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套现“空手套白狼”?惠阳法院:构成合同诈骗罪

南方+
2026-11-05 16:54

来源:南方+

不少人有出行需求却暂无购车能力,汽车租赁便成了便捷之选。但部分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这一行业的“漏洞”,以“租车”为幌子,花少量租金骗取车辆后,转头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套取资金,以为能“空手套白狼”,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不归路,最终难逃法网,为自身的贪念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日前,惠阳法院通报了一则典型案例,涉案四人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162000元。

案情回顾

四人结伙租车并伪造证件抵押转卖套现

2025年8月至9月,廖某、许某、肖某、曾某四人经预谋,在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通过伪造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虚构车辆登记在许某、曾某等人名下的事实,并联系抵押车行、买家,将租赁车辆抵押、转卖套现,形成“租车—伪造证件—抵押套现”犯罪链条。

四人分工配合,廖某、许某等负责租车,肖某负责伪造证件并牵线抵押、转卖,曾某参与部分环节;多辆租赁车辆被抵押、转卖给李某、米某、陈某等人。

骗局终有败露之时。被害人陈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廖某、许某、肖某、曾某四名被告人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

四人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获刑

惠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许某、肖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肖某、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曾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肖某减轻处罚,对曾某从轻处罚。结合四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惠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廖某、许某、曾某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162000元。

法官说法

租赁车辆无权抵押,交易前务必核验权属

法官指出,以“短期租车”为幌子,支付租金后伪造证件,转手将车抵押或转卖套现,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租赁企业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严重破坏汽车租赁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与市场交易信任。

需要明确的是,承租人对租赁车辆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无权擅自将车辆抵押、质押或转让。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车辆证件、虚构权属事实等方式,将租赁车辆用于担保借款或对外转让骗取财物的行为,都可能触碰刑法红线,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受车辆抵押或受让车辆时,务必通过交管部门等官方渠道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仔细核实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的真伪,确认车辆实际权属情况,切勿仅凭对方提供的材料或口头承诺便达成交易。同时要留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现疑似诈骗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汽车租赁企业也应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承租人身份资质、信用状况的审核,用好车辆定位等技术手段,定期排查车辆状态,一旦发现车辆异常抵押、转卖,及时采取措施并报警,从源头降低被骗风险。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曹浩 叶琳

(来源:南方+ 编辑:张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