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10月23日,《中国经营报》报道称,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药业”)和其关联方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33亿元“新易存”的存款,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的28亿元存款就被用于为另外一家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公司——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石化”)提供票据融资担保。由于华业石化未能如期偿还其中一笔到期债务,作为“担保方”,山禾药业、恒生制药公司账户下的约5亿元人民币,已经被银行划扣。
根据报道,山禾药业、恒生制药于今年8月19日获悉了公司存单被质押一事,已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方面多次交涉,因交涉无果,山禾药业、恒生制药已于9月3日报警。报道称,在企业不知情的状态下,将这28亿元存款用于无关公司的贷款质押担保,其间涉及了相关300余枚“公章造假”的问题。
针对这一报道,渤海银行官网于10月24日发布信息称,“在与相关企业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我分行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我们郑重承诺,将一如既往坚决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10月24日晚间,山禾药业、恒生制药上级企业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可信集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再次披露了这一案件的细节和证据。
而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则认为,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肯定有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企业确实不知情,银行无权将企业的存单质押,银行员工串通其他第三方企业将存单进行质押的行为,在民事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8亿质押担保为何能办理成功?
根据济民可信集团上述六问披露的信息,8月19日,济民可信集团获知有人正在银行柜台冒充我集团人员办理存款质押手续时,财务人员第一时间致电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要求立刻报警。一段录音显示,该集团财务人员表示,"你刚刚告诉我,有人冒充我们去柜面办理质押,我们没有任何人去办质押,这件事我很确定。"并要求银行现场报警。
尽管如此,但是据企业的描述,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并没有立即报警,此后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几番交涉无果后,济民可信集团于9月3日向无锡警方报案,目前正等待警方查明事实真相。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随后济民可信集团财务人员在电子银行端发现,恒生制药存入渤海银行“新易存”的存款已经无法支取。便拨打渤海银行总行客服电话,对方回复称,恒生制药存入全部的三笔“新易存”存款共12亿元已被质押,不能支取。山禾药业和恒生制药后来曾尝试支取每一笔存款,均无法支取,在与银行对公业务电话核实时,对方确认每一笔都已经被质押,共计28亿元。
从济民可信集团披露的后续交涉录音来看,这一质押该公司并未同意,甚至事先都未知情。其中一份资金使用方华业石化资金部总监董某的录音显示,"他们(银行)做存款,我们办贷款,她没也有冲量的需求。去年年中左右,他们(银行)说他们手上也有这样的资金方,就跟我们说这个事,我就说告诉我是哪家企业,他们每次都是进了款以后联系我,告诉我哪天可以办业务。"从这一表述看,两家企业之前确实不认识,也没任何关联,是银行员工从中运作。董某还表示,“我们一直没跟企业这边对接……”
令人惊讶的是,企业毫不知情,存单竟能被质押了为第三方融资,这是如何做到的?某银行业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办理质押需要企业的决议、授权、公章等,上市公司还需要公告,有的银行还要求法定代表人面签,不知道为啥这家银行第三方假公章这都能办理成功?风控存在漏洞。"
《中国经营报》报道称,8月21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胡兆峰向济民可信集团口头通报了情况:2020年11月,银行确实用山禾药业的存款给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的票据融资进行了质押担保,银行给华业石化开具了半年期承兑汇票,第一笔开票金额为3亿元。此后山禾药业及恒生制药陆续存入该行的存款共计28亿元,都被用于质押担保。
山禾药业与恒生制药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总存款数为33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总计有28亿元已经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为华业石化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银行的胡兆峰透露了这一金额。而另外未被质押的5亿元,则是因为8月19日银行柜台给山禾药业打电话核实意愿时,被企业明确否认,而未能办成。
更为可笑的是,案发后,在与企业交涉的过程中,银行方面人员却建议:“是不是再来一次”即企业同意真的将存单质押为融资方华业石化的贷款提供担保。这一提议被企业拒绝后,8月25日,因华业石化未能在还款日偿还贷款,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还是强行划扣了恒生制药5亿元存款。
不知情的质押行为是否有效?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具体的细节和责任划分,是否有人涉嫌违法还需有关机关来认定。不过,这样一起不知情的质押确实让所有储户担忧,我们存在银行的资金是否有保障,一旦发生这样的不知情质押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刘晓兵教授认为:“在本案中,企业与银行之间是存贷关系,企业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在办理存款质押时,应对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质押关系进行形式审核,比如企业办理人员是否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银行未经企业同意而对企业存款进行质押,属无权处分,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银行和该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涉事企业利益,质押无效,银行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也表示:"原则上当然是无效的,但个案的具体情况怎么样要看完证据材料才能下结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是说,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和融资方华业石化两者的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方山禾药业、恒生制药的行为,合同可能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也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意思就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的,对方也知情的话,公司尚且不承担担保责任。
前述金融机构人士也表示,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如果企业为第三方担保,出现了"未经公司决议+盖章虚假+授权虚假"的情况,一般都会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李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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