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信息快报——欧盟篇

南财法治通 2026-10-15 15:27

广东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信息快报——欧盟篇

一、市场准入和贸易合规

1.欧盟对中国轻质热敏纸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轻质热敏纸征收临时反补贴税。2026年8月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第(EU)2026/1914号实施条例,对原产于中国的轻质热敏纸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条例于8月6日刊登《欧盟官方公报》,8月7日起生效。涉案产品为定量不超过65克/平方米的热敏纸,涉及CN编码ex48099000等。除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适用28.8%的单独税率外,其他中国企业出口的涉案产品适用70.5%的临时税率。对中国热敏纸生产及出口企业而言,应尽快核算新增关税成本并调整报价,同时关注2026年8月7日前90天内入境货物可能被追溯征税的风险。

2.欧盟对中国玻璃纤维网眼织物启动反规避调查

欧盟对中国玻璃纤维网眼织物反倾销措施启动反规避调查。2026年8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EU)2026/1925号实施条例,对经科索沃、摩尔多瓦、北马其顿及塞尔维亚转运的玻璃纤维网眼织物启动反规避调查,无论相关货物是否申报为上述国家原产。此次调查旨在核查相关货物是否规避第(EU)2024/357号条例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同类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涉案货物自条例生效之日起须办理进口登记,登记期最长可达9个月。对中国玻璃纤维织物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而言,经西巴尔干及东欧国家中转输欧的安排面临较高的追溯征税风险。

3.欧盟公布2026年第二季度CBAM碳证书均价

欧盟公布2026年第二季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2026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2026年第二季度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证书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75.28欧元,与第一季度(75.36欧元)基本持平。2026年内CBAM证书继续按季度定价,自2027年起将改为按周定价,并自2027年2月1日起统一通过共同中央平台购买。对中国相关行业出口企业而言,应在报价与成本模型中引入CBAM证书成本变量,加快产品层面碳排放数据的采集与第三方核查。

4.欧盟对华乘用车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征收重税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乘用车及轻型卡车轮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2026年7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EU)2026/1540号实施条例,对原产于中国的乘用车及轻型卡车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并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条例于7月8日起生效。终裁税率介于4.3%至45.3%之间:韩国韩泰轮胎适用4.3%的最低税率,其他配合调查的出口企业适用24.4%,未获单独税率的其他中国企业适用45.3%的最高税率。对中国轮胎出口企业而言,应结合终裁税率测算对欧出口成本,并及时调整欧洲市场报价与渠道策略。

5.欧盟新版外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扩充审查领域

欧盟新版外资审查条例生效,半导体、人工智能等行业纳入最低审查范围。2026年6月26日,欧盟公布第(EU)2026/1386号条例(新版外资审查条例),7月16日起生效,取代第(EU)2019/452号条例。新条例确立了强制性的最低审查行业范围:军民两用物项与国防、半导体、人工智能(含特定高风险应用)、量子技术、关键原材料、选举基础设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以及能源、交通、数字基础设施中的关键实体;成员国须在2028年1月17日前完成国内立法并全面适用。条例将审查范围明确延伸至“由第三国个人或实体最终拥有或控制的欧盟境内实体”开展的收购与投资。

6.欧盟发布数字产品护照协调标准上线注册系统

欧盟发布数字产品护照六项协调标准并上线注册系统。2026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第(EU)2026/1736号实施决定,正式采认六项数字产品护照(DPP)协调标准,包括:EN 18216:2026(数据交换协议)、EN 18219:2026(唯一标识符)、EN 18220:2026(数据载体)、EN 18221:2026(数据存储与归档)、EN 18222:2026(生命周期API)、EN 18223:2026(系统互操作性);7月17日发布第(EU)2026/1778号实施条例,规范数字产品护照注册与存储系统,条例8月6日生效。对中国电池及电子电器出口企业而言,应尽快按EN 18216至18223系列标准改造产品数据载体、唯一标识及API接口。

7.欧盟第21轮对俄制裁新增多家中国内地及香港实体

欧盟通过第21轮对俄制裁,14家中国内地及香港企业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2026年7月23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第21轮对俄罗斯制裁一揽子措施,新增218项列名,包括对94家金融机构实施资产冻结、将33家俄罗斯银行新列入交易禁令、对14家第三国加密资产服务平台实施交易禁令,并将41艘影子船队船舶纳入运输限制;同时决定暂停油价上限机制自动调整至2027年7月15日。本轮制裁在附件四(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新增51个主体,其中包括14家中国内地及香港企业。作为回应,中国商务部于7月24日宣布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对中国企业而言,凡从事电子元器件、数控机床、半导体设备及零部件贸易的,应立即排查是否与上述列名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交易。

