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缴存比例须一致!佛山修订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10月31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0号)同时废止。
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须保持一致
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缴存管理。新办法明确,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并取1%的整数倍。在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单位选定8%作为统一缴存比例,职工可选择8%、9%、10%、11%或12%其中之一。
新办法进一步明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规范缴存调整条件、调整时间和操作程序。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前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明确未办理缴存登记将处罚款,强化信用监管
新办法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处以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办法还明确强化信用监管机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推进数字化发展,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新办法明确,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单位应当开通网上服务,充分利用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并指定专人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在账户管理方面,每名职工在本市内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单位或职工应申请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个人账户。账户余额为0且未注销的个人账户,连续1年以上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有权进行清理。
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均可缴存
新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按照本办法为在职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延迟退休情况除外)。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梁欣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