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31将海洋议题推上前台,人民大学蓝虹:让生态信用“造血”

21低碳卢陶然 2026-11-08 15:56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卢陶然 李德尚玉

11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十一次缔约方大会(COP31)正式开幕。COP31被定位为“蓝色COP”,海洋议题首次在气候谈判中被推至如此核心的位置。

国际议程推进之际,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信用机制已从方法学探索走向市场交易。去年9月,全国首单生物多样性信用认购在江苏盐城落地。一家海上风电企业出资150万元认购生物多样性信用。 

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信用方面的经验如何在COP31上为国际提供参考?保护海洋和湿地,如何不再只靠政府投入,而是让保护本身通过市场化机制“造血”?海上风电如何兼顾清洁能源开发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围绕上述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生态环境学院教授、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

蓝虹表示,面向海洋保护,混合金融最具规模化潜力,蓝色债券提供资金规模,生物多样性信用则提供绩效证据和收益补充。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环境学院教授、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受访者供图)

COP31让中国生物多样性信用走向世界

《21世纪》:COP31正式开幕,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信用核算方面的先行经验,能否为国际提供可参考的“中国方案”?

蓝虹:COP31被定位为“蓝色COP”,海洋议题首次在气候谈判中被推至如此核心的位置。与此同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今年恰是实施元年。该协定覆盖全球近三分之二的海洋空间,建立了公海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估、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以及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四大支柱。

BBNJ协定第52条构建了三层资金架构:GEF信托基金、特别基金、自愿信托基金。这一架构的根本困境在于:三层结构均依赖公共资金和自愿捐助,缺乏市场化、可持续的自我造血能力。全球生物多样性资金缺口每年高达数千亿美元,太平洋岛国等最依赖海洋的国家,受保护区域资金不足、海洋科研能力薄弱、长期依赖短期外援的局面并未因协定生效而自动改变。

我认为,在盐城实施的生物多样性信用交易案例可以作出四方面的贡献:一是提供“可计量、可核证”的技术方案;二是为企业参与公海保护提供市场化入口;三是提供“可共享”的分配机制;四是撬动金融机构参与。

在COP31,当各国围绕海洋保护的资金问题展开博弈时,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信用核算领域的先行经验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叙事可能性——它既不是单纯的援助国话语,也不是被动的受援国姿态,而是一种以市场化机制动员社会资金参与生态保护的务实探索。

我们的生物多样性信用交易案例展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效是可以被量化的,量化之后是可以被定价的,定价之后是可以形成可持续资金回流的。这一逻辑链条,恰恰是BBNJ协定资金机制最稀缺的“闭环设计”。当然,从盐城湿地到公海大洋,中间横亘着法律、科学和外交的复杂地形。但至少,中国已经有了一个可以拿出来的样本——剩下的,就是在安塔利亚的谈判桌上,如何让这个样本从“中国方案”走向“全球方案”。

《21世纪》:在江苏盐城落地的全国首单生物多样性信用认购交易,将丹顶鹤、麋鹿等保护成效转化为可交易的信用资产。这一突破的核心机制是什么?向海洋生态系统拓展需要解决哪些关键差异?

蓝虹:盐城实践的核心机制,可以概括为“可计量、可核证、可交易”三个环节的贯通。 

首先是可计量:我们依据生物多样性的三层结构,构建了涵盖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的指标体系,以长期监测数据为支撑,将丹顶鹤、麋鹿等旗舰物种及其栖息地质量的改善,折算为“每公顷每年生物多样性价值提升百分之一”的标准信用单位,使保护成效从定性描述变为定量资产。

其次是可核证:保护区自1983年以来积累了连续、同口径的监测序列,基线年、空间边界和核算流程全部留痕,确保每一个信用都有据可查。 

最后是可交易:我们以成本法形成参考价格,通过公开认购完成全国首单交易,江苏国信润东海上风电公司认购的信用对应真实、可核验的保护投入。

如果进一步拓展到其他海洋生态系统,指标体系要重新设计,但是基准线、额外性等基本核算架构方法学可以通用。核算需要重点解决四方面差异:一是监测对象从相对静止的滩涂生境转向具有三维结构和强连通性的水体,指标设计必须纳入洄游物种、食物网结构和海域连通性;二是海洋基线受洋流、温度和人为扰动影响波动更大,需要动态基线与对照海域;三是监测技术要从地面样方调查扩展到声学监测、环境DNA和卫星遥感的组合;四是权属与管理制度不同,要求信用签发与登记规则作出相应调整。 

《21世纪》:你提出“科学合理的盈利性保护机制”是撬动金融资本的核心。在盐城实践中,这一机制如何具体打通“生态保护—价值创造—收益分配—持续保护”的闭环?

蓝虹:闭环的关键在于让保护者获得可持续的经济回报,让购买者获得可核验的自然价值。在盐城,第一步是生态保护形成真实成效:保护区长期实施湿地修复、互花米草治理和水鸟栖息地管理等项目,这些投入产生了可监测的生物多样性提升和改善。 

第二步是价值创造:通过生物多样性信用核算,把生物多样性提升和改善的绩效转化为标准化的信用资产,并通过市场交易转化为真实的货币收入,使保护投入有了价值实现通道。

第三步是收益分配:企业认购信用所支付的资金回到保护区,专项用于修复工程、监测体系和周边社区的共管共护,让承担保护成本的主体直接受益。同时,也让当地社区和农户受益,因为他们也是保护主体。所以,我们设计了10%以上的生物多样性信用交易资金分配给当地社区和农户。 

