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信息快报——装备制造行业
一、国内最新政策
1.商务部加强无人机两用物项对美出口管制
2026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3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决定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核心措施为: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向美国出口时实行“逐案从严审核”,且不再适用原有的许可便利措施。
公告未附具体受影响产品清单,而是以现行两用物项清单为基础执行。这一管制直接影响无人机整机、飞控、电机、电池、机库等关键零部件及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出口周期由“许可便利”转为逐案审批,企业面临更高的合规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对以民用农业植保、测绘巡检为主的中国无人机企业而言,对美直出通道明显收窄;同时也倒逼企业加速开拓欧洲、东南亚、中东、拉美等非美市场,并推动产业链向“非美终端”倾斜。该措施与8月13日美国对进口无人机加征232关税形成中美双向博弈,企业须同时面对两端管制。出口企业应立即开展产品及零部件、技术是否落入两用物项清单的内部盘点,建立出口前合规审查与许可证申请流程;优先发展欧盟、“一带一路”及东南亚市场,降低对美单一依赖;完善经营者合规资质与物项归类文档,提高逐案审核通过率;对在美已有业务的企业,评估通过本地组装或第三国合规布局缓释风险的可行性,并密切跟踪中美双向管制清单动态。
2.商务部就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启动外贸国家安全调查
2026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以公告2026年第33号立案。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商务部对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具有打印、复印功能的进口办公设备发起对外贸易国家安全立案调查;其中,外国系统软件指由外国个人或实体开发、测试或维护的驱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调查自2026年8月5日开始,主要对象为装有外国系统软件、具有打印和复印功能的进口办公设备;调查内容涵盖设备进口情况、对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境外政策影响等多个方面,调查期限为12个月。
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及公开报道,这是修订后《外贸法》框架下中国首例对外贸易国家安全调查,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治理从单纯产业救济转向统筹贸易发展与国家安全。该调查虽针对进口设备,但对在华经营及跨境布局的装备制造与办公设备企业具有合规信号意义:一是外资品牌打印复印设备在华销售可能面临更严格的软件与数据安全审查;二是国产打印、复印及文印设备厂商迎来进口替代窗口期;三是涉及境外系统软件、远程维护的装备类产品(含智能办公、文印、部分工业打印设备)出海时,也可能面临东道国“对等”审查思路的影响,企业须同时准备“数据本地化、软件可控”双向合规材料。相关进口商、集成商应盘点在用/在售打印复印设备的软件来源与远程维护路径,配合调查如实申报;国产设备厂商可加快产品迭代与政企市场替代布局;出海企业应预判东道国可能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含境外软件的设备进行审查,提前做好数据留存、源码托管、本地化服务等合规安排,并建立贸易合规与网络安全合规的协同机制。
3.四部门开展机动车生产一致性及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2026年8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6〕407号),并于8月27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渠道公开。
