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十八条,分为认定与裁量两部分:先界定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转让、谁是违法主体,再按“违规转让比例+金额”双指标划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并列出十余种从轻、从重情节。对大股东、董监高和特定对象而言,违规转让的罚款幅度有了可对照的测算依据。
其中三处最值得关注:四类行为对应四档不同的罚款梯度,最重可罚至违规转让金额一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购回全部证券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可以降低一个裁量阶次;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衍生品交易、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等绕道减持路径,被明确列入从重情形。
一位券商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此前证券法对违规转让统一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幅度宽泛;《规则》将这一幅度细化为可量化的阶次,相关主体可以提前测算违规成本。

先定性:四类违规转让,谁是违法主体
《规则》中的“违规转让证券”是狭义概念,只覆盖违反证券法关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规定,或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行为;证券法已单独设罚则的类型化行为不在其中。
“转让证券”界定很宽:既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形式,也包括非交易形式的出让,过户路径不影响性质认定。
违规转让被细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如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内被转让,董监高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期的规定,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份。
第二类指向持有期限、卖出时间不符合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涵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针对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中针对董监高的持股期限要求,以及证券发行注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北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规则中的期限条款。
第三类针对卖出数量与信息披露,包括大股东或其他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超数量转让、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行转让,创投基金违反减持特别规定亦在列。
第四类单列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这类行为违反二级市场“慢走规则”,与大股东、董监高“倾销式”违规减持有所差别,危害性更低,因而单独配置一档裁量阶次。
违法主体的认定同样关键。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构成共同违法的,均应认定为违法主体;仅部分主体实施、又没有证据证明全体构成共同违法的,只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违法主体。这既封堵了借一致行动关系分散责任的空间,也避免无过错方被一并追究。
再定量:双指标划档,最重可罚至转让金额一倍
裁量阶次的分界线是一组双指标,且两档的判定逻辑并不相同: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适用从轻处罚阶次;比例在5%以上且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适用从重处罚阶次;其余情形适用一般处罚阶次。也就是说,比例或金额只要有一项低于门槛值即进入从轻档,而从重档需要两项同时跨过门槛。
四类行为的罚款梯度各不相同。危害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即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内被转让的,从轻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30%以下罚款,一般阶次为30%至50%,从重阶次为50%以上1倍以下。
第二类,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的其他情形,以及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违规的,梯度降为20%以下、20%至30%、30%以上1倍以下。其中,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大股东、控股股东减持要求以及《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中董监高持股变动要求的,还要在相应阶次内从重处罚。
第三类,卖出数量、信息披露违规的,梯度进一步降为10%以下、10%至20%、20%以上1倍以下。
第四类,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改用倍数罚与定额罚并行:有违法所得的,按违法所得3倍以下、3至5倍、5至10倍划分;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00万元的,按300万元以下、3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划分;在从重处罚阶次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按此确定的罚款不超过第三类同等情形下的罚款上限。
上述券商资深人士分析,三类按转让金额计罚的行为,从轻档由30%以下逐级降至20%以下、10%以下,反映监管对危害性的排序;对机构而言,需重点核对“比例+金额”两项指标是否同时跨过5%与5亿元,一旦同时达标即进入从重阶次。
加减分清单:购回并上缴价差可降一档,绕道减持从重处罚
《规则》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作了衔接: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相关条款的,依法不予或免予处罚。
从轻、减轻情节分两层。第一层: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购回全部证券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降低一个裁量阶次处罚,已处于从轻阶次的还可在该阶次内处较低金额罚款。
第二层需综合全案判断,一般可在相应阶次内处较低金额罚款,情节确有重大影响的还可降低裁量阶次:行为人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以外的投资者;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购回部分证券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发现之前主动报告、公告并停止转让,且违规比例和金额较小;违规转让距离允许转让的首个交易日较近;以及《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一位投行资深保代对记者表示,“购回+上缴价差”被写进裁量情节,给出了一条纠错路径: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购回并上缴差价,可以直接降低一档,这对持股规模较大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尤为关键。
从重情形共六项,多项指向绕道减持: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短时间内大量卖出、卖出数量占行为人所持证券比例较高且价格异常波动;大量借用他人账户频繁买卖;利用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途径绕道减持,或者通过衍生品交易、限售股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组织或实施财务舞弊后违规转让,或大股东、董监高明知财务舞弊仍违规转让;以及《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在业内人士看来,把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以及衍生品交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逐一点名,意味着这些过去被视为“技术性安排”的路径已纳入从重考量,机构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需重新评估。
执法落地:并罚累计计算,情节严重可市场禁入
根据《规则》,实施多个独立违规转让行为的,分别处罚,罚款累计计算;同一转让行为同时违反多类限制性规定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合规台账必须完整,每笔转让都要对应到具体义务条款。
个别案件设置了调整适用机制。违规转让金额、违法所得等指标畸高但其他情节较轻,或者指标较低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按《规则》裁量可能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可以依照《裁量基本规则》相关规定,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调整适用。
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按照《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规则》还明确了一处衔接:按新公司法配套规则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违反原有规则中关于监事减持股份限制性规定的,仍依法处罚。
按照证监会安排,下一步将加强市场引导,使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合规减持、违规重罚”的稳定预期;做好培训指导,逐条解读立法原意与典型案例,加强对派出机构监督指导;实施动态评估,持续优化制度体系。
《规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距施行不足两个月,市场主体需在此之前完成合规调整。
(作者:崔文静 编辑: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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