第四步是持续保护:回流资金与绿色金融工具相结合,再投入到新的保护与监测行动中,形成下一轮可核算、可核证的生态增量。这样,保护不再单纯依赖财政输血,而是形成“保护产生信用、信用换回资金、资金再投入保护”的自我循环,金融资本也由此获得了进入生物多样性领域的清晰入口。

海洋开发要兼顾生态风险与产权规则

《21世纪》:你的团队发布的《商业银行海上风电生物多样性风险管理指南》。在“双碳”目标下,海上风电快速发展,如何平衡清洁能源开发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蓝虹:海上风电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关键在于把风险管理嵌入项目全生命周期。《商业银行海上风电生物多样性风险管理指南》遵循“避让—减缓—修复—补偿”的减缓层级:在规划选址阶段,引导项目避开自然保护区、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和关键栖息地,把避让作为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第一道防线;在核准审批阶段,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纳入尽职调查和授信条件,使金融机构在资金端就形成约束;在建设阶段,通过施工窗口期安排、水下噪声控制、鸟类碰撞监测等措施减缓影响;在运营阶段,则要求持续监测并公开绩效。 

对于确实无法完全避免的残余影响,可以通过生物多样性信用认购等方式作出正向贡献。盐城全国首单信用的购买方正是海上风电企业,这说明清洁能源企业完全有动力、也有通道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出资方,实现“双碳”目标与自然向好目标的协同。

指南并非对海上风电“一刀切”地设限,而是通过精准识别生物多样性高风险区域,实现在非敏感区有序开发、在敏感区严格管控的差异化路径。这既保障了清洁能源发展的合理空间,又将生态代价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盐城作为“中国海上风电之都”与“东方湿地之都”的双重身份,恰恰成为验证这一差异化思路的理想试点区域。

《21世纪》:当前中国蓝碳金融产品创新活跃,但仍以小规模试点为主。你认为蓝碳金融要走向规模化,最需要突破的制度瓶颈是什么?

蓝虹:这些试点证明了蓝碳金融的可行性,但规模化仍面临制度瓶颈。我认为最根本、最需要优先突破的是“蓝碳产权界定不清晰”。例如,红树林可能生长在国有滩涂上,但由村集体管护;大型藻类养殖海域使用权已确权给企业,但增汇效益具有公共品特征;海草床可能位于保护区范围内,权属涉及多部门。如果相关主体之间缺少清晰的合同安排,就会陷入“谁来开发、谁来出售、谁来分配、谁来承担风险”的困局。 

二是计量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碳汇计量方法各异,碳汇收益权的权属界定和登记规则尚不清晰,金融机构难以把生态权益作为合格的抵质押品。目前,贝藻类养殖碳汇、浮游植物碳汇等方法学仍属空白。全国统一的方法学体系不出台,跨区域交易和规模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三是需求市场的培育需要制度推动。当前蓝碳购买需求主要来自司法替代性修复、企业自愿碳中和、会议赛事碳中和等小众场景。没有强制市场(如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支撑,仅靠自愿市场,“规模化”缺乏需求端的根本驱动力。 

混合金融推动中国实践对接全球规则

《21世纪》:在海洋领域,哪一类金融工具最具规模化潜力?蓝色债券与生物多样性信用之间是否存在协同空间?

蓝虹:我认为,在海洋金融,也就是蓝色金融领域,混合金融最具规模化潜力。也就是说,要混合各种金融工具,构成混合金融架构,以适应海洋保护项目收益低、风险高、投资需要长时间才能收回的特点。

蓝色债券与生物多样性信用之间的协同,对于撬动更多资金非常重要。海洋保护项目普遍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单纯依靠信用交易难以覆盖资金需求,而债券市场能够提供大额、长期、低成本的资金。生物多样性信用则把债券募集资金产生的生态效益转化为可量化、可核验的关键绩效指标,使利率优惠与真实保护成效挂钩。蓝色债券提供资金规模,生物多样性信用提供绩效证据和收益补充,信用交易收入还可以增强项目偿债能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21世纪》:你认为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信用核算方面的先行经验,能否为BBNJ协定的资金机制提供可参考的“中国方案”?

蓝虹:BBNJ协定构建了三层资金架构,但这些资金仍主要依赖公共资金和自愿捐助,缺乏市场化、可持续的自我造血能力。全球生物多样性资金缺口较大,一些最依赖海洋的国家,不会因协定生效就自动解决保护资金不足和科研能力薄弱的问题。

我认为,我们在盐城实施的生物多样性信用交易案例,可以为BBNJ协定的资金机制提供三方面参考。

一是提供“可计量、可核证”的技术方案。盐城案例的核心技术资产是一套保护成效的量化核算方法论——设定基线、监测变化、核定信用。这一方法论在原则上可适配公海场景,公海海洋保护区的物种恢复、栖息地改善等成效,同样需要量化评估。

二是提供“可共享”的分配机制。盐城实践强调收益回流保护地和社区,这与BBNJ协定强调公平分享的理念一致。当然,公海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额外性认定、权属安排和收益分配必须依托多边机制设计,盐城经验提供的是方法与治理参考,而不是简单移植。

三是撬动金融机构参与。生物多样性信用交易的核心方向,是让信用成为金融机构可识别、可运用的标的。如果公海生物多样性信用能被纳入绿色债券、蓝色债券的合格资产池,或被开发为保险挂钩产品,就可以撬动更多商业资金。从盐城湿地到公海大洋,仍需要跨越法律、科学和外交的复杂地形,但中国已经有一个可以拿出来讨论的实践样本。

(作者:卢陶然 编辑:陈洁,幸经凤)

卢陶然

ESG·首席气候官工作室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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