文件旨在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守牢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安全。专项行动围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重点为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一致性开展核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公告参数组织生产,杜绝实际量产车型与公告、认证参数不一致的问题,并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这是针对近年新能源汽车领域低价竞争、车型参数与量产脱节、质量安全隐患增多等问题的监管回应。该政策虽为国内监管,但直接关系中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的全球信誉:国内生产一致性要求趋严,意味着同一平台车型在国内外市场的一致性管理标准提升,有利于优质企业巩固海外口碑;反之,靠“低价低质”抢市场的企业将被加速出清。对计划借助国内产能对东南亚、欧洲、中东出口的车企和装备供应商而言,需同步满足国内公告与目标市场认证(如欧盟WVTA、东盟型式认证),避免国内整改传导为出口交付风险。车企及零部件企业应立即开展生产一致性自查,建立从研发、采购到量产的参数追溯体系;出口车型与国内公告车型同步管理,避免“国内一套、海外一套”;将质量提升、售后网络与出口市场服务能力绑定,防范非理性价格竞争带来的合规与信用风险,并主动配合四部门联合核查与抽检。
4.两用物项出口申报全面落地
2026年6月5日和6月9日,海关总署先后发布第77号、第78号公告,分别规范车床、铣床、磨床及具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艇、反无人机系统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两份公告均自6月30日起施行,并在第三季度进入全面执行期。公告明确:无论货物是否落入两用物项管制目录,无论以整机、拆分零部件、样品、无偿赠送等何种形式出境,也无论以一般贸易、快件、跨境电商等何种渠道通关,出口经营者均须前置识别并如实填报管制物项,在报关单、快件单、跨境电商清单备注栏据实标注“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及对应编码,或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仅报税号前4位)模式,须填报完整税号与境内生产厂家信息,不得用平台或代理企业名称替代。与此配套,8月1日起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纳入CCC强制认证范围,未获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使用;同日新能源汽车维修安全国标实施。上述举措构成“编码—管制—售后—认证”四位一体的出口治理组合。
对中国企业出海的影响集中显现为合规成本与通道门槛双升:精密机床、无人机及配套产业链出口合规成本显著上升,对美及高敏感市场出口通道实质收窄;伪报品名、隐瞒技术参数、拆分跨境出货等历史“灰色”做法被明确界定为违法,违规企业将面临货物没收、停业整顿乃至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超50万元可处5—10倍罚款);即便对非美市场,全渠道全形态申报要求也倒逼企业建立标准化通关流程与物项识别台账。充电设备CCC认证则抬升了随车/随桩出口的合规门槛,未获证充电设施无法进入国内市场亦难以随装备包出海。
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出口经营者须前置完成物项识别,在各类申报单证备注栏据实填报管制编码与物项描述,严禁用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替代境内生产厂家;对受管制机床、无人机出口,应建立“技术参数—HS编码—管制清单”映射台账,定期开展合规审计;核心机电企业应预判对美等敏感市场许可审批周期,提前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充电设备企业须尽快完成CCC认证,将认证要求前置写入出口技术档案,避免出货受阻。
二、国外最新政策
1.东南亚
(1)越南推出制造业配套产业优惠信贷计划
2026年8月7日,越南国家银行(SBV)发出倡议并组织部署该信贷安排;8月26日,SBV宣布已有12家商业银行注册参与。该计划由越南国家银行统一指导,由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Agribank)、投资发展银行(BIDV)、工商银行(VietinBank)、外贸银行(Vietcombank)等国有及商业性银行具体实施。按SBV部署,Agribank推出70万亿越南盾(约合27亿美元)优惠信贷包,BIDV推出50万亿越南盾(约19亿美元),VietinBank、Vietcombank各自推出约19亿美元规模方案;截至8月26日共12家银行注册,合计规模约408万亿越南盾(约合155亿美元)。
