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有理(第二季)| 72 官方通知多留意,暂停交易有前因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邓炜晴 2026-10-2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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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概要:

曾某反映,其认购了A公募基金。2025年11月27日,基金公司短信通知A基金的开放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6日,但12月25日发现无法赎回A基金,后得知A基金受港股通非交易日影响,于12月24日至26日暂停交易。其认为基金公司未提前告知,导致错过12月23日最后赎回机会,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基金公司单独开启赎回通道,并按A基金12月23日的净值赎回。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对双方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沪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次暂停交易系因港股通暂停所致,符合合同约定,且基金公司已于2025年12月22日通过官网及微信发布了暂停交易公告,明确A基金于2025年12月24日至12月26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综上,基金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操作不存在违规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与曾某耐心解释,指出基金公司的操作确有合同依据,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公告程序,但曾某不接受,仍坚持原诉求。由于双方主张差距过大,且基金公司无法满足曾某的个性化赎回要求,因此调解终止。

启示与建议:

结合本案,建议投资者要主动通过官网、APP等渠道核实相关交易业务的时效性公告,特别是在基金开放期尾声等敏感节点,确保信息获取的全面性与及时性;同时,在投资定期开放式产品前,需深入理解其流动性特征,仔细阅读基金合同中关于“开放日”的定义,充分认知因投资境外市场可能导致的交易日不同引发的风险。


(作者:邓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