8.欧盟日落复审延长玻璃纤维织物反补贴措施

欧盟对中国及埃及玻璃纤维织物反补贴措施作出日落复审终裁并扩展规避认定。2026年8月7日,欧盟委员会作出第(EU)2026/1928号实施条例,8月10日公布、8月11日生效,对原产于中国及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反补贴措施作出日落复审终裁,决定将措施延长5年至2031年8月11日。终裁维持对中国涉案产品30.7%的反补贴税率(部分配合调查企业适用17.0%至24.8%的单独税率),对埃及涉案产品适用10.9%的税率,并将征税范围扩展至海上及离岸设施使用的涉案产品,以及自摩洛哥、土耳其转运的同类产品。对中国玻璃纤维织物生产及出口企业而言,经摩洛哥、土耳其中转或设立加工环节输欧的通道已被明确封堵。

9.欧盟对华聚酰胺纱线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纱线征收最终反倾销税。2026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作出第(EU)2026/1823号实施条例,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尼龙)合成连续长丝纱线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条例7月29日生效。终裁税率介于60.0%至67.6%之间,较初裁阶段有所回调但仍处高位。对中国尼龙纱线生产及出口企业而言,终裁落地后对欧出口成本大幅上升,建议及时调整报价与产能安排;终裁生效满4个月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申请临时复审。

10.英国CBAM碳边境税附属立法推进2027年起征

英国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首批附属立法,2027年正式起征进入倒计时。2026年7月13日,英国制定并随后提交议会三件碳边境调节机制(UKCBAM)附属法规,包括《CBAM(行政规定)条例2026》(SI2026/802)、《CBAM(税率计算与碳价减免确定)条例2026》(SI2026/809)及过渡性规定条例。UKCBAM覆盖铝、水泥、化肥、氢及钢铁五大行业,自2027年1月1日起对进口商品隐含排放正式征收碳边境税。规范排放核算与核查的《排放与核查条例》目前仍为草案,后续立法进展值得跟踪。对中国对英出口相关产品的企业而言,应立即启动产品层面实际碳排放数据的采集与核算能力建设,避免2027年起征后只能依赖偏高的默认数值。

11.英国化妆品法规修订多项物质分阶段禁用

英国化妆品成分限制法规修订分阶段生效。依据英国《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化学物质限制修订及过渡条款)条例2026》(SI2026/23),英国对化妆品禁用与限制物质清单作出重要修订并分阶段生效:自2026年7月15日起,防晒剂4-MBC在化妆品中禁用,甲醛释放体类防腐剂的标签触发阈值由0.05%大幅收紧至0.001%;自2026年8月15日起,16种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列入禁用清单。上述修订适用于大不列颠(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依《温莎框架》继续适用欧盟化妆品规则。对中国化妆品出口企业而言,涉及防晒、指甲光疗胶、儿童护理及含甲醛释放体防腐剂产品的,应立即排查在售及在途产品成分。

二、税务合规

1.荷兰发布新版税收协定适用指引

2026年8月6日,荷兰财政国务秘书签署第2026-15551号决定,更新荷兰税收协定解释与适用规则,取代2023年6月16日第2023-11648号决定,新决定于8月19日刊载于《荷兰政府公报》,8月20日生效。新指引的核心调整是:银行信贷审批、合同谈判、结算佣金、弃权费、违约金利息及取消费等手续费不再认定为利息(协定第11条),而归类为营业利润(协定第7条),相应由银行居民国享有主要征税权,来源国仅在相关收入可归属于其境内常设机构时方可征税。指引还就混合实体、常设机构认定(含远程办公情形)、股份回购(依德荷及瑞荷协定视同股息处理)、船舶运输利润等作出说明。与软件许可有关的规则值得中国软件企业关注:依据中荷税收协定(2013年)及韩荷协定,若支付对价仅对应软件使用权,相关款项按营业利润处理、来源地不征预提税;但若授权范围涉及复制、修改、源代码访问等版权利用权利,则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可依协定征税。对在荷设有融资平台、持股平台或开展软件授权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应结合新指引重新评估跨境收费安排的定性与预提税风险,并完善受益所有人认定及经济实质文件。

