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养犬未登记可能受处罚,带犬外出莫忽视这些细节
来源:广州日报
饲养宠物犬,本是温暖生活陪伴的重要方式,可有人却因为将未登记的犬只带出门而被罚。养犬人对此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记者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携带未登记犬只在小区散步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
带未登记犬在小区散步撞伤邻居被罚
广州市某街道一小区居民小周在家中饲养一只中华田园犬。去年9月5日晚,小周携带该犬只在小区内散步,因犬只未牵绳且四处奔跑,致其他居民受伤,由此引发纠纷。
警方接到受伤居民报警后出警处理,于次日受理为行政案件。
经调查,小周携带外出的犬只未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而事故发生地属于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去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小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小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弄清法理后主动撤诉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小周携带未经登记的犬只外出,违反了养犬严格管理区相关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案件办理过程中,小周认识到先前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应法律后果,积极配合完成犬只登记,接受行政处罚并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严格管理区养犬须登记,携犬外出受法定限制
饲养的犬可以随意带出门吗?哪些地方属于养犬严格管理区?经办法官指出,广州市行政街辖区均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这些必要情形外,不得携带外出;携犬外出亦应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携带未经登记的犬只外出,违反地方养犬管理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对养犬行为提出更高要求。
法官提醒,广大养犬人应树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尽责养犬”理念,切实履行管理义务,维护邻里生活秩序与人身安全。
文明养犬普法小课堂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既是社会公德,也是法定义务。饲养人、管理人应当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外出遛犬务必佩戴牵引绳,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必要时给犬只戴上嘴套,尤其注意避让老人、儿童。
发生养犬侵权纠纷,双方应理性协商。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报警记录、就医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报警、调解或者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受害人主张赔偿,一般要证明损害事实、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饲养人如果主张减轻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这个举证责任不在受害人一方,饲养人不能仅凭口头辩解就减免责任。
法律知多D:严格管理区内携带未登记犬外出 对个人最高可罚1000元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七条 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
(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琳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丁海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