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
来源:金融时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坚持私募定位。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面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投资者数量不超过二百个。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全流程操作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集中度风险防控,严格基础资产风险分类和资产质量管理,加强关联交易风险防范,严格期限匹配和负债杠杆管理,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是严格销售管理。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规范信托文件签署、风险评估、风险申明、投资者承诺、份额转让等重点环节。督促信托公司加强销售文件、人员、渠道和代理销售机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四是加强投资管理。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法律关系清晰,投资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严格遵循组合投资的基本原则,严禁违规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强化非标准化资产投资管理,加强对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穿透管理。
五是严格净值管理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资管新规等规范核算信托产品净值,不得脱离基础资产实际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定价。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对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资产、直接投资者包括自然人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的净值生成进行逐产品外部审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和内容,提升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信息披露质量。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符合资产管理本质。信托公司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信托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质,坚持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做好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产托管、净值管理、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管理。
二是坚持私募定位。信托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数量不超过200个。
三是严格投资者标准。在落实资管新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
同时,《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资金设立、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因此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应使用“财产权信托”“融资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类似表述。
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一是限制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现阶段,只允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禁止其他机构和个人变相开展信托产品销售。
二是严格风险揭示要求。要求信托文件以醒目方式揭示信托产品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对于拟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产品,需穿透说明下层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三是严格销售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加强销售渠道、文件和人员管理,厘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明确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四是坚持风险匹配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产品逐个划分风险等级,明确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普通投资者逐个划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
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办法》在加强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与信托产品特点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信用风险管理。要求加强信托产品信用风险监测评估和资产质量管理,在信托产品层面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按季进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是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识别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资产、行业、区域、业务等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建立风控指标,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加强对信托公司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
四是强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完善市场风险控制策略和方法,建立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加强基础资产市场价格波动监测,并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五是严格流动性风险管理。按照资管新规明确负债杠杆比例,并将负债方式进行了更严格限制。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信托产品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要求。
六是明确操作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全流程操作风险防控机制,对每个信托产品的受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预计负债。
七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与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衔接,督促信托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和文件约定披露信托产品信息,提高透明度。
以“新老划断”方式推进部分业务整改
关于《办法》对存量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整改的安排,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信托产品,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业务规模。
同时为避免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办法》以“新老划断”方式推进部分业务整改,明确投资者集中度、组合投资、非标资产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开放式信托产品开放周期要求等方面的整改方式。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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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玲
编辑:云阳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