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丨3080万为非婚生子设家族信托遭遇“婚内”异议 信托资金和收益权能否被冻结引争议

我的私人银行朱英子 2021-04-14 21:35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前提是信托有效设立,以及具有排除强制执行情形。”

2020年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两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案裁定书,异议人分别为“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下称“福字221号”)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由此牵出了一段父与子、妻与夫对簿公堂,“小三”为非婚生子“维权”的往事。

其中,家族信托的设立,在这段纷繁复杂的财富分割纠纷中,有效地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对涉及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审判思路亦值得细思。

3080万家族信托涉冻结风波

有的人,一出生便能拥有千万财富,张明(化名)便是其中之一。

张明生于2014年2月16日,为胡高达(化名)与婚外情人张娴琦(化名)的非婚生子。

在张明快满2岁的时候,其母张娴琦与外贸信托签订福字221号信托合同,初始规模为3080万元,并将福字221号的受益人设定为张娴琦的儿子、父亲、母亲、舅舅和外婆总计5人,约定自2018年1月份(含)起,受托人外贸信托每个自然月度日历日10日向受益人张明支付6万元,直至该家族信托终止或张明死亡。

据张娴琦所述,3080万元实际是胡高达出于法定抚养义务为张明设立的家族信托。

上述合同中还载明,本信托运行满5年后的30日内,委托人可以提前终止信托;若本信托运行满5年后的30日内委托人无书面意思表示提前终止本信托,则信托持续运行至满50年止或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日止。

2016年2月5日,该信托正式设立,由外贸信托担任受托人,招商银行作为财务顾问机构。

3年多时间过去了,福字221号依旧在平稳运行着,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却不是。

2019年,胡高达的父亲于10月10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出起诉。紧接着,胡高达的妻子于10月28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当得利纠纷”之诉,被告方均为胡高达和张娴琦。

个中情节按下不表,截止到发稿时间,上述案件的结果是,胡高达父亲的诉讼请求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全部驳回,经过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判决撤销,并发回湖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胡高达妻子于2019年11月4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娴琦4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并获得了支持。

也就是在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张娴琦与外贸信托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信托受变更函》,将福字221号的受益人由先前的5人变更为张明1人。

2020年7月2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执保230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外贸信托协助冻结张娴琦在福字221号中出资的信托资金2800万元。

外贸信托对此向法院出具说明称,福字221号的信托受益权由张明100%享有,依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该信托财产非委托人张娴琦的存款或个人财产。

8月14日,法院再次作出(2020)鄂01执保23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外贸信托停止向张娴琦及其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支付福字221号项下的所有款项及其收益。

如此背景下,才有了开头的执行异议案。张明的异议申请由张娴琦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内容均涉及,请求解除对福字221号项下信托资金和收益权的冻结。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娴琦和案外人张明对解除信托资金冻结的异议请求,但是裁定:中止对福字221号项下信托收益的执行。

2021年4月14日,外贸信托亦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外贸信托收到武汉中院协助冻结通知书,书面回复法院信托财产非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无法冻结。随后法院发送协助执行书,外贸信托再次回应称,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武汉中院根据委托人,受托人各方反馈,于2020年11月中止之前协助执行内容。“目前该信托的各项管理工作均正常运行,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正常分配。信托财产独立性并未受到实质影响。”

据悉,上述案件是目前业内迄今为止所知的第一个涉及家族信托财产执行异议的案件。

律师说法:信托财产独立性不受影响

2021年4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多位金融及家族信托领域的律师以及信托公司家族信托部负责人,对上述案件的关键点进行了详细剖析。受访对象们无一例外地明确指出,上述案件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这个裁定,在家族信托业界引起的争议,甚至对信托法相关规定的思考,是客观存在的。”瑞银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服务中心律师于蕴海认为,本案无论法院裁定措辞如何,但实际效果上讲,信托的正常运行、利益分配都未受影响,且毕竟个案不足以代表全体。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FTC家族信托中心创始人李魏亦向记者指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依法行事,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出现一些不当做法在所难免,何况家族信托属于一个较新的法律领域,大部分法官接触较少。相信通过该案的公开讨论,能够让更多的法官关注与正确理解信托法律制度,对于家族信托未来更广泛的运用将会是一个推动。

某头部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管理人员对此评价道:法院最后中止了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反而确定了信托财产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回到案件本身的争议点来看,福字221号项下资金及收益权能否被冻结?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认为,法院依胡高达妻子的申请于信托期间对案涉福字221号项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要求受托人外贸信托停止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外贸信托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娴琦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所以对解除信托资金冻结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多位律师认为,法院以冻结措施不属于强制执行为由,认定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信托法》第17条规定,却明显回避了异议人所援引的“九民纪要”第95条的规定。

于蕴海指出,“九民纪要”第95条,明确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明确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情形外,法院不应当准许。

“主办人可能混淆了家族信托与投资理财型信托的区别。”李魏则向记者推测称,从裁定内容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他益信托,信托一旦设立,无论本金还是收益都属于信托财产,受托人无权向受益人以外的人分配信托利益,所以涉案信托除非变更受益人,否则不存在受托人将信托本金返还给委托人的可能,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家族信托安排。

那么,该涉案家族信托是否会有变更受益人导致信托资金流回至委托人?

某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案涉家族信托合同授予委托人在五年内解除信托的权利。而正是在五年期间内的2020年5月30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受变更函》,将信托受益人由5人变更为张明一人。委托人可能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可以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愿修改信托条款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变更受益人和受益权条款,因此委托人是存在转移信托受益权恶意避债的嫌疑。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前提是信托有效设立,以及具有排除强制执行情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则推测称,虽然实体法上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及不可强制执行(保全)性进行了规定,但是本案特殊性在于,目前根据公开材料,胡高达的妻子提出“不当得利纠纷”之诉的案件情况不得而知。根据案由“不当得利”推测:胡高达妻子主张向“婚外情人”张娴琦返还其从合法配偶胡高达所得财产,此部分财产很有可能作为福字221号的初始财产,具有“不合法性”,前述家族信托可能被胡高达妻子以不当得利债权人的身份予以撤销,信托资金因此可能变为张娴琦的个人财产,丧失信托财产独立性,得以强制执行。武汉中院可能有充足的证据认为前述家族信托具有“不合法性”,才“敢”直接保全信托资金。

“为了减轻信托财产被冻结、信托被判定为无效的风险,家族信托在设立时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并非越多越好。《信托法》和信托合同都可以为委托人保留权利提供路径,但鉴于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如果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中保留过多的权利,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上述家族信托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提出,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隔离,则应当在信托中尽量放弃控制权,从而使信托财产更加独立。

她进一步强调称,家族信托确实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但是在设立时应注意具有合理、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初心不正,设立的时间节点不合适,信托架构设计不专业,很有可能被认为是恶意避债的工具,从而否定这部分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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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英子 编辑:李伊琳)

朱英子

金融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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