CP号《规定〈网络安全法〉若干条款细则及实施措施》法令;越南政府媒体报道明确,该法令关注在越网络空间提供服务的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网络安全保障活动,第16条要求上述主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配套解读显示,该法令还涉及网络事件检查、监测、响应、补救,违法信息处理,电子数据收集,以及在必要时停止、暂停或限制信息系统活动;对用户账户,要求注册时核验用户身份信息,通常以越南手机号码核验,无越南号码者可使用个人识别号或其他合法电子识别方式;面向商业直播的账号须以个人识别号核验。 对在越运营平台、跨境电商、云服务、游戏、社交与内容服务的中国企业,应建立可执行的账号实名/核验流程、监管请求24小时常规响应与紧急3/6小时升级机制、日志留存与取证配合SOP,并评估是否触发数据本地化、代表处/分支或安全等级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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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幸经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