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桔2966

为什么信托的理财门槛那么高?

张奇

金融版记者,长期关注央行、信托领域。

简单而言,核心还是信托产品属于私募性质,需要合格投资人参与,所以门槛相对较高。当然门槛并非一成不变,以下分2个段落尽量清晰的解读变迁情况。


5万至100万


从历史来看,早在2001年之前,对集合信托产品的限制是200份、5万元起。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等规定。


不过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5万对当时的收入而言,已经很高了,那时候北京核心地区的房价可能不到1万/平。那时候一般的信托产品规模也不是特别大,大概几千万就可以成立。后来很多项目规模越来越大,200份的限制之下,存在拼单的情况。


不过后来在2005年左右时,德隆系旗下的信托公司等,出现了一些产品不能兑付,致使监管觉得信托产品存在风险,不是所有人都能买,投资人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关于合格投资人的标准也在酝酿。


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彼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信托监管规章答记者问时表示: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的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信托公司还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新办法所规范的主要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要具有一定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相对要高一些。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为此,新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同时,新办法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第一种业务模式,由于它的法律结构、业务运作模式和委托人范围等方面,不同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我们拟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在今后逐步制定颁布相关的管理规定。


争议与资管新规


之后,由于信托产品的低风险和高收益,甚至受到争议:“不过是让有钱的人变得更有钱而已。” 亦有人提出:信托产品应该降低投资门槛,信托业不应该只为“富人”服务,应该服务更广大的社会群体。


对于该问题,时任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郑智撰文《谁的信托?》指出:


让我们来试想一下:市场上如果出现一起固定收益的融资类信托产品,到期无法兑付,信托公司没有赔,监管部门也不要求信托公司赔(前提是信托公司履行好了受托人责任),信托产品还会这样“火”吗?还会像现在这样遭到“秒杀”吗?


我想,届时,投资者会真正意识到,信托产品较高预期收益的背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不会再有这么多的普通投资者因无缘信托产品,而感觉到“不公平”。


由此可见,问题的症结不在于信托产品定位为高净值合格投资者,而是“刚性兑付”的存在,使得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等。在信托产品事实上低风险,甚至是“零风险”的情况下,拒绝普通投资者,的确于理不通。(绿色为引用片段)


随着资管行业蓬勃发展带来的乱象日益显眼,近期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与此同时,信托门槛又有新的变化,毕竟100万门槛虽然是识别投资人最便捷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最好的方式,会有投资人凑份子买产品的情况。“资管新规就没有采用100万这个门槛限制,而是从投资经验和金融资产确认合格投资者,然后固定收益类可以30万起步。”有信托机构人士称。


具体而言,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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