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功能型无人车发展,佛山拟修订管理细则

南方+
2026-11-06 16:28

来源:南方+

近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原细则已经搭建起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的制度框架,印发实施以来,为无人物流、无人环卫等场景落地提供制度支撑,有序推动了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

在佛山街头,无人车的身影随处可见。邱日华摄

然而,随着无人车企业申报数量增长、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原细则部分制度条款与实践操作出现不相适配情况。原细则对故障应急处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多部门联合审核边界、批量申报管控、软件升级全流程管控等方面规定不够细化。在此背景下,《细则》应运而生。

记者梳理发现,《细则》着重厘清功能型无人车(下称“无人车”)与机动车监管边界,进一步压实测试、应用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补齐全链条安全管控措施。

《细则》所称无人车,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标识标牌管理,无驾驶舱、无驾驶座,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具有4级及以上自动化水平驾驶系统,仅行驶于地面的低速轮式车辆,主要包括无人物流车、无人售货车、无人环卫车、无人安防车等。

安全底线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细则》指出,车辆须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km/h,每台车投保保额不低于300万元。

无人车需接入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商业应用服务平台,实时回传车辆编码、控制模式、位置、速度、远程控制指令、视频监控等信息,事故或失效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数据须自动记录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在申报和运行管控等方面,《细则》设置了分级规则。首次申请道路测试无人车应不超过30辆;道路测试期间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1:5,商业应用期间不得低于1:20。

申请商业应用的每台车辆,须在拟开展商业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以自动驾驶模式累计完成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道路测试,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同一批次申请且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均相同的测试车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按5%比例、至少1台开展抽样一致性核查,不再逐台实车测试。

《细则》实施后,将补齐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制度短板,进一步压实市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有序拓展无人物流、无人环卫等应用场景,规范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行为,为佛山市“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场景落地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实现创新发展与安全管控协同推进。

采写:南方+记者 邱日华

(来源:南方+ 编辑:丁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