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案例|用6%-18%利息吸收超2000万资金,如何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1养老李愿 2022-05-27 19:02
养老诈骗案例|虚构养老项目非法集资,判决遇上法律修订如何“从旧兼从轻” 养老诈骗案例|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投资养老项目,你敢投资吗?

按:据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要求,近期各地在陆续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据了解,目前的养老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其中,投资“养老项目”主要涉及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向老年人或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特别是承诺保本返利等行为,给相关人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精选系列最新相关案例,警示读者警惕相关骗局,此为第一篇

2021年底,初中文化的湖南航醇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航醇养老”)法定代表人周建恒,被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今年4月底,该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部分认定还就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进行了调整,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未获法院支持。

上述决定在第二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中加入了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资金超2000万,年利率6%-18%

2018年6月,周建恒在湖南株洲注册成立航醇养老,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同一时间,周建恒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协议,由航醇养老出资7800万元收购该公司现有全部资产。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航醇养老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情况下,以投资上述被收购公司的养老公寓项目为名,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借用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和办理服务卡形式约定借款期限,以消费补贴形式约定借款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据统计,周建恒以航醇养老名义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借用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办理服务卡、签订借款合同等形式,以年利率6-18%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向社会225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资金1647.8845万元,公司吸收的资金,除26%的比例作为业务提成发放,约300万元用于被收购公司收购及运营,其余资金去向不明。

利用同样的手法,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周建恒在湖南长沙以投资养老公寓项目为名,通过公司业务员发放传单等形式向79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吸收存款374万元。

综合计算,周建恒共计向社会30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21.8845万元。判决书显示,除去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补贴等,尚有1937.4018万元未退还。

26%募集资金用于提成、返还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辩护中,上述案件的一些细节被披露。周建恒上诉称:

1、相关集资项目所收取费用有52%近半进入了营销团队账目,资金去向包括项目场地租赁费用及装修改建、人工、设备费用等;

2、客户投资即领取了返现5%的红利;

3、两个项目均主项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无虚构事实,因资金断裂导致了如今的后果等。

周建恒辩护人则认为,上诉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涉案款项周建恒没有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抽逃、转移、隐匿,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情形,周建恒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吸收资金,所涉两个项目均真实有效;不存在隐匿集资账目行为。

“经查,周建恒集资后把集资款的26%用于总监分配提成、返还,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案证据显示其集资用于生活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0万元以上,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法院则认定,同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相关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李愿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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