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珠海发布
2026-10-29 15:24

来源:珠海发布

一、制定背景

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要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等细化规定。

2023年9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台《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珠城综〔2023〕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将于2026年10月31日到期。

二、制定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目标任务

以燃气经营企业为抓手,完善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通过定期评价、分类管理,明确不良行为并细化评分标准,对不良行为违法情节按轻微、中等、严重、特别严重予以分类,确定扣分值,以良好行为评分设置加分项,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构建起完善的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确保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健全建设燃气经营企业行为监督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7条,设置总则、评价内容与等级、评价程序与方式、评价结果应用、附则5章。附件《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良好行为评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组成。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办法》适用的范围,全市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筹主管部门以及信用评价周期等内容。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评价具体规则,其中具体评价内容来源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的《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分级标准,确定燃气经营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级别;阐释了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内涵;规定燃气企业有在《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不良行为)》中违法情节分类为特别严重的不良行为的,年度评价直接评为C级。

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式”保障信用评价程序的公开透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行为信息采集及录入规范;规定信用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的责任主体、公示程序规范以及异议处理机制和方法。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通过分类等级管理、分类监管措施,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及生效日期。

附件《评价标准》由《良好行为评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组成,其中良好行为5项,不良行为36项。

《良好行为评分标准》表头包括“序号”“良好行为”“内容及标准”“具体要求”“加分值”共5项内容。主要针对加大科技投入、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行业工作、获得优秀表彰五项良好行为进行标准界定。

《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包括“不良行为”“行为规范”“扣分依据”“情节描述”“不良行为档次”“扣分值”等内容。“不良行为档次”一般分为“轻微”“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分别对应指定“扣分值”。

五、有利举措

《办法》建立全市燃气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从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燃气服务等多个方面,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守信便利、失信严管原则,将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与燃气行业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等监管活动相衔接,在日常行政检查、巡查整治、“综合查一次”等工作中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最终实现以信用评价倒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强化行为自律,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办法》重新发布未对原政策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将原有千分制考核调整为百分制,并将有效期改为5年(即延期实施5年,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

相关链接: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城综〔202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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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发布 编辑:陈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