贷款利率较各行同期同期限平均贷款利率至少低1个百分点,支持对象为中小企业以及从事农业农村、配套产业、高新技术、出口、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半导体制造、加工制造和绿色项目的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该信贷窗口对在越中资制造企业是实质性利好,尤其是从事加工制造、电子配套、半导体封测、绿色产能的企业,可借此以更低成本扩建产线、更新设备。越南引资战略已从“扩规模”转向“品质优先”,配套产业与高技术环节被列为鼓励方向,中企若能进入配套供应链,将同时享受土地、税收与融资红利;但需注意越南对美贸易高顺差带来的潜在美国关税“点名”风险,在越产能的市场定位应避免单纯“对美转口”套利。在越中资企业应对照支持目录,优先申请用于自动化改造、半导体配套、绿色制造的低息贷款;融资前完成国内ODI备案与越南本地银行对接;将越南产能定位为服务东盟全球客户,而非单纯对美转口,同时关注贷款资金用途监管,防止违规挪用。
2.美国
(1)美国依据232条款对进口无人机及零部件加征100%关税
2026年8月13日,美国总统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签署总统公告,整机及公告附件一所列关键零部件关税自2026年9月3日起生效,附件三所列零部件关税自2027年2月9日起生效,由商务部牵头调查、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执行。公告对进口无人机系统(UAS)及零部件分级加征从价关税: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公斤、或集成热成像仪的无人机、机库及公告附件一所列关键零部件征收100%关税;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公斤的无人机征收25%;附件三所列零部件征收25%(自公告之日起180天后、即2027年2月9日生效)。对日本、韩国、欧盟成员国、瑞士、列支敦士登及中国台湾地区产品,税率上限设为15%,英国上限为10%,前提是进口商认证其关键组件和技术绝大部分来自上述“可信”来源。
公告还设立在美产能建设(onshoring)激励计划,批准在美建厂的企业可在建设期内免税进口相应规模的供应链产品和生产设备。该措施明显针对中国这一全球最大无人机生产国,中国无人机整机及核心零部件(电机、电调、电池、机库)对美直出将面临100%或25%的高额关税,叠加既有对华关税后基本丧失价格竞争力;美政府通过“盟友税率上限+在美建厂免税”的组合,引导供应链向美国及盟友转移。中方商务部8月20日回应称,美方232措施以“国家安全”为名实施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中国对美出口无人机主要用于农业等民用领域,并敦促美方立即撤销。对美出口无人机及零部件企业应立即按税率分级测算成本,评估是否继续直出;优先开拓农业植保、测绘巡检、应急救援等民用非美市场;研究在美建厂并申请onshoring激励或Blue UAS/Conditional Approval名单资格;利用2027年2月零部件关税生效前的窗口期合理备货,并建立232税率、盟友认证规则的持续跟踪机制。
(2)美签署行政令禁止电网使用特定外国电力设备
2026年8月26日,美国总统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签署第14420号行政命令(EO 14420),由能源部(DOE)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该命令宣布美国大宗电力系统(bulk-power system)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将禁止收购、进口、转让或安装由“受管辖外国实体”(Covered Foreign Entity,具体范围由能源部在实施细则中界定)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大容量电力系统电力设备;在实施细则出台前,禁令尚不对具体交易产生效力。适用电压门槛为69千伏及以上,覆盖变电站变压器、电抗器、电容器、并网逆变器、电池储能系统(BESS)、发电机、工业控制系统以及相关软件、固件、数字与维护服务、远程接入能力。
DOE有权对存量设备采取隔离、监控或要求更换等措施,实施细则须在120天内出台。这是继光伏、电池之后,美国在电力电气装备领域对华脱钩的又一关键步骤,中国变压器、并网逆变器、储能系统等电力装备企业对美电网类项目出口面临实质禁令风险。由于美国大型变压器平均交货期已大幅拉长、本土产能不足,短期内实施可能存在供给缺口,但长期将推动中国电力装备企业转向欧洲、中东、东南亚及新兴市场。相关企业应密切跟踪DOE 120天内出台的实施细则与“受管辖实体”清单;在美项目立即评估设备供应链“去中国化”替代方案与过渡期安排;关注69千伏门槛以下、非电网直连的民用/工业场景是否暂不直接受限;加速在东南亚、北美本地化产能布局,并提前准备软件安全、远程访问等合规证明材料。
