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动凑齐1800万元提前还贷,钱都已经打进还款账户,银行却说要层层审批,拖了近俩月才扣,多收了10万元利息,法院判了:返还

极目新闻
2026-11-06 17:10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企业主动还钱,钱都打进账户了,银行以“需要内部层层审批”为由一直未予扣划。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生效判决:某银行在超出合理审批期限外多计收的10万余元利息需全额返还涉事企业。

鑫鑫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下称鑫鑫公司)是一家扎根武汉的高新技术企业,这家主营软件开发的专精特新企业,常年为能源、通信领域的600余家客户提供数字技术服务,经营一直保持稳健态势。

2023年10月,鑫鑫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800万元,用于业务资金周转。借期最长为一年,年利率为3.4%,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审批。2024年10月至11月,该公司提取全部2800万元借款额度,某银行依约共分16笔将贷款发放到位,期限均为一年。

2025年下半年,随着项目回款集中到账,鑫鑫公司现金流变得宽裕,管理层第一时间就想到了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第一次提前还款的流程特别顺畅,我们达成共识后当天便把资金转进去,第二天银行就完成了扣收。”鑫鑫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正是基于这次顺利的合作体验,双方很快敲定了剩余1800万元贷款本息于8月提前结清的方案。为了不影响后续审批进度,鑫鑫公司特意分四笔把合计1800万余元的足额资金提前归集到贷款账户里,就等着银行完成扣收,彻底结清这笔贷款。

让鑫鑫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资金到账后,原本顺畅的流程突然“卡壳”了。鑫鑫公司对接的客户经理只给出了统一答复:提前还款申请还在走内部层层审批,需要继续等待。

从8月一直等到10月初,鑫鑫公司先后多次发微信、打电话沟通,始终没能推进扣收流程。直到10月16日,所有贷款全部自然到期的当天,银行才一次性从账户里划走了全部本息。

事后对账时鑫鑫公司才发现,从8月8日资金足额到账到10月16日贷款到期,这两个多月时间里,银行一直在正常计收贷款利息,累计产生了12万余元的利息。

“我们不是还不上钱,是主动要提前还钱,最后却因为银行内部流程慢,多承担了十多万的财务成本。”鑫鑫公司多次和银行协商返还多收的利息,却始终被银行以“按合同规则正常计息”为由拒绝,最终只能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银行始终强调借款合同里“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审批”的约定,企业存钱进账户不等于银行已经批准提前还款。内部对申请材料、企业续贷能力开展的审查都是合规必要流程,收取的利息全部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多收费用的情况。

江汉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简单套用合同字面条款,而是从金融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借款合同中“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审批”这条常见的格式条款作出了细化界定:合同里设置的“审批”环节,本质是银行用于内部风险把控的管理性规则,绝非可以无限拖延甚至随意否决提前还款申请的“尚方宝剑”。

“如果银行没有任何合理拒绝理由,却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拖着审批流程不推进,不仅企业的提前还款权利会彻底落空,也会让借款人承担过高的财务成本,本案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鑫鑫公司提前还款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一直未予扣收结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承办法官说。

结合双方此前“申请次日即完成扣收”的操作惯例、多次沟通形成的合意,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就剩余1800万元提前还贷达成了一致意见,银行应在合理周期内完成审批。

综合参考银行常规的信贷审批流程时长、企业资金归集和双方此前操作惯例等因素,江汉区法院将还款当月8月20日(结息日)酌定为合理审批完成的时间节点。超出这个时间节点后继续计收的利息,应当全额返还给鑫鑫公司。

最终,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多收取的10万余元利息。此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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