2.德国2026税法调整非居民预提税与滞纳金利率

2026年8月12日,德国联邦内阁审议通过《2026年度税法》(JStG2026)政府草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将非居民企业适用第50a条许可型预提所得税豁免的收入门槛由1万欧元提高至10万欧元;取消持股10%以上的非居民大股东就股息预先生成的预提税免税证明程序,今后股息先按25%预提资本收益税,股东再逐案申请退税;确立电子税务通知的一般规则,并自2030年1月1日起允许纳税人主动选择适用增值税集团合并纳税安排;自2027年计息期间起,将《税收通则》第233a条欠税与退税利息月利率由0.15%提高至0.3%(年利率由1.8%提高至3.6%)。该草案尚处立法程序初期,后续仍可能修改。对在德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跨境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股息的税务处理将逐步转向逐案申请与退税模式。

3.法国电子发票改革9月起分阶段强制落地

法国发布电子发票改革第898号新闻公报,9月1日起分阶段强制实施。2026年7月11日,法国公共账务部发布关于电子发票改革的第898号新闻公报,确认电子发票强制实施的时间表与操作要求,并宣布改革启动阶段采取“宽容与善意”执法口径。自2026年9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应税企业须能够接收电子发票,大型及中型企业须通过经公共财政总局认证的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小型与微型企业的开票义务自2027年9月1日起强制。电子发票格式须采用UBL、CII或Factur-X三种标准之一;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交易数据须经认证平台向税务机关传输。对中国对法出口或向法国客户提供B2B供应的企业而言,应在2026年9月1日前选定一家经认证的电子发票平台并完成系统对接。

三、劳动用工合规

1.欧盟发布混合办公管理挑战研究报告

欧盟机构发布混合办公管理挑战报告,提示跨境团队用工管理风险。8月27日,欧盟改善生活与工作条件基金会(Eurofound)发布研究报告《The shift to hybrid working: Management challenges》。报告称,新冠疫情加速了员工在远程与现场之间分配工作时间的混合办公转型;该模式虽提高灵活性,但也对一线经理和主管在跨地点协调、缺乏直接可见性条件下的绩效管理、团队协作与员工敬业度方面提出新挑战;报告旨在说明混合办公如何重塑管理实践、组织文化与工作质量,并强调从政策角度研究管理挑战,对形成可持续、兼顾雇主与员工利益的混合办公安排具有必要性。该文件为欧盟机构研究性成果,不构成直接执法规则,但在欧经营或实施跨境混合办公的中资企业可将其作为完善混合办公政策、经理培训、结果导向绩效管理与工时/休息合规的证据参考。

2.欧盟明确AI法案高风险用工类系统合规延期至2027

欧盟立法明确AI高风险义务时间表,招聘与劳动者管理类AI合规窗口延至2027年。根据2026年7月24日刊载《欧盟官方公报》、7月27日生效的第(EU)2026/1744号条例(《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自2027年12月2日起,高风险AI系统方须满足上市前严格义务,包括充分风险评估与缓释、数据集质量、活动记录可追溯、技术文件、向部署者提供清晰充分信息、适当人工监督以及稳健性/网络安全/准确性等要求。该时间表源于2026年5月7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达成的政治协议: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教育、就业(employment)、移民、庇护和边境控制等领域高风险AI系统规则适用日期定为2027年12月2日;嵌入升降机、玩具等受监管产品的系统规则自2028年8月2日起适用。对用工场景而言,AI Act附件III将招聘选拔、岗位分配、劳动管理、绩效与行为监测等列入高风险方向;但企业不应把2026年8月2日理解为上述高风险义务的完整生效日,而应利用延期完成AI系统盘点、岗位影响评估、供应商文件索取与员工告知/监督机制建设,同时关注2026年8月2日已到达AI Act一般适用日后,已适用条款与AI办公室/国家监管执法的衔接。

3.欧委会重申平台用工误分类、薪酬透明与最低工资监管要点

欧委会就业与社会事务官方页面更新,重申平台用工误分类、薪酬透明与最低工资规则要点。欧盟已通过《平台工作指令》(指令(EU) 2024/2831)改善平台劳动者工作条件:据欧委会立法影响评估,欧盟约2800万人通过数字劳动平台工作,其中多达550万人存在被错误归类为自雇者的风险,预计170万至410万人可能被重新归类为雇员,从而获得医疗保险、带薪假、失业支持和社会保护等劳动与社会权利。同时,依据《薪酬透明指令》(指令(EU) 2023/970),员工达到100人以上的雇主须公布男女员工薪酬差距信息,义务按企业规模分阶段适用;欧盟并已通过《充足最低工资指令》(指令(EU) 2022/2041),建立提高最低工资充足性和促进集体谈判的规则。上述页面属于官方政策汇总而非8月新立法;但在欧盟经营的中国平台企业、用工规模较大的雇主及集团合规部门,应据此把劳动者身份分类、薪酬差距披露、集体谈判覆盖与最低工资/集体协议适用纳入合规复核清单。

