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拟施行一揽子新政!
来源:金融时报
10月23日,为持续深化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通知》共涉及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三方面共11项具体政策,其中多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此次《通知》发布后这些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通知》涵盖投资、融资、优化外汇登记等一揽子便利化政策,综合体现外汇管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引资稳资导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是在前期多地实地调研中收集到银行、企业对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外汇登记办理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多项措施以问题为导向,在调研基础上研究优化相关政策,是对经营主体诉求的积极回应。
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为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此次《通知》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其中,为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通知》明确,境内机构可在一定金额内凭支付命令函将资本项目收入(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直接结汇支付至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使用应遵守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要求。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上述政策,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提升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将进一步提升外资投资效率,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
为便利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用于境外企业的日常小额经营开支,《通知》明确,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汇出资金用于境外企业房租、水电、人员、办公、交通、税费、零星采购等日常小额经营开支的,可凭备用金境外使用用途承诺函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备用金汇出为每月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且累计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10%。对于未按承诺用途使用备用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上述政策,境内机构可在提交用途承诺函后,在规定额度内汇出资金用于上述用途,将进一步便利企业海外经营。
为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材料,《通知》明确,对于境内机构就同一境外资金用途多次付汇、在同一银行网点再次办理资金汇出的,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及对客户和业务掌握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此外,为优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通知》明确,确因境外投资项目具有前置验资要求、投资目的国或地区有实缴注册要求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事前提供有关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境内机构可凭除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和后续补充材料承诺函先行办理资金汇出,并须在承诺期内或下次汇出前(以先到之日为准)补齐相关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将极大地解决存在上述特殊困难的境外企业的用汇需求,确保境外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
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2025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在此基础上,本次《通知》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扩大了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政策将惠及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先进级及以上)以及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科技企业。上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为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通知》明确,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借用外债,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
从政策效果来看,上述政策减少了关联企业借款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的占用,从而在不扩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额度上限情况下,增大关联企业借款规模空间。《通知》明确,全国推广绿色外债政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的,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项政策将增大开展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跨境融资的借款规模空间,进一步支持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做好外汇管理服务“五篇大文章”。
《通知》还提到,全国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时,可使用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
记者了解到,目前,境内企业根据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则,可在净资产3.5倍额度内借用外债。为满足净资产规模不足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自2018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部分区域试点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与其母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政策,有力促进了相关企业资金融通和业务发展。
“政策推广至全国后,将更加便利融资租赁行业的外债额度共享,有利于现有外债额度的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为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通知》提出,允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异地办理、允许境内银行离岸部门贷款所涉部分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扩大资本项目“网上办”业务范围等三项政策。
其中,《通知》提出,境内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在其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异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异地经办银行应做好登记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记者了解到,目前,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须在所属外汇局辖内银行办理。根据上述政策,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银行范围,拓展至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其他地市的银行,极大便利了异地经营的企业就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降低企业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
《通知》明确,允许境内银行离岸部门贷款所涉部分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离岸贷款,发生提款/还本付息时,可在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登记。
目前,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离岸贷款,须办理非资金划转类登记。“根据上述政策,离岸银行非资金划转类登记由外汇局办理调整至银行直接办理,可大幅减少企业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此外,《通知》还明确,扩大资本项目“网上办”业务范围。允许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内保外贷、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等相关资本项下行政许可业务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线上提交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增加了网上办理的行政许可种类,给市场主体更多办理方式的选择,减少了企业的“脚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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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玲
编辑:云阳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张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