(3)FCC新增外国先进机器人、电力逆变器至受限清单
2026年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发布公共通知DA 26-786,依据7月27日白宫跨部门机构提交的两项国家安全认定,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与“外国生产的电力逆变器”两类产品新增列入FCC受限清单(Covered List)。列入清单的新型号设备无法获得FCC设备授权(含认证与供应商符合性声明),实质上被禁止进口、营销或在美国市场销售;既有型号可在2029年1月1日前继续软件/固件更新。该限制以“生产地”而非“企业国籍”为触发标准,美国本土品牌离岸生产同样受限。豁免路径为获得美国国防部(机器人)或国防部/国土安全部(逆变器)附条件批准,申请须于2028年1月1日前提交,内容涵盖股权、物料清单、供应链、软件固件及在美制造计划。中国是全球最大工业机器人市场,并在光伏/储能逆变器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对中国企业出海的影响远超常规贸易管制:该措施借助设备授权准入制度,以整个美国商业市场构筑壁垒,对依赖美国市场、产品迭代需求高的机器人及逆变器企业冲击显著。更棘手的是,申请美方“附条件批准”需提交组件级BOM与供应链集中度评估,可能触及中国《数据安全法》与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企业陷入两套法系夹击。美国本土逆变器产能仅能满足少部分需求,短期供给缺口或推高在美光储项目成本,但对中国出口商而言市场窗口已实质性收窄。
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评估附条件批准可行性时,须同步评估中国法下的数据出境与对外投资许可义务,避免单方披露触雷;加速海外产能与第三国(东南亚、中东)组装布局,降低对美直接出口依赖;密切跟踪FCC后续品类扩围动向,提前储备非美市场准入与客户替代方案;并将供应链溯源数据管理前置化、合规化。
3.非洲
(1)尼日利亚出台燃气及纯电动装备关税增值税全免细则
实施细则由尼日利亚联邦财政部制定,尼日利亚海关总署(NCS)于2026年7月31日在阿布贾对外披露;海关全国公共关系主任Abdullahi Maiwada以新闻声明形式对外公布。根据该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环保及燃气动力车辆、装备与零部件免征100%进口关税和增值税(VAT)。
免税范围包括:100%压缩天然气(CNG)车辆、100%液化石油气(LPG)车辆、100%纯电动汽车(BEV)、纯电续航不低于200公里的增程式电动车(EREV)、经联邦财政部认证的汽油/柴油车CNG/LPG改装套件、用于转售的认证三轮车与摩托车,以及加装橇装式CNG/LPG/液化天然气(LNG)储罐的气体分销半挂车。享受免税须先取得联邦财政部签发的《进口关税豁免证书》(IDEC),混合动力车、CNG/汽油或CNG/柴油双燃料车、单价10万美元及以上豪华车、海外改装而非原厂自带CNG的车辆、非自走式半挂车及各类备件不在免税之列。
该政策直接降低中国产燃气加注与输配装备、CNG/LPG改装设备、纯电动商用车及相关零部件进入尼日利亚的落地成本,利好中国新能源与燃气装备对尼出口及本地组装;但政策以“认证车型+IDEC证书”为门槛,并将备件、双燃料车排除在外,单纯出口通用备件或双燃料车型的企业仍承担税负,需重新核对税则归类。企业应尽早核对产品HS编码与认证清单,确认是否落入免税范围;提前向联邦财政部申请IDEC,并与清关行书面确认归类;对被排除的混合动力、备件类产品重新测算到岸成本,必要时考虑本地组装或与尼方合作伙伴联合认证车型。
关于坦桑尼亚的说明:经核查,坦桑尼亚与装备制造相关的主要关税调整载于《2026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6),由总统于2026年6月30日签署、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措施生效时点为7月而非8月,故不列入本月专题;8月间仅有第三方机构对该法的后续解读,未见当月新发布的重大装备制造专项政策。
4.中东
(1)沙特出台新版政府招标采购法,升级采购本地化规则
2026年8月4日,沙特王国内阁(Council of Ministers)审议通过新《政府招标与采购法》(Government Tenders and Procurement Law, GTPL);财政大臣穆罕默德·贾丹随后在财政部官网发表声明介绍新法要点,新法将在官方公报《乌姆·古拉》刊登后按规定程序施行。