四、知识产权合规

1.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8月1日正式启动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与欧洲专利局(EPO)共同决定,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自2026年8月1日正式启动,依据见EPO《官方公报》2026年第A32号。根据试点项目程序,双方申请人可分别向CNIPA或EPO提出PPH请求:当EPO的审查工作成果中包含一项或多项被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可据此请求CNIPA加速审查;反之,当CNIPA(包括以国际检索单位ISA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身份)认定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可授权时,申请人可请求EPO加速处理。该试点长期有效(indefinite period),并与既有的IP5 PPH框架并行适用。已在欧布局专利申请的中国企业,应梳理在CNIPA已获正面审查意见的案件清单,评估是否通过PPH请求缩短欧洲授权周期,并注意请求提出的时限与权利要求对应关系要求。

2.欧盟AI法案GPAI版权合规执法权正式生效

8月2日起,欧盟委员会AI办公室对通用人工智能(GPAI)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正式开始运行(GPAI实体义务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执法权延后一年启动)。据此,在欧盟市场投放GPAI模型的提供商必须:依据AI办公室模板公布训练内容足够详细的摘要(第53(1)(d)条);制定并落实遵守欧盟版权法的政策,包括识别并尊重《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2019/790号指令)第4(3)条项下权利人以机器可读方式表达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保留声明(第53(1)(c)条);保存技术文档。《数字总括简化方案》(Digital Omnibus,条例(EU) 2026/1744,2026年7月24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7月27日生效)仅将高风险AI义务推迟(附件III独立高风险系统延后16个月至2027年12月2日适用),GPAI执法权与第50条透明度义务的日期未作调整,仍为2026年8月2日。违反GPAI义务的罚款最高为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3%(以较高者为准);委员会可发出信息请求、开展评估、责令整改乃至限制、撤回或召回相关模型。以开源许可发布的模型仅豁免技术文档等部分义务,不豁免版权合规政策义务。向欧盟市场提供或经API输出大模型的中国企业应区分"提供商"与"部署者"身份:提供商须建立TDM opt-out识别与过滤机制、留存训练数据来源清单;部署者应要求上游提供商出具训练数据摘要与版权合规政策并留存备查。

3.统一专利法院汉堡分庭SEP案件确立专利池FRAND许可裁判规则

8月24日,统一专利法院(UPC)汉堡地方分庭就弗劳恩霍夫协会诉HMD Global案作出两项判决,认定HMD侵犯弗劳恩霍夫持有的欧洲专利EP 2 380 167和EP 2 609 590,判令其在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五国停止侵权行为,并驳回HMD的专利无效抗辩和FRAND抗辩(其中EP 2 380 167维持授权,EP 2 609 590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形式维持)。判决确立的要点包括:SEP权利人经专利池向实施者提供一条符合FRAND要求的许可路径,原则上即满足其许可义务,不负有同时提供专利池许可与双边许可的一般性义务;长期拒绝专利池报价且双边许可谈判进展缓慢的实施者,其FRAND抗辩不成立。在欧盟销售智能手机、IoT设备或车载通信产品的中国企业(尤其依赖上游芯片或操作系统供应商许可链的企业)应注意:应及时、实质地回应专利池报价并推进许可谈判,避免因报价处理迟延或谈判搁置而被认定缺乏真实许可意愿,并应逐一核查供应链各环节的许可覆盖范围。

