琶洲对话丨广东财经大学孙占利教授:地方数据立法三大难点亟待突破,要重视数据的“开发”

琶洲数字岛魏雯静 2021-09-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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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应如何通过数据立法,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9月11日,由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琶洲智库主办的琶洲数智论坛(第2期)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地方数据立法发展前沿探讨”,聚焦数据立法的各项议题。

论坛上,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智慧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孙占利表示,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地方在数据立法上,面临立法权限、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等难点。在数据“开发”上,可考虑授权运营等。

地方数据立法面临三大难点

孙占利表示,目前国内地方在数据立法上,有立法权限、立法理念、立法内容三大难点。

立法权限上。以数据权为例,他认为《民法典》中并没有确定数据产权及其归属,因此各个地方在制定有关条例上,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立法权限。“目前不少地方采取了权益保护的方式,也有使用其他权利保护的方式(如用知识产权保护),用法律关系保护的方式(比如合同关系等)。”他进一步解释,授权立法的方式也可以考虑,但难度较大。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智慧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孙占利发言。甘俊 摄

立法理念上,孙占利强调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数据立法是为了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地方立法应充分考虑立法特色和服务于本地的区位优势。就安全与发展而言,《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安全与发展统筹并重”,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做到统筹并重,这个度怎么把握,这个流程该怎么操作,在安全与发展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实际上有很多工作需要在地方立法中得到制度化落实。

立法内容上,地方数据立法一定要有具体的抓手。“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立法一定要服务于地方的发展规划和竞争优势。本地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当地企业的立法诉求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明确,数据立法的定位清晰,才能够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他以广州为例,可以多角度来定位,数据立法能不能考虑推动广州成为大湾区智慧城市群的引领者或者引跑者,成为广东省乃至华南地区的数据枢纽……这都是数据立法工作者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相比数据“开放”,更要重视数据的“开发”

“我们国家这么多年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过,各地都在围绕某个领域进行专门立法,甚至产生立法竞争的现象,这十分可喜。”当前国内各地都在数字经济领域发力,着力于制定地方立法,孙占利表示,这代表着我国法律视野的提高,法制意识的进步。

但与此同时,孙占利表示,不少地方在制定相关立法的时候,重视公共数据的“开放”,却往往忽视了公共数据的“开发”。关于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他表示,它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能因此认为是无偿或免费的。“各地可考虑按‘十四五规划’的部署探索推进授权运营。立法创新的重点可放在机制创新上,要通过立法打造一套完善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出来,主要包括主体、平台及责任,特别是内部机制的统筹协调和数据开放平台、数据融合应用平台等平台的统一协调,这都是数据立法的可能创新点。”

促进跨境数据流动,要发挥本地优势

近日,横琴、前海两大合作区纲领性方案相继落地,分别提到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境内外口岸数据互联等,数据跨境已成为推动全球化的增长引擎。随着《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的出台,在顶层设计上对数据跨境也有了规制。地方应如何基于自身特点,发挥数据立法的作用,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孙占利表示,“跨境数据流动”相对应的一个词是“数据的本地化”。立法要促进跨境数据流动的时候,依然要强调立法的特色。对广州而言,需要结合相关政策去思考和作为。通过数据立法,助力大湾区形成打破时空限制的,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一体的智慧城市群。

同时,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孙占利表示,还有几个问题要重点关注。数据在跨境流动的时候,要注意分级分类,要关注用途。分类上,有商业数据的合作开发利用,文化数据的交流与合作等。涉及到民生领域的,比如疫情防控的相关数据,一定要加强透明共享。

跨境数据的流动如何做到“安全有序”?孙占利进一步解释,第一,安保措施要落实到人;第二,对重要数据,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方案;第三,将来,主体一旦违反了有关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什么,在相关的立法中要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够促进跨境数据的合法有序的流动。

(作者:魏雯静 编辑:曹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