该法由沙特内阁批准、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主管,本地化与政府采购局(LCGPA)负责本地化与采购执行。新法转向更灵活、重效率的采购框架,核心调整包括:将开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合并为一个委员会;直接采购金额上限提高至100万沙特里亚尔;完善有限招标制度,允许与自由职业的专业人员签订合同;扩大政府机构负责人在决定采购程序和签署合同方面的自主权。沙特是中国装备制造企业“一带一路”重要市场,新法提高直接采购限额、扩大机构自主权,意味着政府采购程序更趋灵活、响应速度加快;但沙特本地化政策的持续强化,叠加LCGPA“本国产品强制清单”,将进一步要求中国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在沙本地设厂、合资或提升本地含量,纯出口供货模式的中标门槛上升。企业应密切跟踪实施条例与本地化配套细则出台;在投标阶段即按LCGPA要求准备经审计的本地含量证明;对大型工程项目评估在沙特经济城/特别经济区(SEZ)设立组装或服务基地,利用SEZ 5%企业所得税(最长20年)等优惠,提升本地含量得分与价格偏好优势。
(2)沙特LCGPA与Ceer签署电动车本地化协议
2026年8月4日,沙特本地化与政府采购局(LCGPA)与国有电动车企业Ceer(Ceer National Automotive Company)签署两份产业本地化与知识转移协议。
两份协议旨在本地化轿车与四驱车两类电动车的制造,由Ceer在沙特境内完成设计、工程与制造,并将其产品列入LCGPA“本国产品强制清单”(Mandatory List of National Products),引导政府支出向清单内产品倾斜。LCGPA首席执行官Abdulrahman Al-Samari表示,预计两份协议未来十年为GDP贡献超过92亿里亚尔、创造2600多个就业岗位;Ceer计划到2034年提供约3万个就业岗位(其中直接岗位6000余个,沙特籍占直接岗位80%)、GDP贡献约300亿里亚尔、产品本地含量达到45%。沙特将电动车制造列为国家工业战略优先方向,并以政府采购强制清单拉动本地产业链,这既为中国电池、电驱、电控及汽车装备企业提供了进入沙特本地配套体系的窗口,也意味着向沙特直接出口整车面临本地化含量和政府采购准入的门槛提升;中国零部件企业有机会以二级供应商身份嵌入Ceer供应链。中国新能源汽车与零部件企业可主动对接LCGPA和Ceer供应链,探讨技术授权、合资建厂或本地化配套;按“本国产品强制清单”要求核算本地附加值;将沙特作为辐射中东和非洲的组装出口基地来规划产能。
关于阿联酋的说明:经检索,阿联酋工业与先进技术部(MoIAT)2026年8月当月未检索到与装备制造直接相关、可由官方来源核实的新发布或新生效专项政策;其“在阿联酋制造”(Make it in the Emirates)、国家在岸价值(ICV)等本地化框架为既有政策的延续,8月无重大新增节点。故本月中东部分以沙特两条政策为主。
5.欧盟
(1)欧委会发布CBAM最终期实施指南,进入实缴阶段
2026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发布CBAM最终期实施指南包,相关法律快讯于8月下旬公布。CBAM自2026年1月1日进入最终期,金融义务正式适用,进口商须购买并清缴与内嵌排放对应的CBAM证书。8月14日发布的指南包共10份文件(4份通用指南+6个行业专项指南),系统说明核心概念、非欧盟装置运营商义务、内嵌排放计算方法、免费配额调整、前体数据管理与核查流程;明确首份覆盖2026年进口的年度CBAM申报须在2027年9月30日前提交,年净质量低于50吨(电力、氢除外)的进口可豁免;并确认在生产国实际已支付且有据可查的碳价可凭证据抵减CBAM义务;CBAM义务将随EU ETS免费配额退出而逐步强化,至2034年内嵌排放全部由证书覆盖。
CBAM覆盖钢铁、铝等装备制造关键原材料,中国产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程机械若含钢铝内嵌排放,将随欧盟进口商传导额外碳成本;指南要求非欧盟生产商提供经核查的排放数据,否则进口商将被迫使用对中国企业不利的默认值;由于中国全国碳市场尚未被欧盟认可为“已付有效碳价”,短期内中国出口面临双重碳成本压力。涉钢铝出口的装备企业应按指南要求建立排放监测计划,提供经认可核查机构核查的实际排放数据;尽早与欧盟进口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在CBAM注册系统(CBAM Registry)的第三国装置运营商模块完成注册;跟踪国内碳市场与欧盟互认进展,争取已付碳价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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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幸经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