4.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分庭明确UPC程序中止仅作为例外情形

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地方分庭8月10日在Glaxo诉Pfizer/BioNTech案中重申:UPC程序的中止(stay)属例外情形,仅在EPO上诉委员会书面决定表明其可能维持异议部门撤销决定时才予考虑。涉案专利EP 4 226 941已被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以缺乏新颖性撤销(2026年6月24日),EP 4 066 856的撤销已获技术上诉委员会确认(7月20日)。Pfizer/BioNTech请求中止UPC诉讼直至EPO就EP941的上诉作出决定。海牙分庭认为,尽管两件专利系同一申请的分案,且异议部门已撤销其中一件,仍应遵循"UPC中的中止是例外"这一原则,须待EPO上诉委员会关于EP856的书面决定(预计2026年10月)作出、并表明其可能确认异议部门决定后,方决定是否中止或重排口头审理(原定于2026年9月30日);在EP856撤销案中已无裁判必要,费用由Glaxo负担。在欧洲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企业应据此调整平行程序策略:UPC不会因EPO异议程序而自动等待,应诉准备(无效反诉、FTO分析、证据收集)须按UPC自身时间表推进,不能将EPO程序作为拖延UPC审理的常规手段。

5.欧盟PPWR包装法规生效,旧有特色包装享有例外

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条例(EU) 2025/40)自2026年8月12日起一般适用:第5条物质限制、第39条EU合格声明等自该日起适用;包装统一标签义务(第12条)自2028年8月12日起适用;减量核心义务——第10条包装最小化与第24条50%空置率上限——自2030年1月1日起适用。第10(2)条为知识产权设置了例外:2025年2月11日(PPWR生效日)之前已获外观设计或商标权保护的特色包装,以及该日前已受益的地理标志或质量标志产品,在适用第10条减量要求将改变其新颖性、个体特征或商标识别功能的范围内,可获豁免。出口欧盟的中国品牌企业(食品、化妆品、消费电子等)应做两件事:其一,盘点2025年2月11日前已注册的包装外观设计和商标,逐件梳理可援引第10(2)条例外的设计要素及证明材料;其二,对尚未注册但具有识别性的包装,注册欧盟外观设计(RCD)或欧盟商标(EUTM)虽不能换取第10(2)条例外(豁免仅及于生效日前已受保护的权利),但仍是防止第三方抢注、维持品牌识别性的必要布局,且可为2030年改造预留设计自由度。

五、数据安全合规

1.荷兰AP因无效算法复核对Uber开出巨额GDPR罚单

8月21日,荷兰数据保护局(Autoriteit Persoonsgegevens,AP)对Uber处以824,990,000欧元罚款,为GDPR史上第二高(仅次于2023年爱尔兰DPC对Meta的12亿欧元)。罚款理由是:Uber在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自动化系统暂停或永久停用司机账户,而未进行真正的人工复核,亦未充分告知司机。该案源于法国人权联盟(LDH)代表171名法国司机提出的投诉,经法国CNIL依一站式机制移交;因Uber欧洲总部设于荷兰,AP作为牵头监管机构开展执法。AP认定,Uber的欺诈检测软件可基于算法怀疑暂停或停用司机账户、直接切断其收入来源,而其后的人工审查仅为形式性勾选,不构成GDPR第22条意义上的"有意义的人工干预";司机亦未获得关于账户被标记原因的充分信息。这是AP对Uber开出的第四张罚单,Uber已提起上诉。在欧盟开展业务、使用算法进行账户管理、风控、信用评估等自动化决策的中国企业应以此为基准:凡对个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动化决定,必须配备有实质权限推翻系统结论的人工复核,并保障透明度与异议渠道。

2.意大利Garante处罚电信运营商营销供应链数据违规

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局(Garante)依据2026年7月23日作出的决定(7月31日公布),对电信运营商TIM处以9,516,000欧元罚款。调查显示,2025年针对TIM的扰民促销电话投诉约达7,000件:部分呼叫中心使用未在通信运营商登记册(ROC)登记的号码或经改号(spoofing)伪装后,致电已登记在"公众拒绝登记册"(RPO)中的用户,谎称是TIM授权代理;随后向用户发送含链接的短信,引导其在TIM官方销售伙伴网页填写"回电申请"(lead),再由呼叫中心以合规号码回电。Garante明确认定:加入行为准则不能免除控制者对整个营销供应链的审查义务;同时查明TIM系统性地迟延或拒不回应用户的访问、删除和反对请求,退订程序过于复杂甚至失效,构成对数据主体权利的阻碍。除罚款外,Garante责令TIM整改lead生成程序、加强对销售网络的监控、完善个人权利行使流程。在意大利及欧盟从事电话营销、委托呼叫中心或外部代理机构获客的中国企业应注意:对外委托不转移数据合规责任,控制者须对供应链各环节进行实质、持续的有效监控,并确保用户权利请求渠道畅通。

3.欧盟电子证据条例8月18日全面适用跨境调取数据

《欧洲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提交令与保全令条例》(条例(EU) 2023/1543)自2026年8月18日起在欧盟直接适用(丹麦依《条约》第22号议定书不参与),无需成员国转化。自此,一成员国司法机关可绕过传统的司法协助渠道,直接向在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发出欧洲提交令(EPOC)和欧洲保全令(EPOC-PR),要求提供用户数据;服务提供商须在10日内响应,紧急情形下(涉及生命或关键基础设施的紧迫威胁)须在8小时内响应。依据该条例第15条,不执行提交令的服务商最高可被处以其上一财年全球年营业额2%的罚款;未按配套指令(EU) 2023/1544指定欧盟境内设立机构或法定代表人的服务商,亦将面临成员国处罚。该条例适用范围广泛,涵盖电子通信服务、域名与IP编号服务以及允许用户通信或存储、处理其数据的其他信息社会服务(包括云服务、托管、社交平台等),对在欧盟无实体但面向欧盟经营的服务商同样有约束力。在欧盟提供云服务、通信、平台服务的中国企业应立即评估自身是否落入适用范围,完成欧盟法律代表指定,建立10日/8小时响应机制,并注意该条例与GDPR及第三国执法请求(如美国CLOUD Act)之间的潜在冲突与合规衔接。

4.欧盟AI法案第50条透明度标注义务启动执法

8月2日,欧盟委员会AI办公室与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开始执行《人工智能法》(条例(EU) 2024/1689)第50条透明度义务:面向自然人的AI系统须告知用户其正在与AI交互(除非显而易见);深度伪造及AI生成/操纵的音频、图像、视频须作披露标注;生成式AI输出须以机器可读格式标记,使检测工具可识别。欧委会7月31日新闻稿(IP/26/1714)标志着从软法指引转入实际执法。违反第50条的罚款最高为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3%(以较高者为准);仅对8月2日前已投放市场的生成式系统,机器可读标记义务设过渡期至2026年12月2日,聊天机器人披露、深度伪造标注和情感识别告知等义务无宽限期、即时适用。向欧盟用户提供聊天机器人、AI生成内容、合成语音或深度伪造功能的中国企业,应立即在交互界面层完成AI身份披露与内容标注,并保存标注方式的实现证据;在欧盟市场上线的生成式系统须自上线之日起即带机器可读标记,不能等待12月宽限期。

5.欧盟AI治理配套工具上线 公布透明度准则签署方

随执法启动,欧委会公布了签署《AI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的机构名单(截至2026年7月底约190家)。该准则系第50条标记与标注义务的自愿性合规工具:签署并遵守准则可形成合规推定,未签署者须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措施同等充分。同步上线的还包括AI Act投诉工具、AI Act举报人工具,以及面向使用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下游供应商的专门申诉渠道。此外,欧委会已于7月20日发布第50条适用指南(C(2026) 5054 final),明确披露义务的适格主体与具体适用方式。在欧盟部署或调用GPAI模型的中国企业(无论作为模型提供者还是部署者)应评估是否加入该行为准则以获得合规推定,同时建立可被监管机构调取的投诉响应与文档留存机制;通过API接入第三方GPAI模型的下游部署者,应关注申诉渠道的适用并留存上游模型的合规文件(技术文档、版权政策、训练数据摘要)。

6.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发布DPO数据保护官利益冲突管理指引

8月10日,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上线一份关于DPO职务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的分析表,重申DPO可以兼任组织内其他职务,但须同时满足两个累积条件:不占用其履行GDPR第39条职责所需的时间,且不损害其独立性。指引按DPO为内部人员、外部聘用或共享人员分别给出核查问题清单,涵盖是否兼任管理职务、是否对处理目的和方式享有决策权、是否参与伦理委员会、是否担任员工代表、是否属于利益相冲突的组织(分包商、共同控制者、数据接收方)等情形。CNIL给出的判断规则简明直接:DPO不得"既当法官又当当事人"(juge et partie),并举例DPO兼任信息安全负责人(RSSI)时,应核查其是否决定连接日志保留期限、是否提出安全措施方案、是否决定员工数据访问申请;一旦构成冲突,组织负有终止冲突的义务,可通过更换DPO、剥离兼职职责或其他补救措施实现。在法设立实体或指定集团DPO覆盖法国业务的中国企业,应按CNIL的逐项核查表复核DPO兼职安排,特别是DPO由CISO、法务总监或IT负责人兼任的常见架构,并留存冲突评估结论与补救措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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